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障碍女性“结与不结都为难”的现实困境,该被正视。
这两天,“55岁男子娶20岁智力障碍女孩”事件引发热议。对于公众关心的后续处置问题,该县公安、民政、法院、妇联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认为两人同居不违法,但不能办理结婚证。依据相关政策,双方日后若有孩子,可办理准生证并上户口。此外,该县相关部门会积极帮扶这个特殊家庭。至于女孩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目前还不清楚。
无论是《婚姻法》还是之后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无不贯穿着保护婚姻自由权利的精神。从立法精神出发,分析这起颇受关注的老汉与智力障碍女孩“结婚”风波,一方的身体残疾固然并不构成结婚的障碍,但结婚的大前提“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否能满足却成疑。
现在看,虽然男方和女方家庭都对婚事表示认可,男方也表达了婚后善待对方的意愿,村里也表示男方是老实人,但唯独缺了“女方本人自愿”这关键的一环。
如果该女孩智力障碍严重,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自身意愿,民政部门确实不能为其颁发结婚证。若该女孩只是轻微智力障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能完整表达自身意愿,在个人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便可以与对方结婚,合法合规地领取结婚证,并不因为自身智力障碍而被排除在婚姻大门之外。
看似在法律上三言两语就能说清,但这事暴露出来的,其实是智力障碍女性权益保护这个复杂又宏大的命题。
在网上,有社会学者根据田野调查得出结论:智力障碍女性的“婚姻”通常并不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婚姻市场里的弱势男性为了完成家庭人口再生产的折中选择,是父母为智力障碍子女寻找替代性照料者采取的应对策略。理论上讲,合法的婚姻关系,能在生活照料与情感满足方面为智力障碍女性提供支持网络,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基层妇联与村委会等机构也应采取各种保护措施,避免智力障碍女性受到婚内侵害。
这其实是基于智力障碍女性现实困境给出的次优办法:纸上理论说得再多,智力障碍女性“结与不结都为难”的现实困境,都该被正视。
不管怎么说,对智力障碍女性可能面临的权益侵害,都有必要采取干预措施。就此事而言,当地有关部门宜介入处理,首先对该女孩的残疾状况进行鉴定,看是否属于智力障碍,情况是否严重,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而对照原国家卫生部门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等,进行科学处理。
从长远看,还应加大对智力障碍妇女的社会帮扶力度。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民政等部门,应与特殊家庭建立对接帮扶机制,形成社会关注、帮扶智力障碍女孩的合力,以社会力量的介入,为她们托起最起码的尊严和人身安全保障。
(编辑: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