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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判决在即,看看欧美庭审的5大规矩

2017-12-18 14:49:11来源:冰川思想库    作者:陶短房

   
日本虽是亚洲国家,但司法体制却是照搬欧美的,采用了一套介于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之间的庭审程序,“规矩套子”也和欧美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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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冰川思想库特约撰稿| 陶短房


  日本虽是亚洲国家,但司法体制却是照搬欧美的,采用了一套介于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之间的庭审程序,“规矩套子”也和欧美大同小异。


  江歌遇害案的庭审正在一衣带水的日本一板一眼地进行着。


  国内不少媒体、自媒体摆出一副“全程同步直播”的架势持续跟进,而性急的评论员们则已开始就案情和几个涉案当事人的陈述、态度、责任等品头论足。


  一些朋友对涉案人及其律师百般推诿自身责任、强调对自己有利因素,感到愤愤不平,认为“做人怎么能这样”。


  另一些人则强调“外国庭审规矩不同”,但对何为“外国庭审的规矩”却也说得云山雾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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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法院


  日本虽是亚洲国家,但司法体制却是照搬欧美的,采用了一套介于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之间的庭审程序,“规矩套子”也和欧美大同小异。


  尽管有法系之别,但欧美庭审的许多“规矩套子”是相近的,其中有一些中国人已耳熟能详,还有一些却被“拷贝不走样”传得似是而非,更有一些仍存在不小的理解偏差。


  “规矩套子”之一:安检、械具与号衣


  不久前曾有律师、旁听者对国内庭审的安检啧有烦言,称“欧美法庭不安检”,其实这是不正确的(或部分不正确的)。


  北美、西欧地方法庭或巡回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或一般性“低风险”案件时经常不安检,只要事先约好就可旁听。但较为重大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或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是要经过安检的。


  笔者在加拿大曾旁听过渥太华最高院、卑诗省和萨斯喀彻温省高院的几次庭审,每次都经过安检。据在法庭工作的朋友称,“9·11”后北美法庭的安保有所加强,许多原本不需要安检的庭审也增加了安检程序——当然,欧美法庭的安检通常就是“过一道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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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渥太华最高院


  国内讨论庭审改革时,曾谈及刑事审判中被告普遍“穿号衣、剃光头、戴械具”不符合“国际惯例”,呼吁加以改革,这是很有见地和必要的。但欧美、尤其北美刑事审判也并非完全杜绝号衣和械具。


  如名噪一时的“高山遣返案”涉案人、如今已主动回国投案自首的原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在加拿大出席遣返庭审时,就身穿橙色“号衣”。


  而曾几度引起国内躁动的美国加州“中国籍女留学生刘怡然被绑架、欺凌案”,12名被告中多人在出庭时同样身穿橙色“号衣”。


  今年12月7日,连开8枪打死手无寸铁的轻微交通事故涉案人、50岁非洲裔司机沃特尔·斯科特,并涉嫌伪造现场的前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北查尔斯顿警察迈克尔·斯拉格被裁定有罪,判刑20年,他们在庭审期间曾多次穿“号衣”、戴械具出庭受审。


  北美庭审是否穿“号衣”,取决于庭审时被告是否处于刑事拘留状态,倘若是一般会穿号衣出庭,而戴械具出庭者往往被认为是“高度危险的”。如斯拉格系警员出身,他在刑拘期间出庭受审非但全程戴着械具,出入法庭时还有持长枪者贴身武装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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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斯拉格


  不过,欧美庭审过程漫长,保释条件放得很宽,如果不是被认为可能弃保潜逃,或对社会构成暴力威胁,一般都会很快保释,但要求定期出席庭审(有些小案可以视频出庭)。如果是保释状态下出庭,就不会穿号衣、戴械具了。


  至于剃头,除非是已被判刑收押的在押犯,是不会这样做的。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照顾被告的尊严,北美法庭有个不成文的惯例,即宣判开庭时会在着装等方面“放松”一些。如斯拉格12月7日被判刑当天,尽管仍处于羁押状态,却是穿着西服套装出庭的。


  “规矩套子”之二:和解和私了


  刘怡然案中居然有一名被告家长被控罪判刑,案由是试图“私了”,用金钱摆平此事,这容易给人以错觉,即欧美法庭不鼓励庭外和解和“私了”,也不能“用钱摆平”。


  其实这是不确切的。


  为避免浪费公共资源,提高庭审效率,欧美各国、尤其实行海洋法的美、英、加拿大等国是鼓励庭外和解、私了和有条件认罪的。“讨价还价”的对象可以是法庭、公诉机关,也可以是原告或受害人(含家属),“用钱摆平”也是常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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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前总裁卡恩性侵案达成庭外和解(来源:北青网)


  但所有的“和解”“私了”都要遵循一个规则——必须经过法庭,过程和结果都必须放在台面上,正因如此,虽然名曰“庭外”“私”,其实是半点“私”不得的。


  前面提到的那位家长倘是通过法庭允许的和解“窗口”进行庭外和解的努力,不论成与不成都不会把自己也陷进去。


  事实上大多数美加的州(省)都规定庭审期间原告、被告、证人及其代理人不得私下接触,在法庭内更不能随便交谈——这个“法庭内”不但指庭上,也包括休庭期间。


  笔者认识的一位熟人,就因为多次在民事诉讼“茶歇”期间去和原告“理论”,还将自己的“问候”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吃了不小的亏。


