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老龄化、少子化是日本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随着常年卧床不起或患有痴呆症的老龄人口在日本这个长寿之国呈增长趋势,失能老人看护问题的重要性开始引起整个社会关注,社会养老机制也逐步走向完善。
日本政府从2000年4月起实施“看护保险制度”,2005年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力争更好地解决失能老人看护问题。此前,日本社会普遍认为看护失能老人是家庭问题。但是,随着失能老人数量的增加,单纯由家庭来解决看护问题已不现实。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老人照顾老人的“老老看护”现象。此外,随着女性走出家门、进入社会工作,以女性为主的家庭看护也难以为继。
“看护保险制度”实施前,老人福利和老人医疗保健分属两个不同制度范畴,这给老龄人享受看护服务带来许多不便。另外,许多需要看护的老人本来无需住院治疗,但因家庭看护存在困难,只好长期住院,形成了“社会性住院”现象。“看护保险制度”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实现福利和医疗两种制度一体化,在此基础上提供各种看护服务,是“看护保险制度”的重要特点。
“看护保险制度”的财源一半来自于税收,另一半来自于入保者缴纳的保险金。该制度受到法律保护,虽然不强行规定40岁以上的人必须加入,但不加入看护保险,今后就不能享受看护服务,因此大多数人自愿缴纳看护保险金。
加入者缴纳多少保险金与本人的社会健康或国民健康保险直接挂钩,计算方法有章可循。该制度规定,两类被保险者可以申请利用看护服务,分别指的是65岁以上高龄人群以及40岁至64岁之间患有骨质疏松症、脑血栓后遗症等16种特殊疾病的人群。
日本的看护服务主要分为设施服务和上门服务两大类型。设施服务,相当于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分为3种类型:特别养护老人院、老人保健机构和疗养型病床。入住这些机构,食宿费、健康管理等费用由个人负担,其他看护费从保险金中支出,个人负担10%左右;上门服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巡回浴车上门洗澡服务、医生和牙科医生上门进行疗养指导、护士和保健师上门进行护理指导等等。因看护机构很多,提供的服务内容也不尽相同,被看护者需自行与看护机构签约。
无论是设施看护服务,还是上门看护服务,申请者都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得到看护认定后方可享受服务。各市、区、町和村级政府均设有受理申请窗口,然后派人进行调查,经初评(电脑评价)和二评(医生评价)两个阶段,最终确定申请人是否可享受看护服务,认定结果在申请提出30天内通知申请者。
申请看护认定的时机很关键,比如,日常生活有困难、身边无人照顾的申请者容易获得认定。看护认定分为自立、要支援1级和2级、要看护1级至5级等8个等级。除自立外,其他7个等级均可享受看护服务。
除设施服务和上门服务外,日本看护制度还包括地区介护服务。该服务以市町村为主体,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色制定服务内容。比如,在独居老人集中的地区,设立夜间对应型访问制度,看护福利人员上门帮助被看护者入浴、上厕所和就餐等,被看护者也可直接与看护公司打电话联系,寻求24小时的帮助。此外,患有痴呆症的老人还被集中在一起,到养老院共同生活,接受入浴、上厕所和就餐等机能性训练,并逐渐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等。
(编辑: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