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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堕胎、同性恋和控枪法案,为什么这9个人说了算?

2016-02-19 14:18:05来源:北京文艺网    作者:何帆

   
这两天打开国外主流新闻网站,头条几乎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去世”的消息占据,其轰动程度不亚于前两天朝鲜发射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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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现任9位大法官。前排左二为刚刚去世的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大法官。

  这两天打开国外主流新闻网站,头条几乎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去世”的消息占据,其轰动程度不亚于前两天朝鲜发射卫星。


  斯卡利亚是美国迄今为止任职时间最长(1986-2016)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他在任期间被称为“保守派旗手”,以在反对堕胎、同性恋和控枪等争议问题上的强硬立场而闻名于世。但一位法官的去世,能引起这么大的轰动,除了法官本身的光环外,更重要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制度设计,使得九位联邦大法官有着其他人无法匹敌的政治地位。他们手握宪法,能够决定许多国家重大争议的最终结果,并且,这项任职是终身制的。


  或许有读者会奇怪,像美国这么一个超级大国,重大争议为何都要由9个大法官说了算?而且,与总统、国会议员相比,大法官并非由人民直接选出,为什么要赋予他们那么大的权力?而他们又凭什么做到说话管用,令总统议员、军警宪特、大小财阀一体服从呢?换句话说,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威到底来自何处?


  大法官说了算的国度


  何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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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黑人母女坐在最高法院的台阶上,母亲手里拿着报道布朗一案的报纸,这张照片也成为美国历史上伟大的一瞬间。


  规矩没有自己定


  1788年的“费城会议”上,美国的制宪先贤都赞成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一致同意最高法院跟国会、总统彼此制衡。但是,由于联邦与州的关系、公民选举权、奴隶贸易才是代表们争论的焦点,加上美国国父们为了争取更多州批准宪法,故意搁置重大争议,对许多条款语焉不详,因此,最后形成的宪法条文中,只含糊规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而对联邦最高法院的组成、运作、权限,并未做过多交代。比如,最高法院法官到底该称为法官(Judge),还是大法官(Justice)?一个案子到底该由一名法官来审,还是若干人组成一个合议庭,又或是全体法官集体听审?判决如何形成?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大家各说各话?更重要的是,司法权的核心到底是什么?它将如何制约立法权、行政权?这些问题,制宪者都没有说清楚。


  1789年,赶在最高法院正式成立之前,第一届国会匆匆通过了《司法法》(Judiciary Act)。这部法律总算解决了最高法院的设置与管辖范围问题。它规定最高法院由1位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5位联席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组成,可以受理州法院涉及联邦问题案件的上诉,但没有确定最高法院的运行规则。一个有趣的细节是,最高法院大法官1790年2月首次开庭亮相前,戴不戴英式假发居然也引发激烈争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支持戴假发,觉得这样显得高贵、庄重,符合传统。托马斯·杰弗逊则坚决反对,认为这样会让大法官们看起来像“披着一团乱麻的老鼠”。最终还是杰弗逊的意见占了上风。


  最高法院成立之初,大法官们仍然仿照英国法院做法,每人在每起案件中依次撰写司法意见(Opinions Seriatim)。为显示“首席”的特别地位,首席大法官一般穿红袍,其他大法官则穿黑袍。1801年,约翰·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后,主动披上黑色法袍,与同僚们保持一致。作为一名伟大的管理者,马歇尔推动创立了最高法院的内部规则。比如,如果大法官们意见一致,可由一人代表大家撰写“法院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其他人加入即可。如果出现意见分歧,多数方、少数方可各由一人撰写“多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与“异议意见”(Dissenting Opinion),其他大法官可以选择加入,也可单独提交异议意见。如果多数方某位大法官赞同最终结论,但不同意判决理由,可以单独发布“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上述规则一直延续至今。


  至于大法官的人数,6人实在不利于形成少数服从多数的局面。杰弗逊担任总统后,增加了1名大法官。随着美国版图向西不断扩张,到1863年,大法官一度变为10人。国会觉得这么多人实在不像话,决定减少两人,恢复为8人。问题是,8人还是不易达成妥协意见。1869年,在格兰特总统的提议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终于稳定为9人。9人中,4人投票同意即可受理案件,5人投票同意即可形成多数意见。如果有人因病、告假缺席导致人数为偶数,不同意见票数相等则意味着下级法院判决得以维持。从那时至今,大法官人数再没有变化过。


