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更严格的伦理审查机制。
11月26日,“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持续发酵。虽然项目方标榜,此举意味着在基因编辑技术用于疾病预防领域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但这激起的更多的是质疑,生物医药圈更是普遍对此持反对态度。
之后,网传通过此次伦理审批的深圳某医院回应称“这件事不属实”;项目操盘者贺建奎所在的南方科技大学官网发布情况声明,称贺已于2018年2月1日停薪留职;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答复称,该项试验进行前并未向该部门报备;广东卫健委目前已介入调查。
乍看起来,基因编辑婴儿相关研究对于疾病预防大有好处。因为很多疾病如地中海贫血、癌症、蚕豆病等,都与基因直接相关,与基因有间接关系的疾病则更多。通过修改基因,就能彻底预防这些疾病。问题是,基因技术的发展与运用向来颇受争议,这些争议除了安全维度的考量,主要就是伦理层面的审视。
早在2015年12月“全球人类基因编辑峰会”上,多国科学家、伦理学者充分讨论后就达成共识:“鼓励基因编辑的基础研究和体细胞的临床应用,但是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研究应遵循限制性的伦理规范,未来在条件允许下才可以考虑临床应用。”不能随意打开“潘多拉的魔盒”,也成了基本认知。
正因如此,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在内的很多国家,对于基因编辑在人身上的运用,都有极为严格的管制。2016年我国国家卫计委通过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明确,人体生物医学研究需秉持控制风险原则,并对审查过程做出了清晰规定:通常情况下,对于胚胎研究,医疗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尚且不能自作主张,且研究仅限于早期胚胎。
可从目前看,这项研究并不能证实风险可控,毕竟基因剪刀CRISPR/Cas9经常脱靶,是否经过了伦理审查,目前看也存疑——基因编辑婴儿早就超出了一家民营医院伦理审查的权限范围,眼下就连涉事医院都在否认与此事有关,可婴儿就这么出生了。
这显然需要得到严肃评估:有在顶端科学项目上大胆创新的开拓精神,本不是坏事,但必须意识到,科学并非完全无禁区——至少得考虑到科学伦理问题。
正如法国思想家伏尔泰曾说过,“伦理学是人类的第一需要,因为它维持了社会的继续。”科学伦理也应是科研的起码需要。容易触碰到科学伦理的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研究,更应在这方面有所顾虑。考虑到在“基因检测开发孩子潜能”经常被当成赚钱噱头的背景下,通过修改基因来定制婴儿这个口子一旦打开,极可能面临技术被滥用的巨大风险。
当下,关于科学伦理审查的指导原则等早已不缺,但这起风波无疑提了个醒:或许有必要专门针对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问题,出台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为规制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行为提供更为有效的立法支持。而相关立法应建立健全更严格的伦理审查机制,对伦理审查的刚性、伦理审查委员会运作程序和对研究人员的监督审查等作出更明细的规范,以防止“潘多拉魔盒”被随意开启。
就目前看,通过基因编辑婴儿来“防艾”的试验,显然需要慎之又慎。对此问题的审视,也不能止于“一事一议”,而应着眼于人类社会伦理的长远视角去打量和思考。
(编辑: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