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 资料图
贾敬龙案进入公共视野,似乎有点晚。日前,贾敬龙案辩护律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书,据媒体报道,包括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在内的多位国内知名法学家撰文呼吁,认为贾敬龙案具有多项法定从轻理由。
2015年2月19日,河北石家庄长安区北高营村党支部书记何建华被射钉枪射杀,杀人者为该村村民贾敬龙。彼时的报道便已有“在拆迁中产生矛盾”的说法。本案死刑复核阶段的媒体报道,更详尽地勾勒出贾敬龙案来龙去脉,在城市“三年大变样”的背景下,案发村庄多年征地拆迁,征地不签协议,拆迁过程伴有暴力、强迫,“旧村改造中,对没有签字拆迁的住户使用‘三停’政策——— 停水、停电、停发一切福利待遇”。
贾敬龙将要举办婚礼不到20天前,村支书何建华带人强拆了贾敬龙精心布置的新房,贾敬龙的遭遇,令人唏嘘。官方说法中,已经签署拆迁协议的贾家不存在被强拆,但在本案卷宗以及媒体报道之中,却又满是一副强拆的架势:数十人围堵,拆迁户抵抗,发生肢体冲突,最终民房轰然倒塌,并因此埋下血案的隐患。贾敬龙案辩方多次主张,被害人何建华违法实施强制拆迁,也有过错,按照1999年最高法《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表述,“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番贾敬龙案引起法学界广泛关注,争议的焦点不在贾敬龙的罪与非罪,而在于本案是否应当慎用死刑的问题。
是不是违法强拆,案发后是否存在自首情节,是贾敬龙案能否“刀下留人”的核心关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在贾敬龙“案中案”——— 被害人何建华主导的强拆发生的前一年,《行政强制法》即已施行,该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论如何村委会都没有法定强制权力,那么出动人员、车辆,现场发生剧烈肢体冲突的拆迁行为,如果不是违法强拆,那又该是什么?作为贾敬龙案的前情存在的强拆本身,需要司法做公允、专业的判断。案发后,贾敬龙在去往派出所自首的路上受伤遇阻,编发的自首短信截图亦存证于卷宗,又是否属于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中的“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所言,国家建立法治并禁止私力复仇,是贾敬龙构成犯罪、必须惩罚的原因,但法治同样禁止私力强制,这是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贾敬龙罪不至死的原因。
法律界对贾敬龙案案情细节的深究值得关注,正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所言,“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有罪判决需要慎之又慎,事关人命的死刑判决显然更应如此,在死刑复核裁定已出之后的各方努力,事实上也在给司法一个再斟酌的机会。在人命面前,没有所谓覆水难收的尴尬,直面个案争议、深思案情细节才是负责任的态度,更是司法审慎的需要。
贾敬龙案之外,死刑复核权上提到最高法已近十年,媒体陆续推出十年回顾报道,据《南方周末》报道,十年来,中国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总数已由“万字号”减少到“千字号”,少杀、慎杀效果明显。成绩显著,更是司法人权的进步,十年一次回顾,更重要的还要有能力看到制度改革的前路。死刑复核程序长期处于非诉讼化状态,律师的参与度有限,死刑复核不开庭,“法官对着案卷审案,律师们能做的就只有约见法官、会见当事人、提交辩护意见”依然是并未实质改变的现状。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更可以体现和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而非司法资源的浪费。
贾敬龙案生死辩,看到人心、看到社会变迁。透过一起死刑复核案的公共讨论不难发现,“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不仅作为国家司法态度而存在,也越来越在社会层面达成共识,少杀、慎杀,尽最大可能不杀,同样可以达到惩戒、教育和预防犯罪的作用。通过个案谈死刑存废或许不合适,毕竟这涉及国家司法制度的整体改革,但个案讨论却可以促使公众思考和探索,必将助益审慎司法赢得更大的社会认同。
(编辑: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