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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委托人罪无可恕,这是辩护还是“补刀”

2020-10-20 14:33:04来源:北京文艺网    作者:

   
再罪大恶极的人,在法庭上也有被辩护的权利。辩护律师庭上“倒戈”,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既违反律师职业伦理,也违反法律关于辩护职责的“天条”。

  再罪大恶极的人,在法庭上也有被辩护的权利。辩护律师庭上“倒戈”,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既违反律师职业伦理,也违反法律关于辩护职责的“天条”。


  “自古律法只对心地善良之人宽饶其情”“凡不悔其罪,不善其心之人,只能以刑罚诛其恶行恶念”“然有宵小之辈,为己之利,冷漠公义;甚有邪恶之徒,杀人贩毒,泯灭人性,实为国之忧、民之害也,安可恕乎?”


  这段大义凛然的话,原本出现在任何一篇网文中都不会太突兀,但这些话却出现在了一个不太恰当的地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当中,并引发业内热议。


  据报道,辩护意见来自于杭州某律师。在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中,该律师作为指派援助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援助。这份辩护意见,受到律界普遍指责,称此背离了律师身份,扮演了“第二公诉人”角色。对此,杭州律协表示将启动行业调查程序。


  同为律师,根据执业规范,当尊重同行,而不能贬损、诋毁同行。因此,事涉对其他律师的评价,不少律师历来谨慎。但同时,执业规范亦要求,律师应维护行业声誉,对严重损害律师整体形象的行为,应进行抵制。该名律师的此番行为即属此一情形,招致律界批评,有其必然性。


  辩护律师的责任,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只能做对被告人有利的事,说对被告人有利的话,只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而非反其道而行之。


  这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精心安排。现代刑事诉讼设计了控、辩、审之稳定的三职能模式,公诉案件的公诉人和被害人(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一方履行控诉职能,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方履行辩护职能,法官一方履行审判职能。


  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只是辩护人产生方式有所不同,丝毫不改变辩护律师的职责性质。控、辩双方相当于足球场上双方队员,法官则相当于裁判,各司其职,不得越位。足球场上最糟糕的情形,恐怕就是踢“假球”“乌龙球”。


  要知道,公诉人由检察机关指派专业的检察官担任,代表国家控诉犯罪,其力量之强不言而喻。而被告人乃被追究责任的对象,一般身陷囹圄,阅卷、调查都受限,还缺乏专业知识,也因此法律才为其增设“辩护人”(一般由律师担任)的角色以辅弼,尽力做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让法庭做到“兼听则明”,从而作出公正裁判。


  若辩护人在法庭上“倒戈”,站到控方立场,成了“第二公诉人”,是辩护律师之大忌,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既违反律师职业伦理,也违反法律关于辩护职责的“天条”。而该律师的辩护意见采用的半文半白的语言,也不合法庭用语规范,不利于法庭了解其辩护观点,除了给人以故弄玄虚、哗众取宠的观感外,毫无实益。这也值得广大律师加以注意。


  这样的“辩护”如若多发生几起,谁还敢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还如何建立?因此,杭州律协对此行为启动调查也是理所应当。此外,杭州律协还否定了网传该律师为浙江省律协刑辩委副主任的说法,那该律师是否还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应一并调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当然,最后也应指出,像这样自损当事人的律师只是极个别的,广大律师哪怕是法律援助律师,都是尽心尽职为当事人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本质上,这起事件仍是个案,跟行业性惯例无关。


  (编辑:夏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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