  总之,经过两百多年的运转,联邦最高法院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与惯例,大部分都由大法官们自己实践、总结,具体细节也一直在不断调整。


  1835年,刚刚结束美国之行的法国青年托克维尔完成了《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他在书中感叹:“其他任何国家从来没有创制出如此强大的司法权。联邦的安定、繁荣与生存本身,全系于7位联邦大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权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分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依靠他们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纵,民主派则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


  最高法院何以成为“最高”


  1953年,艾森豪威尔总统提名厄尔·沃伦出任首席大法官,连艾森豪威尔本人都没有想到,这次提名对最高法院乃至美国法律意味着什么。在此之前,无论是废除奴隶制度、消除种族歧视,还是维护刑事被告权益、保障媒体言论自由,最高法院的表现都难如人意,有时甚至偏向商业利益,迎合政治势力。直到进入沃伦时代,最高法院才真正对得起“最高”二字,成为当之无愧的宪法守护者。


  1954年5月17日,沃伦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中,宣布公立学校内的种族隔离政策违法,要求各州以“极其审慎之速度”,尽快取消种族隔离。然而,南部各州压根不打算给最高法院面子。是年9月,在阿肯色州小石城,州长奥瓦尔·福布斯居然以“防暴”为名,派国民警卫队阻止9名黑人学生入校。艾森豪威尔总统本人虽然极其厌恶布朗案的判决,但为维护司法权威,不得不派出大名鼎鼎的101空降师,用伞兵的刺刀“护卫”黑人学生入学。艾森豪威尔事后扬言:“为维护联邦宪法,我必须采取我掌握的任何手段!”通过这起事件,人们第一次见识到联邦政府捍卫最高法院判决的决心与力度。


  布朗案之后,沃伦法院乘胜追击,将“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发挥到极致,创造了一系列里程碑式判决。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一案中,大法官们一改《惩治煽动性言论法》时明哲保身的态度,维护了媒体批评政府官员的权利。在“马普诉俄亥俄州”(Mapp v. Ohio)一案中,法院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警察刑讯逼供、无理搜查获取的证据将被排除。“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一案的判决使刑事被告受律师协助的权利得到保障。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一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讯问嫌犯的新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的告诫从此深入人心。沃伦法院的判决赢得了自由派人士的广泛支持,却招致警方与保守派民众的抵制,他们认为大法官过分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益,偏袒黑人,不利于“法律与秩序”的维护。在南部许多城市,无数汽车保险杠上都贴着“弹劾厄尔·沃伦”的标语。


  1969年,沃伦宣布退休,打着“恢复法律与秩序”旗号上台的尼克松总统为取悦保守派选民,提名保守派人士沃伦·伯格出任首席大法官。然而,沃伦虽然离去,他的自由派盟友威廉·布伦南等人还在大法官席上。沃伦法院对民权事业的影响仍在持续。“首席”虽然换了,伯格法院却基本做到萧规曹随,有时甚至比沃伦时代更有作为。大法官们允许动用校车实现黑白同乘,短暂终止了全美死刑的执行,在“水门事件”中强令尼克松交出录音带,通过“罗伊诉韦德”(Roe v. Wade)一案保障了妇女自由选择堕胎的权利。面对这一切,保守派忍无可忍,开始酝酿反击。在他们眼中,最高法院某些大法官自由派倾向太重,必须抓紧时间,逐步替换。而能做到这一点的,自然是享有大法官提名权的美国总统。


  自由的法院,保守的法院


  1980年,共和党人罗纳德·里根在大选中战胜吉米·卡特,美国从此进入保守主义年代。需要说明的是,“保守派”并非一个贬义词,也与阶级没有任何关系。开名车住豪宅的富人,与一贫如洗的平民,都可能是坚定的保守派。美国的保守派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他们重视传统与秩序,崇尚个人自由,反对激进改革,仇视沃伦法院的里程碑判例。在政治选举中,他们更看重一位政治家一周去几次教堂,其次才是其政见与能力。


