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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庄艺术促进会关于李玉兰一案的声明

2007-12-22 10:03:33来源:    作者:

   

    宋庄镇域内各位艺术家:

    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辛店村村民马海涛诉艺术家李玉兰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马海涛与李玉兰于二00二年七月一日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无效;维持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二项判决,即一是李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辛店村的北房三问、西厢房六间及院落腾退给马海涛;二是马海涛给付李玉兰补偿款九万三千八百零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宋庄艺术促进会作为为宋庄镇域内艺术家服务的民间组织,从艺术家成为被告的第一天起就全面的介入该类案件并为艺术家提供法律服务。艺术促进会现就二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发表以下声明:

    第一、对于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我们表示尊重。

    第二、二中院认为李玉兰作为城镇居民,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而认定合同无效。对此我们表示遗憾。从法律的角度看,二中院仍旧没有找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因为我们国家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就村民处分自己的私有财产――房屋作出任何禁止性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是对村民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损害。

    第三,我们欣喜的看到,在本次判决中,二中院充分的考虑到被告艺术家们的利益所在。对村民不讲诚信的违约做法作出承担主要责任的规定。判决书认定:考虑到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但鉴于李玉兰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未就其损失提出明确的反诉主张,在二审程序中,不宜就损失赔偿问题一并处理,李玉兰可就赔偿问题另行主张。

    第四,宋庄镇域内的绝大数村民是诚信的,他们与艺术家相处很和谐。广大艺术家可以安心的在宋庄艺术区进行生活与创作。

    对于艺术家就相关损失另行提起赔偿事宜,宋庄艺术促进会将一如既往的对艺术家们提供法律上帮助。并对因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件导致艺术家无房居住的状况,我们将对这些艺术家提供合适的房源让他们继续在宋庄进行生活与创作。

    特此声明

    宋庄艺术促进会
    2007年12月18日


    (编辑: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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