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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虽然不是英美法系(Common law),但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很深,能看到不少英美法系的痕迹,比如很重视判例,2009年之后还设立了有点类似于英美法系陪审员制度的审判员制度等等。因此会不会判处陈世峰死刑要看以前的判例。找不出判例,光是施加舆论压力的效力很有限。
日本文化中并没有类似于中国文化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那么一说。
在1921年发生的所谓“战前最残忍”的“东京市电司机连续杀人事件”中,东京市电车公司的一位朝鲜人司机,因为和邻居的同僚吵架,把同僚和上司的家人加上自己的妻子还有路过行人杀死了7人,杀伤10人。一个朝鲜人杀了那么多日本人,最后也就只判了无期徒刑。
有一种广为流传的说法,“在日本要蓄意谋杀两人以上才判死刑”,这种说法其实不对,是对现在日本在死刑判决时经常提起的“永山标准”的一个误解。“永山标准”来自审理发生在1968年的“永山则夫连续杀人案”时最高法院对判处永山则夫死刑理由的一个解释(永山则夫用偷来的美军手枪杀了4个人,判决花了10年,到1979年才判他死刑,时间长不长?),这个案件本身由于篇幅问题就不在这里细说了,现在“永山标准”是日本判处死刑的根据,具体是以下9条:
1.犯罪的性质;
2.犯罪的动机;
3.犯罪的形态,尤其是杀人方法的执拗性和残虐性;
4.结果的重大性,尤其是被害者的数目;
5.被害者家族的感情;
6.社会的影响;
7.犯人的年龄
8.有无前科;
9.犯罪后的表现;
“永山标准”里没有具体的杀人数目,可见“蓄意谋杀两人以上才判死刑”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单就杀人数目来说,现在的日本最高法院基本上的态度是:
·杀害3人以上,判处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杀害2人的场合,可以判死刑,也可以判无期徒刑,还可以判有期徒刑;
·杀害1人的场合,判无期或者有期的可能性非常大;
以中国的标准来看,确实太宽大了点。
但是最近因为社会治安变得不太好,整体来说,法庭在判处死刑上严格了很多,杀害两人的几乎都判了死刑,从永山标准公布的1983年之后,其实对1992,1997,2002,2004,2007和2011年发生的6件只杀害了1人的案子也判了死刑,就是说陈世峰不会被判死刑的原因并不在他只杀了一个人。
陈世峰不会被判死刑的原因首先是这个案子性质不算恶劣。倒不是说都杀了人还不恶劣,而是在杀人案中的“恶劣”是指人神共愤的那种。因为陈世峰的动机不是不可理解,而所谓“人神共愤”首先就要无法理解动机才对。
陈世峰不会被判死刑的第二个原因是因为他是中国人,日本人对外国人的死刑很慎重。这里有这么一个判例:
2011年6月24日深夜,住在大阪市平野区的在日韩国人母女被杀害,这件事在韩国引起轩然大波,韩国所有报纸上的头条都是:“日本人又杀了韩国人”,6月26日,韩国政府通过大阪领事馆要求日本当局尽快破案,严惩凶手。7月8日,案件告破,凶手是被害女儿的同僚,也是在日韩国人,这一下韩国朝野才平静了下来。
2012年5月,大阪地方法院判处凶手无期徒刑。蓄意谋杀两个人,判决只是无期,理由很简单:这是你们韩国人之间的事情,日本法院不会愿意为韩国人的内讧烦心。
这个案例和陈世峰案例有些相像,但性质还要恶劣得多。遵循这个判例的话,只杀了一个人的陈世峰,如果不能证明他蓄意杀人的话,连无期徒刑都判不下来。
江歌的母亲现在争取签名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江歌母亲的心情当然可以理解,但遗憾的是不会有效。日本三权独立,法官是完全的独立判决,没有任何权力能够影响,舆论当然也不可能产生影响。
真要送陈世峰上断头台的话,就应该找最好的律师来证明陈世峰案件是“人神共愤”,完全符合“永山标准”才有可能。
原题:陈世峰为什么难以被判处死刑?日本被判处死刑的标准是什么?
(编辑: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