  政见方面,保守派更偏向共和党,通常被称为右派,而自由派多偏向民主党,一般被称为左派。这里的“左”与“右”,和中国人的界定标准完全不同。一般而言,自由派多赞同堕胎、同性恋、种族平权措施、安乐死、移民政策、控制枪支、政教分离,要求扩大联邦政府权力,反对或要求限制死刑。保守派则坚决反对堕胎、同性恋、安乐死与“大政府主义”,支持严刑峻法,捍卫公民持枪权,要求尊重州权、对富人减税、限制移民进入美国,积极推动宗教进入公立学校、政府等公共领域。


  不过,两派观点也并非绝对对立。有的保守派可能支持死刑,却对同性恋抱同情态度。有的自由派既支持堕胎,又大力倡导死刑。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比尔·克林顿总统。克林顿的执政理念总体仍属自由派,但偶尔亦流露出保守倾向。正是在他的推动下,国会通过了《反恐与有效死刑法》(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限制了死刑犯无限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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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宁·斯卡利亚


  里根上任后,先是将外号“保守派先生”的威廉·伦奎斯特送上首席大法官之位,又陆续提名桑德拉·戴·奥康纳、安东宁·斯卡利亚、安东尼·肯尼迪进入最高法院。老布什继任后,先后提名戴维·苏特、克拉伦斯·托马斯出任大法官。上述几人中,只有苏特被看走了眼,后来加入自由派一方,其他几人都是保守派人士,保守的伦奎斯特法院就此形成。


  在伦奎斯特推动下,保守派大法官发起“联邦主义革命”,通过“美国诉洛佩斯”(United States v. Lopez)等一系列案件,有效制约了联邦政府对州权的干预。尽管民主党总统克林顿上任后,先后提名了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斯蒂芬·布雷耶两位自由派大法官,但自由派在数量上仍居弱势,法院判决在左右之间摇摆不定。许多情况下,判决结果都取决于中间派大法官奥康纳、肯尼迪的关键两票。2000年的“布什诉戈尔”(Bush v. Gore)一案中,这样的“关键两票”,甚至将小布什送进了白宫。


  2005年是“转折之年”,奥康纳辞职,伦奎斯特病逝,最高法院的力量格局再次失衡。为迎合极端保守派势力,小布什先后将约翰·罗伯茨、萨缪尔·阿利托送进最高法院。其中,罗伯茨接替伦奎斯特,成为美国第17位首席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从此进入罗伯茨时代。罗伯茨十分向往马歇尔法院的荣光,希望推动大法官们意见一致,倡导“司法最低限度主义”(Judicial Minimalism);另一方面,他又联合其他保守派大法官,逐步架空了许多自由派先例,企图变相达到将之推翻的效果。而新加入的阿利托大法官,立场更是极为保守,被人称为“保守派中的保守派”。


  2009年5月,戴维·苏特大法官宣布辞职,奥巴马总统经过审慎考虑,决定提名西班牙裔女性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出任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加入最高法院后,与约翰·保罗·斯蒂文斯、金斯伯格、布雷耶组成了“自由派组合”,罗伯茨、斯卡利亚、托马斯、阿利托则构成“保守派组合”。肯尼迪大法官早期属于中间派,但近些年总体上偏向保守派一方,在许多案件中,成为“最关键的第5票”。最高法院的保守倾向越来越严重。2010年6月,90岁高龄的斯蒂文斯大法官宣布退休。这位领军人物的离去,无疑是自由派大法官阵营的一大损失。一个月后,奥巴马宣布提名现任首席政府律师艾琳娜·卡根为大法官候选人,如果她成功通过参议院确认,将成为美国历史上第4位女性大法官。


  需要指出的是,国内近几年关于美国最高法院的介绍或报道,颇有褒扬自由派、贬低保守派的味道。许多学者认为自由派注重人权,顺应民意,而保守派则顽固不化,抱残守缺,是妨碍社会进步的障碍。其实,我们对自由派、保守派的理解与判断,更多是在中国语境下进行。如果把美国的保守派与中国改革进程中的“保守派”划上等号,显然是隔靴搔痒、断章取义的误读。在美国,至今仍有30%的民众以保守派自居,而认为自己是自由派的,仅占20%。某种程度上讲,保守理念反而是多数美国人的内心信仰。


