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李平给女儿提出了一系列严苛的学习要求,比如考名校、做大学英语的试卷等。因达不到母亲李平的要求,12岁的女孩佳佳多次遭到殴打。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先后送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李平仍两次用烧热的锅铲将佳佳烫伤,严重侵害了佳佳的身心健康。4月20日上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撤销李平和佳佳生父的监护人资格,指定佳佳的外婆为其监护人。
当母亲以严苛教育之名实施家暴时,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判决无疑是对小女孩的有效保护。切实激活撤销不合格父母监护资格的制度,对于保护我国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影响,至关重要。据报道,在法庭审理中,小女孩的妈妈虽然承认自己确实有体罚女儿的情况,可却辩称“都是因为学习的问题,目的是为了培养佳佳成才,烫伤女儿也是情急,并非故意。”
对于法院剥夺这名母亲监护资格的判决,网上也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她确实是“为了孩子好”,而且,在和孩子的生父离婚后,她一直独立照顾孩子,很不容易。在此案中,如果不是有真正关爱孩子的外婆向法院起诉,这名女孩的身心健康发展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令人后怕的是,如果外婆在知道外孙女被家暴后,纵容自己的女儿,不报警;或者这名小女孩和妈妈生活在一起,没有其他长辈知道她被妈妈殴打的情况,这名小女孩很可能将长期生活在母亲的家暴阴影之下。
即便居民发现小女孩被母亲殴打而报警,警方和社区在处理时,也可能只是批评、教育,因为从具体操作看,依法撤销不合格的父母的监护资格并不难,难的是撤销之后怎么办,由谁来监护,监护的钱谁来出,等等。
此案中,如果没有小女孩外婆愿意主动承担监护责任,撤销小女孩母亲和生父的监护人资格,不会这么顺利。这是这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的特殊之处。不能片面认为,父母对孩子提出很高的教育要求,孩子达不到父母的要求,父母对孩子进行体罚,这类问题找到了处理样板:撤销监护人资格。
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要落实这一规定,需要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司法部门要积极介入监护人伤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调查、处理。同时,要完善指定、委托监护制度,即在没有其他人愿意主动承担监护责任时,要妥善解决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后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托底的制度,是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由民政部门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或长期监护。
(编辑: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