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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表”已付出教训

2012-04-26 09:25:37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国家版权局3月31日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近1个月来,国家版权局收到的书面意见已有400多件。昨天,国家版权局首次集中回应了各方质疑、争论。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开场白中说:“我们不是澄清,而是针对大家的质疑、担心、反对,进行交流。”他还明确表态,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作为草案的起草者,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不同利益者的协调者和平衡者。“我们既要保护智力创造,也要鼓励知识传播。既要反对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也要防止权力交易的滥用。”

  对草案中争议较大的46、48、60、69、70条,王自强进行了详细解读。他强调这些修改都是根据国际惯例,参考美、德、日、韩和港台等地的相关法规。

  “3个月保护期”意在杜绝垄断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修改草案取消了“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规定。相关条款引起了音乐行业的争议。

  王自强称,在其他国家,都没有给权利人做出声明的余地。“该规定不适用于报刊转载,也不适用于教材法定许可,因为二次使用者复制的内容和原有内容完全一样。”他认为,录音制品却不一样,通过演奏、配曲、演唱的不同方式,实际上是一个再创作过程。“此外,每一次使用都给权利人增加了价值。”

  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宋柯也受邀参加了昨天的媒体互动会,他再次表达了音乐人的担忧。

  关于录音制品“3个月”的保护期限,宋柯认为,目前按照惯例,音乐著作权人在首次录音后,将可获取高额预付版费,但若按《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规定,首录3个月后,其他公司即可随意录制著作权人的作品,“因为保护期过短,著作权人将无法获得高额预付版费,音乐人处境将更为艰难。”

  王自强则表示:“是让一个人一枝独秀,还是提倡百花齐放?”他认为,只有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让不同的唱片公司进行不同风格的作品演绎,才能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利益,也才会避免强势公司的垄断地位,并顾及到更多弱小公司的利益。[NextPage]

  作者不“被代表”付出惨痛教训

  修改草案中第60条、第70条,涉及了关于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的诸多问题。按照相关条款,集体管理组织可把对会员的管理延伸到非会员,因此有人担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有扩大化的倾向,更多的权利人将被强行代表。

  对此,王自强首先提出了一个结论:“如果作者某些权利不被集体管理组织代理,在特定情况下我国将成为无音乐的社会。全国十余万家卡拉OK经营企业就得关门。”他解释,如果没有延伸管理,著作权人的特定权利得不到保障;其次,使用者尤其是合法的使用者,想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授权却得不到,使用者就会处在侵权盗版的境地,“如果长此以往,将会产生市场乱象。”

  事实上,因为大量著作权人未被代表,已付出了惨痛教训。王自强说,中国移动去年一年无线音乐收益300亿元,其中音乐著作权人获得的收益仅仅30万元。“强势权利人一分钱不少拿,但是作分母的成千上万的著作权人被忽略了,音乐人大量的收益白白流失了。”

  2010年,谷歌数字图书馆将中国作家的20余万册图书进行了扫描,但因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没有延伸性集体管理职能,无法代表大量权利人,每本图书60美元的赔偿费大量权利人拿不到,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至于有争论说,一些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王自强表示:“不能因为集体管理组织存在问题而废除相关制度。我们应该做的恰恰是制度的完善。”但他也认为,集体管理组织还必须遵循高度透明、公开的原则,成为著作权人真正的家园。

  网站不能肆无忌惮转载内容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引起不少质疑,有人认为这是在包庇网络侵权。

  王自强对此解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在技术上目前还无法实现对内容是否经过著作权授权的甄别,因此不具备可操作性,不能要求网站承担这样的义务。

  “但是,不承担审查义务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无忌惮地转载内容。”王自强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越过“单纯技术服务”这条红线,一旦涉及到内容服务,第69条就不再适用。他强调说,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需要承担应知、通知、删除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新闻链接

  修改草案将会认真修订

  本报讯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昨天表示,《著作权法》此次修订,不是另起炉灶,不是制定著作权法,一定是在遵循现有《著作权法》基础上的制度完善。

  针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王自强认为应该把制度与执行当成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二是组织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不能因为执行的问题,就放弃完善管理制度的努力。”

  对于草案中的规定,王自强称这些只是提出了基本框架,未来国务院还会继续完善。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阎晓宏也在前日表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在4月30日截止后,将汇总各方意见后进行认真修订。

    (编辑:符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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