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
株式会社S.M.Entertainment诉鹿晗、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北京普缇客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两案,前天下午在中国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韩国S.M.公司当庭要求鹿晗停止为两公司广告代言,分别与两公司连带赔偿224万元和160万元经济损失,并在媒体澄清S.M.公司与鹿晗仍存在合同关系、代言需经其认可的事实。但鹿晗坚持,自己已在韩国提起确认协议无效之诉,解约行为并不侵权。
原告S.M.公司为韩国演艺经纪公司,曾签约培养众多知名歌手和歌唱组合,与被告鹿晗于2010年5月27日签订10年专属协议,鹿晗成为其专属艺人,后为其旗下EXO组合的主要成员。根据协议,S.M.公司有权在世界范围享有鹿晗的经纪权和代理权,未经其事先书面同意,鹿晗不得自身或通过第三方进行演出交涉或开展演艺活动和广告宣传。协议附件约定双方针对广告活动利润的分成为各50%。
S.M.公司称其承担风险,投入资金对鹿晗进行培养和支持,又经包装、宣传和运作,使鹿晗迅速蹿红,成为人气偶像。前年10月10日,鹿晗在韩国提起确认专属协议无效的诉讼案,单方宣布退出EXO组合,给该组合的正常演出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其倾力打造艺人的投资和成果丧失。
同时,S.M.公司认为鹿晗为被告韩束公司代言一叶子面膜等化妆品,为普缇客公司代言“达令”网站的宣传行为,提升了两公司的品牌价值,却侵害了其合同项下的专属经纪权利和财产权,因此当庭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鹿晗则认为原告缺乏法律依据,S.M.公司主张其受到侵害的权利为排他性经纪权利,基础是与鹿晗签订的专属协议,但鹿晗已在韩国提起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他不认可该协议的效力,解约行为并不侵权。鹿晗承认与S.M.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即便自己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给该公司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
法庭上,韩束公司表示,化妆品公司聘请艺人代言是正常的市场行为,签约时鹿晗并不知名,韩束公司不知道S.M.公司的存在,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侵权行为。
另一被告普缇客公司解释,鹿晗的行为不具有代言性质,鹿晗在前年12月19日出任该公司董事,仅以董事身份出席过一个活动。该公司认为对S.M.公司与鹿晗的协议内容不了解,并无过错。
背景
当红中国练习生因何频解约?
虽未当庭宣判,但此案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在韩国发展的中国练习生的极大关注。
鹿晗并非第一个要与韩国着名经纪公司解约的中国练习生。近年来,韩国S.M.公司陆续传出旗下当红组合成员离队的消息。
最先提出解约的韩庚从中央民族大学舞蹈系毕业后,2003年前往韩国S.M.公司开始练习生活,成为 “Super Junior”组合成员之一,2008年作为队长带领Super Junior-M进军中国市场,2009年他提出解约。
同为EXO组合中国成员的吴亦凡,于2007年进入韩国S.M.公司成为练习生,后作为队长率领EXO-M在中国演出,正红不可挡时,前年却也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请求判决他与S.M.公司《专属合同》无效。
而继韩庚、吴亦凡、鹿晗之后,超人气韩国团体EXO组合另一位中国成员黄子韬也于去年8月起诉,申请与S.M.公司专属艺人合同无效。其实,提出解约的并非这几位中国练习生,而陷“解约门”的也不仅S.M.公司。
虽然每年有数以千计的中国小鲜肉通过各种渠道,前往人口仅1000万的韩国首尔追寻明星梦,能挤进被誉为“造星梦工厂”的当地三家娱乐机构的并不多。
韩国有许多家大大小小的娱乐传媒公司,其中不乏挂羊头卖狗肉的皮包公司,《中国好声音》选手张碧晨曾痛陈“韩漂”被骗、一天只吃一碗泡面的血泪史,称公司穷得连宿舍都提供不起,令她差点露宿街头。还有韩国当红组合曾曝做“练习生”时遭遇各种霸王条款。而韩国公司与练习生的合约期非常长,少则5年,长则15年乃至死约。不少艺人走红后挺身反抗,要求解除“卖身契”。
吴亦凡曾表示,公司对待他像对待机器零件一样,根本不顾及他的意见和身体状况,而收入分配也存在很大问题。韩庚的经纪人还提到,已压抑很久的韩庚曾称:“韩国自杀率那么高,你想看到我和他们一样吗?我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编辑:纪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