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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狱重犯被抓”,应反思监狱管控漏洞

2018-10-07 19:43:18来源:新京报    作者:

   
脱逃重犯被抓,等待他们的必然是依法从重处罚,而监狱管理也须“亡羊补牢”,启动调查追责程序。

  脱逃重犯被抓,等待他们的必然是依法从重处罚,而监狱管理也须“亡羊补牢”,启动调查追责程序。


  在这个欢乐祥和的国庆假日,一则辽宁凌源第三监狱两名重刑犯脱逃的突发消息,引发公众关注。据辽宁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平安辽宁消息,10月6日13时15分,公安民警在河北省平泉市台头山镇烧锅杖子村,相继将脱逃罪犯王磊、张贵林抓获。


  对于公众而言,这的确是一个好消息,心里悬着的一块大石头,总算落地了。从披露信息看,两名脱逃罪犯都因严重侵犯人身犯罪判刑入狱,一人刚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从他们的重刑犯身份、犯罪类型,以及屡教不改的管教表现,可以看出他们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之严重,于公众而言,这样的两个人逃离监狱,不啻于在身边安置了两颗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


  好在,随着两名脱逃重犯落入法网,这种不安全状态得到解除。虽说两天之内再次将罪犯绳之以法,印证了当地有关部门应急处置机制和应对工作的运转有效,其中在紧急抓捕过程中,两名辅警因公殉职,两名辅警受伤的消息,也让民众深感痛心。但“两名重刑犯成功越狱”所暴露出来的监狱安全管理漏洞,有关部门也须认真反思和检讨。


  作为监狱方面,对重刑犯,尤其是脱逃惯习犯的防范和管控,理应比一般罪犯更为严格,这既是常识,也是法规制度的硬性要求。两名最近脱逃的重刑犯,决非放心管教对象,特别是张贵林,狱中改造时多次“刑上加刑”,如2011年和2012年两次因脱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两年,又如2014年与狱友发生争执、冲突,犯故意伤害罪,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样的监管重点人员,竟然还能“逃之夭夭”,可以看出,监狱方面对重点人员的监管可能存在麻痹大意的现象,而安全管理的漏洞也给罪犯以可乘之机。


  诚然,任何监狱都不可能“固若金汤”,越狱的确具有一定偶发性,但偶然之中又有必然。对于王磊、张贵林这两名重刑犯,想要凭借一己之力逃出监狱,恐怕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两人联手合作,就少不了碰头密谋。《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从结果可以推测,涉事监狱对这两名重刑犯所应采取的“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有可能并未落实到位。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这个严格封闭的场所,依法关押罪犯,既是限制人身自由加以惩罚,也藉此消减社会危险性。是以,监狱管理才需严之又严。令人遗憾的是,拥有高墙、电网、岗楼、铁门、各种监控设施的监狱,却不乏脱逃案例。其中,涉事监狱安全管理的责任自然无法推脱。这次辽宁凌源第三监狱重刑犯王磊、张贵林脱逃,狱方也有管控不力之嫌。


  脱逃重犯被抓,等待他们的必然是依法从重处罚,而监狱管理也须“亡羊补牢”,启动调查追责程序。长远视之,不妨对《监狱法》作出修订,构建人身危险评估制度、完善脱逃追捕制度等,全面封堵监狱管控漏洞,如此才能让公众更加放心。


  (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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