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近年来,一些校园暴力,或者奸淫、猥亵未成年人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极大地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给被害人带来难以恢复的身心损伤。着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措施无疑是帮助他们走出阴影的有力抓手。
打击违法犯罪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维护社会秩序,抚慰被害人。肩负打击违法、维护公平正义使命的审判机关,有责任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被害人走上正常生活的轨道。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也要注重维护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将惩处犯罪分子和保护被害人简单画等号。
在大多数性侵害、校园暴力等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事件中,不少被侵害人系留守儿童,他们家庭条件比较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具备必要的维权能力。未成年被害人心灵脆弱,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理应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心理治疗、经济救助、转学安置等。
相对于法律援助、经济救助等保护措施,转学安置显得更有亮点。在奸淫幼女、猥亵儿童、校园暴力等犯罪事件中,虽然司法机关惩戒了施害者,对受害人采取了隐私保护措施,但难免会有人通过其他方式推测出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导致被害人在当地被“指点议论”,难以正常生活。而且,生活在当地,被害人难免会触景生情,联想到之前遭遇侵害的过程,心理创伤就更难以恢复。如果让被害人与施害者在“同一屋檐下”,施害者很有可能散布隐私,使被害人遭遇流言蜚语,甚至可能被施害人报复,承受二次伤害。转学安置到其他地方后,在新的环境下,被害人更容易摆脱原有“场景”,尽快忘掉过去,走向新生活。
转学安置看似简单,实则并非司法机关容易操控的事项。司法机关并非教育主管部门,其工作职能也对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形成的影响有限。而且,转学安置牵涉到学生学籍的转入与转出,接纳学校的配合等复杂事项。从这方面来说,转学安置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的通力配合甚至是牵头实施,不能让司法机关独自奋战。
去年10月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也就是说,转学安置上已经上升为法律职责,属于有关部门不可推脱的义务。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转学安置的程序、方案以及法律责任,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在新环境中健康成长。
(编辑: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