2007年12月17日上午10点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宋庄艺术家李玉兰买房纠纷一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声明合同无效,但是,房屋出卖人在出卖房屋时即属违法,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并应对李玉兰进行合理赔偿。但是,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李玉兰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未就其损失提出明确的反诉主张”为由,宣布“在二审程序中,不宜就损失赔偿问题一并处理,李玉兰可就赔偿问题另行主张”。
还没有开庭的时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厅门口就已经聚集了一大批关注此案的宋庄艺术家以及各界新闻媒体。大家对此议论纷纷,不少人言辞激烈,有对李玉兰的案子发表自己的意见的,也有对中国民众的意识形态进行分析或者抨击的,还有不少人对体制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剖析。
(编辑: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