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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犯书》一审被判“宣扬淫秽行为”

2009-01-21 10:35:54来源:北京文艺网    作者:

   

    陈希我不服上诉高院  《冒犯书》一审被判“宣扬淫秽行为”

    由于《冒犯书》一审被判“宣扬了淫秽行为”,昨日作者陈希我不服判决,上诉至福州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要求撤销福州海关2008年7月14日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责令退回决定书》。

  陈希我2007年6月接到福州海关邮局办事处通知,认为“《冒犯书》为禁止进境印刷品”,扣押了12本自台湾寄来的繁体《冒犯书》,在历时一年多的反复变更中,至今12本样书还压在福州海关手中,所以陈希我决定依靠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将福州海关告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不久前下达的判决书中,法院判定“该书是由10个互不相连的短篇小说组成的小说集,主题讲的都是人性恶的一面,颇为消极。作者通过一个个故事,讲述人的欲望如何的贪婪、内心如何的丑陋,行为是如何的卑鄙。书中大部分作品充斥着非理性的爱的描述,极力表现‘渴望被冒犯,渴望受虐’的变态情景,该书的社会影响力极为消极,性爱描写宣扬了淫秽行为,没有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易诱发未成年人仿效甚至犯罪。”

  对于一审判决,陈希我不服,已经上诉至高院,在抗诉状中,他指出被告在开庭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关于“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的规定,在听证会和开庭审判时,以所谓的“保密”为由,不让原告翻阅自己所撰著的由台湾宝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出版的《冒犯书》样书,不让原告知晓相关的证据。同时对作品被判为“宣扬了淫秽行为”表示不认可。

  (编辑:许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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