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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商所承担的职能

2010-09-25 10:18:44来源:北京文艺网    作者:

   

作者:贺痴  吕静霞

  十三行作为清政府唯一合法的对外贸易商,主要是“承销外商进口商品;代表外商缴纳关税;代表政府管束外国商人,传达政令,办理一切与外商交涉事宜”,是既有商业职能,又有政治、外交职能的特殊商行。

  具体来说其职能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作为皇帝特许的官商,独揽外商洋船接待,代皇帝接受贡品,并垄断进出口贸易。
当一艘来自西方、满载货物的商船到达广州时,船长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命人与十三行中的某一商号进行联系。外国商船的大班(船长)、二班,可以住在“行”中,其余人员只能住在船上,不准上岸。所有进出口货物一律由“行”承办。然后十三行从船长那里收取各种官方的、半官方的、非官方的费用,所支付的费用中就是礼物;测量费,这是根据船的长度和宽度收取的;领港费;翻译的费用;给买办的费用,买办是唯一有权为船只和船员提供给养的人,再将这些费用转交给相应的官员。

  当时的外国人对行商作了如下的描述:“行商是中国政府承认的唯一机构,从中国散商贩买的货物只有经过行商才能运出中国,由行商抽一笔手续费,并以行商名义报关。”除了少数零星商品外,所有与外商交易的货物必须由“公行”议价,即使不需议价的瓷器贸易,也要从卖价中抽30%交纳“公行”。

  行商利用对外贸易的垄断地位加重了对外商的剥削,据《中西纪事》记述:“粤中初设洋商通事,洋行据为垄断之利,诛求不已,串通官吏,规费日增”;又称:“大班来粤者,率寄寓洋行,行人事之唯谨,然所以朘削之者无所不至,又与关吏因缘为奸,课税既增,则规费抽用亦增,有取之十倍二十倍于前者。”

  第二,代理海关事务。外国商人来华贸易,进口货物应纳税银,但并不直接向粤海关纳税,一律由行商代收代纳。十三行督令受货洋行商人于夷船回帆时输纳。至外洋夷船出口货物应缎税银,洋行保商为夷商代置货物时,由行商报验货物,核明税额,填单登簿,俟货物逐渐销售,照例陆续交库随货扣清,先行完纳。

  为了保证关税的及时征收,清政府规定:行商如有“欠饷之案,俱移会督抚,将乏商家产,查封变抵,其不敷银两,着落新办行业之新商,代为补足。如行闭无人接开,众商摊贴完结”。清廷希望以“行商”制度,达到“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目的,将夷人隔绝于中国主流社会和官宦阶层之外。

  但是,“十三行”还并不仅仅是海关,“十三行”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出资调节市场供需关系,保证市场价格的平稳。也就是说:广州“十三行”不但要向国家提供关税银,而且还必须将市场的风险全部担当起来。

  第三,转达外商与政府之间的一切交涉。外商无权进入广州城晋见政府官员,“凡夷人具禀事件,应一概由洋商代为据情转禀,不必自具禀词”,意思是说,外国商人的要求要通过行商转达中国官方,而中国官方对外商的政策及态度等也通过行商转告外商。如“外国人想去澳门或者从澳门回到广州,必须通过行商请求当局发给护照”。

  在道光十年所发生的盼师夫人事件中,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行商所承担的官吏的职责。当时,两广总督李鸿宾命令广州知府转饬总商伍受昌等令其(盼师夫人)退回澳门,不得在省城停留,严禁乘坐肩舆。所以,行商与其说是经营对外贸易的商人,毋宁说是清政府的外交官。

  第四,监督外商。中国人将所有的来访者称为“洋鬼子”,觉得他们不通情理,“孺子不可教”,把他们的对外贸易称为朝贡贸易,把外国人称为“贡商”,不但不给予平等的待遇,而且还要用种种禁令束缚对其进行限制。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制定的《防夷五事》规定:外国人可以在每月初八、十八和二十八这三天进城,但是进城之后不能想逛哪儿就逛哪儿,必须在中国通事(翻译)的引领下前往指定地点购物或是玩乐。不能骑马乘轿,因为天朝子民抬夷人有损天朝尊严,不能携带女眷(就是不准外国女人进城,也许因为那些“番妇”的穿着袒胸露背,有伤我天朝风化吧),清政府甚至把妓院都给外国人指定好了,要想逛窑子,仅此一家。

  有作者对他们的生活描述道:“他们被圈定在离广州城西南角约两百码远的河边,那城墙日趋破敝但依然威风凛凛。他们时常爬上他们所租寓所的屋顶,隔着城墙凝视这座中国城池里那些熙熙攘攘的街道和庭园宽敞的住宅。他们获准沿西城的外墙边散步,在路过城门口那些成群的中国兵丁身边时,可以透过长长黑黑的城门过道向城里观望……”(史景迁《天国之子和他的世俗王朝》上海远东出版社)。[NextPage]

  一些好奇心太重而冒险出游的洋人,还有可能遭遇当地农民充满敌意的石块袭击。此外,洋人的老婆如果上岸溜达溜达,每人要缴8两的“太太税”,粤海关的人得了便宜还卖乖,说,之所以收“太太税”,是因为洋太太金贵,是看得起你们洋人。

  嘉庆十四年(1809年)清政府还颁布了《民夷交易章程》,行商要依政府的法令监督外商,外商如有违法之事,政府唯保商是问。

  尽管这些规定使外国商人哭笑不得,甚至光怪陆离,1787年曾在中国做过短暂停留的法国探险家拉佩鲁斯,他这样写道:“人们在欧洲喝的每一杯茶,无不渗透着在广东购茶的商人蒙受的耻辱……”但没有办法,要想在中国做生意那就必须严格遵守大清天朝的法令。

  因此这些不堪入耳的种种条款禁令产生了一些今天看起来的笑料:外人一切行动听从行商约束,不得随意外出游览,直到乾隆末年,才允许外人每月两次去隔海的陈家花园和海幢寺“游玩散解”。嘉庆二十一年规定的时间多了一天,但必须于日落前回馆报到。

  总之,举凡中外商品之交易,关税船课之征收,贡使事务之料理(包括招接、贡使护送及贡物接纳等),外商事务之取缔(包括招接、翻译,以及传达政府的命令,调停中外纠纷等项)及商务、航线之划定,无不操之行商之手。行商一方面要进行对外贸易,另一方面还要作为中间人处理好与清朝政府、与外商的关系,像伍秉鉴那样能在中外的夹缝中踢打出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实属不易。

  (编辑:郭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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