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4月27日电 (记者 宋秀杰)记者27日从广东省惠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与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近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认为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王喜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执行条件,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决定700多万元人民币。
2017年7月6日12时55分许,惠州市境内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广州往河源方向发生一起大型客车碰撞中央分隔带护栏仰翻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9人死亡,3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52.17万元。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提出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以及王喜荣(王喜荣车队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分别立案查处。
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彰显法律的权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王喜荣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编辑: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