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为维护教育公平,回应社会关切,当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着眼解决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针对冒名顶替入学增加两款
《教育法修正草案》将第七十七条中的“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同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增加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草案同时增加规定,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
同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
草案第四章“家庭教育干预”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乐具体规定。
《家庭教育法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此外,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也于1月20日提请审议。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同时,进一步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告知当事人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同时增加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作了规定。
有意见提出,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是必要的,但需要进一步规范,防止出现问题。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制度,增加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完善:
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适当范围,要求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扩大听证范围,明确将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此外还增加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强化教育功能,明确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编辑: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