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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童7次,“投案自首从轻”站得住脚吗?

2021-02-01 15:42:39来源:新京报    作者:金泽刚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强奸案的审判结果。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成都1名六旬男子利用教养关系,对不满12岁女童奸淫7次。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强奸案的审判结果。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成都1名六旬男子利用教养关系,对不满12岁女童奸淫7次。女童父母带其去医院检查后,主治医生向公安报案。当日该男子投案,法院认定其有自首行为,故酌情从轻处罚,被判七年十个月。


  从强奸案件的具体实践情况来看,七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不轻。但结合本案,特别是奸淫幼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如何处罚更加适当仍然值得思考。


  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若属情节恶劣的强奸罪加重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显然,此案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原因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不过,像本案当事人在医生报案后再去投案,其自首是否出于真诚悔罪,颇值得怀疑。更何况,近年来,我国对奸淫幼女犯罪一直是高压态势从严打击,对于顶风作案者,从轻处罚的适用须慎之又慎。


  2013年10月发布的司法意见就明确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特定严重情形的,更要从严惩处。其中,就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以及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理当依法从严惩处。


  实际上,2018年11月,最高检印发指导性案例也指出,被告人以教师身份多次奸淫二名幼女,可认定符合“情节恶劣”的规定。参照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本案被告人虽只奸淫一名幼女,但其利用教养关系多次实施奸淫行为,即使不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罪加重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也当慎重。


  事实上,各国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践一再证明,性侵幼女犯罪不仅对被害人本人危害大,而且往往本性难改,这也正是要从严惩治这类犯罪的重要原因。


  (编辑:夏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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