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毅性侵后又杀害幼女,虽然事后自首,但性质恶劣,应予以严厉惩罚。而宽严相济、罪责刑罚相适应,也才是刑法的原则与精神。
“百香果女童案”终槌落定,冲上热搜。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一审死刑到二审死缓,再到此次再审改判死刑,无论千山万水,司法之舟跋山涉水,总会抵达正义的港湾。对于关注此案的公众,此次判决结果也契合了人们对正义的期许,司法给了被害人及其亲属以及公众应有的正义答案。
在本案中,被告人自首固然是事实,但我国并未采纳“自首必减”立场,而是“相对从宽”的规定。“一律从轻”并非对保护人权的彰显,罪当其罚才是宽严相济的真义。
广西高院再审过程中,用了“四个极”来对杨光毅行为作出认定,包括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这既是对基本犯罪事实的定性与评价,也表达了司法审判机关对人间恶行的否定态度。
同时,也向大众明确自首不是犯罪免除自己责任的理由,而是慎之又慎的取舍与裁量。自首,不是免罪减罪金牌。
不仅如此,“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而罪行和刑事责任又对应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杨光毅性侵后又杀害幼女,虽然事后自首,但性质恶劣,应予以严厉惩罚。
宽严相济、罪责刑罚相适应,才是刑法的原则与精神。
当然,作为被告人,声称“自己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没有控辩能力,请求减刑”,是法律赋予其的一种抗辩权利。但是,法庭是否采信,是否准许进行精神病鉴定,并不能由被告人一方一厢情愿。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刑法是最后一道坚固防线。近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两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强调,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严惩,到12月26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再到“百香果女童案”再审改判死刑,这也释放出以最严厉手段打击犯罪、以最周密措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治信号。
(编辑: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