  “规矩套子”之三:何为“藐视法庭”


  在欧美,“藐视法庭”是“法庭常用语”,而“藐视”的具体表现未必如刘怡然案中某几名被告那样。


  公然在法庭上作出挑逗性肢体动作,或诉诸语言,不按照事先通知的时间出庭,不履行法院送达通知中所规定的法律义务,都是典型和常见的“藐视法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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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基斯坦前总理吉拉尼(中)曾因蔑视法庭罪获“三分钟”刑期


  前面提到的那位熟人平时兼营网络直播,曾经在庭审间隙当庭举起自拍杆直播,被法官制止一次后未立即停止,结果也被视为“藐视法庭”。


  如果是普通的民事诉讼,“藐视法庭”的处罚常常看似“轻描淡写”,仅仅是记录、警告,但欧美是所谓“信用社会”,“藐视法庭”会令当事人的社会信用分暴跌,这可是最麻烦的一件事——弄不好连信用卡都办不出,房贷都借不到。


  “规矩套子”之四:律师和辩护


  不论海洋法系或大陆法系,律师的职责都毫无例外,是站在委托人立场上,竭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好的法律结果,所谓“情怀律师”“正义律师”是不会有客户的。


  被告是选择有罪或无罪辩护,原告是否同意庭外和解,对同一件事如何陈述和提问,律师都会根据“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提出自己的法庭建议,但最后决定权则在委托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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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杀死一只知更鸟》中为黑人辩护的白人律师芬奇


  如果委托人在法庭陈述时“跑题”,许多律师会拿出协议文本,以“委托人单方面违反协议要约”为由解约(协议上会事先设有相应的解约免责条款)。


  在法庭上,不论律师或当事人,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陈述或决断,都是最正常不过的表现,对此进行“诛心”,指责其“冷血”“无情”会显得很业余。


  法官和陪审员的职责,就是从当事各方带有倾向性和利己性的陈述中去伪存真,根据证言、证物和技术手段成果所构成的“证据链”,尽可能还原真相,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正如一位在北美学法律、如今做法官助理的朋友所言,“证词辩护词不‘带节奏’,还要法官做什么”?


  但这个“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是不能作不实陈述,证人如果被证实作伪证,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如果被证实有主观上的伪证企图并诉诸表现,则可能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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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特别提到的是,律师的“为委托人代言”,前提是委托人按时如数付费。


  笔者两位朋友因为股权纠纷反目成仇,双双“怼”上法庭,庭审期间其中一位的住房突然被法院贴了封条,最初他以为是对方作祟,后来却骇然发现,是自己的委托律师因他拖欠了一个月律师费,反手向法庭申请了“封屋令”。


  海洋法系的国家,庭审周期往往会拖得特别长,律师费用十分高昂,这种“昨天是你的律师,今天是你的原告”的戏剧性场面屡见不鲜,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会因为“拖不起”不得不选择草草“和解”。


  “规矩套子”之五:直播、报道和拍照录像


  在这方面,欧美国家规定有很大差别,有的地方完全禁止庭内直播,有的则允许“文字直播”,但共同的“规矩”,是只许客观陈述,不得添加主观评论和判断,也不得有感性描述。


  大多数欧美国家规定,在案件宣判前,媒体和“围观者”不得“主观评论”案情,“专业性分析”只能围绕着起诉案由展开,作诸如“倘若罪名成立该当如何”这种明确假设性的最简单分析,但即便这样的分析也要讲究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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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庭审现场速写(来源:澎湃新闻)


  比如,媒体报道一桩故意谋杀指控时,可以引述法律条文或相关案例,说“这一指控如成立,最高刑期可达某年”,却不能直接说“该被告可能被判某年”。


  至于法庭庭审可不可以摄录的问题,欧美大多数国家对此是严格限制的。


  以法国为例,该国自1881年起就严禁在法庭庭审过程中进行摄影或录像,所以媒体通常只能从法庭授权的画像师笔下,获得并刊登“神似而不形似”的庭审现场场景。


  为何要这样规定?以法国为例,根据1954年的司法解释,这是为了“维护法庭诉讼过程的平静与尊严”。


  但例外总是有的。


  还是以法国为例,该国1985年生效的《巴丹泰法》(la loi Badinter)允许在“摄录将有助于保证历史档案完整”的情况下进行庭审摄录。


  1987年5月11日,前里昂盖世太保头目、纳粹余孽克劳斯·巴比在罗讷巡回法庭受审时,第一次援引《巴丹泰法》进行了庭审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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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法国政府将纳粹战犯“里昂屠夫”克劳斯·巴比引渡回国,并以“反人类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此后援引此案例进行庭审摄录的,还有图维耶(Paul Touvier)和巴蓬(Maurice Papon)两名被指控犯有反人类罪行者,和14名被控应对3200人之死负责的前智利军政府军官。


  不过这些“例外”都被要求“不得破坏法庭秩序、不得带有非中立的色彩”,且在20年(反人类罪)或30年内不得公开,并由司法部建档保存。


  法学专家、《巴丹泰法》创始人罗伯特·巴丹泰表示,庭审摄录必须“无特写、无放大或缩小、无剪裁,这不是电影,这只是对历史事件的客观纪录”。


  (编辑:玖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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