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对李春平财产的控制或争夺都不能脱离法律的轨道,否则,利益受损方都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救济。
据《新京报》报道,曾被誉为“百年慈善第一人”和中国第一辆劳斯莱斯拥有者的李春平,如今成为了一名阿尔茨海默症患者。
随着记忆力和判断力的逐渐丧失,围绕他名下庞大资产的争夺战日渐升温并呈现出白热化趋势。作战的双方,一边是李春平的近亲属,另一边则是追随他多年的身边工作人员。
《新京报》的报道显示,2015年6月,李春平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资产管理协议书,乙方是中科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协议,李春平在中国大陆拥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和物业,均交由中科公司管理,托管期为20年。而根据相关文件,中科已经抵押了李春平的部分资产,向另一家公司贷款了2.5个亿。李春平的近亲属代表韩琳,则持有李春平签字的另一份委托书。该委托书显示,“特委托韩琳打理我的所有财产,做我的唯一监护人”。
两份委托书,不同的受托人,走向互相掐架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结局。其实,不论双方持有何种协议或者委托书,李春平的生命尚在,他仍然是其名下资产唯一合法的主人。
从法律角度看,形势对李春平的近亲属更为有利。如果李春平如媒体所报道的那样,在签订资产管理协议书时智商远低于常人,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那么他就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李春平的妹妹等近亲属属于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也是法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法院宣告李春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过,李春平的妹妹等近亲属,需要提交证据证明李春平在签署资产托管协议时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李春平事后的“无行为能力”并不能直接否认其事前签署的协议的效力。
另外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是,李春平的近亲属代表韩琳持有的委托书,是否意味着李春平解除了此前与中科公司签署的协议。因为就合同性质而言,李春平此前与中科公司签署的资产托管协议即便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属于委托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所以就两份委托协议的效力而言,双方争夺的焦点似乎只在于:李春平究竟何时真正失去行为辨认能力。
如果李春平与中科公司签订的协议效力,不能从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予以推翻,那么另外一个可供李春平近亲属攻防的关键点是:协议内容是否显失公平以及中科公司是否忠实履行了资产托管义务。这里面需要重点弄清的一个问题是,中科公司以部分托管资产做抵押贷款2.5亿元的行为,是否事先经过了李春平的同意以及该2.5亿元的去向。
如果存在中科公司利用李春平的身体状况谋取私利的情形,那么往轻里说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往重里说不排除可能会涉嫌侵占或者诈骗犯罪。
李春平拥有多少财产是他的个人隐私。只要这些财产来源合法,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对李春平财产的控制或争夺都不能脱离法律的轨道,否则,利益受损方都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救济。
(编辑: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