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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行商制度的完善

2010-09-25 10:15:53来源:北京文艺网    作者:

   

作者:贺痴  吕静霞

  清朝政府实行的行商制度不仅对清朝的政治、经济、外贸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还对  十三行行商本身有着直接的影响,了解这些制度的内容,才能更好地了解行商的命运走向以及世界首富兴起衰落的过程。

  清朝行商制度的内容包括承商制度、揽商制度、保商制度、总商制度,其各自的内涵如下:

  一、承商制度

  实行行商制度关键在于选择合适的商人来承充行商。《粤海关志》说:“盖商得其人,则市易平而夷情洽;商不得人,则逋负积而饷课亏。”而在清政府看来,只有招收忠于清政府、绝对服从上级的命令、具有官吏品格的商人,才是信实可靠的。这一规定,保证了清政府对对外贸易的控制。

  此外,清廷还进一步规定,行商不能自由辞退,即使是老弱病残无力承商,也应由其亲信子侄接办。例如,豪商潘致祥曾于嘉庆十三年(1808年)花去十万两银子的贿赂款脱离了洋行界。嘉庆十九年(1814年),官方认为潘致祥家业殷实,熟悉洋务,为洋人及商民所信服。以前辞退,实属投机取巧,现在洋行疲敝之时,岂能任他置身事外,于是又被招来重操旧业。

  清政府正是通过这样严格的承商制度,把富商巨贾吸收、网罗到封建商业垄断组织中来,以便将他们手中的商业利润纳入为封建王朝财政服务的轨道。

  二、揽商制度

  乾隆二十年,清廷规定茶叶、生丝、布匹、绸缎、糖、大黄、白铅等大宗贸易由行商承揽,散商、铺商只可承揽皮靴、瓷器、牙雕等小宗货物。如果散商超越界限,则要受到严厉惩罚。

  三、保商制度

  保商制度包括为外国商人做保。来广州做生意的外国商人必须有一位十三行商人做保商,规定一旦外商欠政府税款,要由担保行承担连坐责任,担保行承受不了就要其他洋行共同承担。

  保商制度还包括行商互保。清代广州十三行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使得一家破产家家危,这在中国称为“连带互保制度”。它实际是中国传统的连坐制度、保甲制度在清朝外贸体制中的翻版。

  这样,保商制度中又衍生出行佣制度。行佣就是从行商的贸易额里面抽取一定的百分比,用于归还欠税、欠债,以及上交“贡品”、进行贿赂。“所谓行佣,其实就是小金库,就是贪污基金。”

  四、总商制度

  为了统一贸易规程,加强对行商的驾驭,减少内部的竞争和限制行外散商,维护稳定的经营秩序,后来清政府正式在所有十三行商中成立垄断性的公行。公行由粤海关任命总商,总商是行商的首领,一般由资本雄厚、居心公正的行商担任。

  嘉庆十八年(1813年)正式批准“总商”的设置,“着照该监督所请,准于各洋商中身家殷实、居心诚笃者,选派一二人,承揽西欧货税、裁定贸易商品价格,率领众商,公平整顿。其所选总商,先行报部存案”。

  行规主要有:外船专择某行商交易时,该行商只能承受此船货物的一半,其余一半归其他行商摊分,违者罚;行商中对公行负责最重要的头等行,可在外洋贸易中占一全股,二等行占半股,其余占四分之一股;新入公行者应纳银一千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并列入三等行内;除极少数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图画等允许行外商人贩卖外,其余商品的进出口买卖归公行独揽。公行成立后,以前行商之间那种互相倾轧的竞争很少再发生了。

  从上述可知,十三行不仅是拥有垄断中外贸易特权的商业组织,又是清皇朝控制中外通商的枢纽和保障关税收入、防范外国人的工具。承商制度使富有行商无法免除这些政治职责;揽商制度保证了行商的一些垄断特权;保商制度旨在使行商互相监督共同清偿债务;总商制度更多的是一种名分。这些制度是清皇朝管理对外贸易的重要制度,是构成清皇朝严格限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内容,一方面保证了行商对外贸易的垄断权,催生了一大批行商巨富,一方面也为十三行和伍家的衰落埋下了伏笔。

  (编辑:郭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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