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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46条

2012-04-11 10:13:07来源:北京文艺网专稿    作者:

   
【导读】王志成解释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个46条要跟草案中的48条结合起来看,而48条对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等细节进行了相关规定,加强了对版权的保护。


昨日,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针对著作权法草案中部分争议条款,国家出版总署官员称草案加强了版权保护。

  在4月10日举行的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有关著作权法修改的话题,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表示,著作权法修改既要加强版权保护,也要有利于作品的传播,还应符合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

  互联网“不知”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指出公众可以在4月30日之前,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意见。随后,著作权涉及的各利益群体分别对草案的46条、60条、70条等条款提出质疑,并要求修改或者删除。

  4月10日,针对记者的提问,王志成解释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个46条要跟草案中的48条结合起来看,而48条对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等细节进行了相关规定,加强了对版权的保护。其次,这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

  关于网络不承担和著作权或者是相关权利有关信息审查的义务的问题,王志成表示,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是著作权第三次修法的一个很大的改进。对互联网涉及一些版权保护问题,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要承担义务;但在确实“不知”也“不明知”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技术供应商,可以不承担责任。

  管理部门多次回应质疑

  自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以来,音乐人、中国音著协、中国音乐家协会、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等纷纷提出修改意见,有的还推出联名要求修改的书面材料。面对各种修改的意见,版权管理部门也曾多次出面回应。

  先是清明节后的4月5日下午,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已经了解到音乐界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一些质疑声音,“不过,这个草案毕竟刚刚发布,我们不希望一有反对的声音我们就急着跳出来说明什么。我们还是希望低下头来,多听听大家的声音。”

  就在前天,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阎晓宏表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从发布到实施,需考虑多方意见。对于音乐人提出的一些质疑,阎晓宏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在中国还是新兴事物,仍需加强自身建设,同时政府也要加强监管,其管理组织账目应该更加透明化。

  阎晓宏还表示,目前草案正处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阶段,社会各界均可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从修改草案到真正的发布实施,必然要经历社会各界多轮的意见征集和相关部门反复的修改。

  “我们认为各方面都来提意见,这是一个好的现象。通过这些不同的意见,把它们汇集起来,大家来平衡,看看哪些意见更科学,哪些意见放到法律里边更能符合我们国家利益和老百姓的利益。我们就这么做。”阎晓宏说。

  “修法要遵守平衡原则”

  而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当天,国家版权局已经一起发布了关于修法的说明。

  在这个说明中,国家版权局介绍,中国著作权法修法此前曾发生过两次,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修改是为了满足加入世贸组织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是为了履行世贸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因此,前两次修改均具有被动性和局部性特点,而不是主动、全面调整。

  在修改思路方面,国家版权局在说明中称,此次修法要“遵循三个原则”,即遵循独立性、平衡性和国际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就是要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结合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平衡性原则就是要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和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既要保护创造、鼓励传播,也要促进消费。国际性原则就是从国际著作权制度调整变化的趋势和提升中国国际形象角度推进修法。

  (编辑:符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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