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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罪:法律不容“打着收养幌子诱奸少女”

2020-10-14 17:22:12来源:新京报    作者:沈彬

   
性同意年龄不再是14岁一刀切,让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受到更严格的刑法审视。

  性同意年龄不再是14岁一刀切,让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受到更严格的刑法审视。


  据新京报报道,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这些适用条件,无疑体现了刑法拟增加的“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的刚性与针对性。


  “甘肃19岁女生因遭老师猥亵跳楼”、“云南民办培训学校校管猥亵女学生”……近年来,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情况屡有发生。而这些性侵者,往往就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但是,因为这类作案更为隐蔽,给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比如,有的加害人往往以当时和女生“谈恋爱”为理由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狡辩;还有的被害人因为过早饱受淫威而心理扭曲产生了“斯德哥尔摩情结”,也不愿意去指控性侵者;还有些年满14周岁的女孩在遭遇到性侵之后,可能在多年后才意识到那是性侵……凡此种种,都让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动辄遭遇发现难、查证难、指控难等重重困境。


  此外,我国将性同意年龄划定为14周岁,这意味着,一旦未成年人满了14周岁,就脱离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保护,而是按照普通成年妇女一样适用强奸罪普通条款的规定。只有当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时,才能够认定为强奸。这样一来,入刑标准就比较高了,也没有充分照顾到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需求。


  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无疑做到了有的放矢,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制定了更苛刻的法律限制。


  将之前的性同意年龄从14周岁,有条件地提升为16周岁,避免某些“坏叔叔”利用特殊的教师、监护人、收养者的身份,将黑手伸向刚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从根本上堵上了相关漏洞,有益于避免很多明显的诱奸、性侵行为因挂上“忘年恋”“大叔控萝莉”的名头,而让坏人逃脱责任、未成年受害人遭遇二次伤害。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并细化了特殊职责人性侵的特殊规定,让性同意年龄不再一刀切,将保护未成年人责任压得更实,改变了14至16周岁这一阶段未成年女孩处于保护真空期的现状,用法律高压线打消“坏叔叔”的“坏念头”,其效果值得期待。


  (编辑:夏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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