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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被提起公诉

2017-08-09 14:28:32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

   
2017年2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5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

  记者获悉,今年8月3日,山东于欢案中的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已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欢之母苏银霞于8月8日委托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王文广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请求被告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抚慰金60万元,并返还13.4万元高息及被违法占有的一处房屋。


  备受舆论关注的于欢案发生于2016年4月。公开报道显示,聊城企业家苏银霞曾以10%的月息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此后,11名催债人上门催债,为首的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于欢摸出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杜志浩就医过程中死亡。


  2017年2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5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


  前述案件进展的同时,2016年8月,吴学占涉黑团伙被警方摧毁,吴被抓获。2017年3月,吴学占被检方批捕。


  殷清利律师透露,吴学占等15人共被起诉了7个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意伤害罪。其中,前3个罪名所涉案情与苏银霞相关。


  关于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了解案情的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吴学占被指控2010年以来在冠县先后成立了泰昌投资有限公司、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为据点,笼络杜志浩等多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吴学占、赵荣荣为组织、领导者,杜志浩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另7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犯罪组织。


  前述人士说,该团伙被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违法活动。比如,为催还高利贷非法侵入苏银霞住宅,非法拘禁苏银霞、于欢;安排5人到冠县人民医院当保安,方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随时差遣;并且,该团伙被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如,于欢案发生后,出资200万元给杜志浩家属作为抚恤金,给受伤的严建军在北京联系医院救治。


  该人士透露,该团伙被指控的涉黑行为,还包括强迫冠县某某建筑安装公司、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出让已中标的建设工程,并以其名义继续施工,从冠县人民医院领取工程款1300余万元;干扰政府部门正常工作,威胁冠县交通局执法人员,恶意举报冠县经信局干部;向银行恶意举报,阻止给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干扰企业经营;到银行滋事,逼迫银行给相关企业违规发放贷款;等等。


  据了解,苏银霞不是唯一遭受该团伙非法入侵住宅、非法拘禁等的人。了解案情的人士表示,吴学占等人被指控,2013年12月9日晚,杜志浩伙同被告人郭彦刚等4人翻墙进入村民王某某(女)家中,以其曾信访为由,用透明胶带将王某某捆绑,强行拘禁至冠县东外环某某集团公司一处废弃的办公室内,期间采用扇脸、脱衣、捆绑等方式侮辱和殴打,时长80个小时左右。


  苏银霞的代理律师王文广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苏银霞已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共提出3项请求事项:一是请求贵院对所有被告人从重裁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学占、赵荣荣向苏银霞返还以非法拘禁等方式所收取的与合同约定不符且不受法律保护的高息13.4万元,返还其所违法占有的名仕花园房屋一处;三是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所有被告人给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精神抚慰金60万元。


  目前,吴学占案开庭时间还未确定。


  侠客岛此前报道:于欢案的意义,绝不止于“改判”


  今天上午,于欢案尘埃落定。


  山东省高院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自首,一审判决认定的故意伤害罪正确,但量刑过重,改判有期徒刑5年。


  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于欢的命运,经历了蹦极式的改变。


  改判


  改判的理由,最重要的是两点。


  一是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判决书显示,案发当时杜志浩等人在较长时间里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民警达到现场后,于欢和苏银霞准备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步步逼近,对于欢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因此,法院对于欢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所提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原判认定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予以纠正。


  二是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判决书显示,杜志浩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催讨债务,在催债过程中均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进入接待室前,在于欢实施防卫时,杜志浩等人此前进行的侮辱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只是对于欢有推拉、围堵等轻微暴力行为;于欢是在民警已到达现场的情形下实施防卫的,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事件处置,于欢可以透过玻璃清晰看见警灯闪烁,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志浩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攻击。即使是被捅刺后,也没有人对于欢实施暴力还击行为。


  法院认为,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却持利刃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严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对其推拉、围堵、轻微殴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条分缕析之间,法院认为杜志浩的行为虽然亵渎人伦、严重违法,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但不意味着于欢因此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在强度和结果上都是正当的,都不会过当。


  无情的法律,给出了理性的解释。


  (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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