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将霾列为气象灾害。一些学者对此质疑,认为霾的本质是人为污染,将霾列为属于自然灾害范畴的气象灾害,偏离了气象灾害范畴,还将产生污染者可以“依法脱责”等问题。
目前,这一立法草案仍未最终通过。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条例不是给某一个部门立法,而是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制定的综合性防灾减灾地方性法规,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在政府,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不改变“政府统筹部门各负其责”的现有治理工作格局。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王自发表示,人为灾害和自然灾害是有明显区别的。霾作为一种人为活动成因为主引起的现象,其化学特性就是表现为污染,影响人体健康。
有观点认为,将霾纳为自然灾害不仅违反科学规律,会混淆概念,还会为霾污染制造者提供一个逃避责任的理由。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并没有将霾列入气象灾害。
今年5月下旬,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第二条将霾列举为气象灾害的一种,明确一旦遇到霾等气象灾害,将根据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错峰上下班、停工停课等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随后,“霾算不算气象灾害”就引起社会广泛热议。
11月下旬,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草案,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强调,气象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意图就是为了强化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健全本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应急处置和城市治理能力,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和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与气象灾害防治的关系。
她表示,为避免歧义,此次的草案修改二稿还对条文进行修改完善,在条例草案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中强调防御与治理结合,防和治不可分割,防的是气象灾害,治的是气象灾害隐患,同时还将第四章的名称修改为隐患治理。
对于将霾列为气象灾害的理由,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霾”属于天气现象和污染现象交叉的复合现象,且问题已经十分凸显,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霾入法可以让政府部门尽更多的责任,让全社会更加关注霾的防治,统一行动,形成防霾治霾的有效保障系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等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该慎重决策,不宜将霾作为气象灾害,可以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中。
(编辑: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