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豁免”有助于维护农民工两项工资账户的正常运转、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
据报道,为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人社部会同最高法、银保监会印发专门工作通知,明确提出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资金因支付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或冻结。
年终岁首,正是以“两清零”为目标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发力之时。三部门专门下发通知,给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加了一道安全阀,也为其工资问题提供了兜底保障。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专项用于支付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这两项资金都直接关系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具有鲜明的专款专用属性,确实受到专门保护、特别保护。
实际上,2019年底,最高法就下发通知,强调对依法设立的这两项资金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确需依法进行冻结、扣划的,应首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而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考虑到建设工程中的施工方、分包方可能会卷入债务纠纷,民事执行过程中难免涉及资产查封、扣押、冻结问题,三部门合力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资金“查封豁免”机制落实,其意义自不待言:这样一来,有助于推动农民工工资专用资金“查封豁免”成为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保障的共识,也应成为金融管理共识。
要知道,在此之前,部分地方在办案、执行工作中,时常出现封冻或强制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资金的现象,破坏其专款专用属性,消解了此一制度的维权功能,削弱了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力。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江苏扬州中院、浙江平湖法院、四川南充市顺庆区法院等多地法院,均首次解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实际行动巩固了它的专款专用属性,为治理拖欠农民工欠薪明晰了规则,理顺了关系,扫清了障碍。
当然,对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资金,不是要实行绝对的“查封豁免”,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可依法采取封冻、划拨等措施。比如,相关企业、个人故意利用两类账户作掩护,规避、逃避执行;需保全、使用账户资金维护遭欠薪的农民工权益;法律另有专门规定时等。这一“豁免例外”原则也是为了保障其专款专用,避免对相关账户的滥用、虚用,与“封冻豁免”原则不仅不矛盾,反而具有一致性。
农民工工资专用资金“封冻豁免”,有助于维护农民工两项工资账户的正常运转,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各地各级法院、其他相关办案机关及金融机构,都应积极落实此一“查封豁免”要求,该“豁免”的账户要应豁尽豁,该解冻的账户要及时解冻,从而让“查封豁免”成为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常态机制。
(编辑: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