  保守的含义,其实颇为多元,它可能是对无孔不入的“大政府”的畏惧,可能是对上帝的虔诚信仰,也可能是对种族、文化、性的审慎态度,很难以进步或落后加以评判。2008年岁末,奥巴马能成功当选总统,或许意味着美国民众厌烦了小布什执政后期那套极端保守主义作风,却未必证明保守理念已失去市场。


  具体到大法官身上,自由派大法官并非不尊重宪法,他们只是认为,一部“活的宪法”才能够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幻的现实生活,真正体现制宪先贤的本意。有时,他们会秉持“至善论”(Perfectionism)观点,不断创制一些新权利,进而将该权利解释为宪法的应有之义。保守派大法官并非天生反动,他们只是始终保持一份警惕之心,生怕任意解释宪法破坏了法治框架。这些人的判决意见,粗看起来有些僵硬教条,甚至蛮横无理,但仔细琢磨起来,却也不无道理。自由派大法官常常抱怨保守派大法官不尊重先例,但是,当他们占据多数时,对心目中的“恶劣”先例也毫不手软。保守派大法官常常说自由派大法官过于偏袒刑事被告,但是,一旦涉及基本人权争议,他们有时比自由派大法官还要激进。比如,在保障被告人与证人的对质权利方面,没有一位大法官的贡献能超越斯卡利亚大法官。


  进入21世纪,除非涉及堕胎、持枪等原则性问题,大法官们的许多判决已不再严格按意识形态划界,甚至出现了不少“混搭”組合。在刑事案件中,这一现象体现得更为明显。当然,日益增多的“5票对4票”判决也表明,目前的最高法院仍处于“分裂”状态,与罗伯茨倡导的“团结一致”目标渐行渐远。但是,正如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当年所言:“国家生活的和谐,是两种抗争力量争斗的结果。坦诚表达针锋相对的观点,才会最大可能地以智慧引导政府行为。”


  新世纪,新十年


  无论人们如何留恋曾经的美好,新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已经过去了。在这十年里,网络科技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与社会文化。Twitter、MSN、Facebook、Blog可以聚合全球个体,实现自由交流,除非切断海底光缆,信息封锁已不再成为可能。虽然中央集权正逐渐加强,州的权力被不断削弱,但是,受电视、网络传播力的影响,越是“帝王式总统”,就越不敢忽略民意。更多情况下,政客们因为被舆论牵着鼻子走而被指责过于逢迎民意。


  至于大法官们,对民意的态度就更有意思了。过去,为强调最高法院的独立与权威,民意一直是他们刻意回避的问题。沃伦法院的许多判决,都超越了当时的民意。大法官以社会变革推动者自居,不太注重民意反弹。正因为如此,直到20世纪90年代,还有不少老百姓给大法官写信,劝他们“多读报纸”,体察民情。


  而从2000年至今,大法官们在同性恋鸡奸案、弱智者死刑案、奸淫幼童案等一系列判决中,都会直接拿民意说事。自由派会说,多数州不赞同判处奸淫幼童者死刑,构成了“举国共识”。保守派会说,排除那些早已废除死刑的州,保留死刑的州多数支持处决奸淫幼童者,我们的观点才是“举国共识”。无论哪种说法更为科学,大法官们的判决思路确实正在改变。大法官们不会明说自己正依从民意判案,但是,在重大公共事务上,无论自由派还是保守派,其判决结果都不会偏离主流民意太远。【关于这一观点,请参阅Barry Friedman, The Will of the People: How Public Opinion Has Influenced the Supreme Court and Shaped the Meaning of the Constitution, New York: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2009。】换句话说,就算最高法院把自己当成引领社会发展的“尖刀排”,尖兵们也不能总把“大部队”远远拋在身后啊。


  其实,即使暗地里以民意为判案依据,对民意的判断也越来越难了,因为意识形态本身也处在不断裂变之中。与民权时代相比,多元平等的文化已在美国深入人心。20世纪50至60年代,最高法院一直致力于推动“融合”与“同化”。黑人渴望被纳入主流生活,他们对白人说:我们希望在你们的餐厅用餐,希望住进你们的旅馆,希望在你们的工厂做事,希望在你们的球队打球,我们希望和你们共享美国。如今,无论拥有什么肤色、性别或性取向,人们更愿说:我们就是我们!我们是个多元国家,拥有多元文化!黑人会觉得自己的肤色更健康,女人会认为女性比男性更聪明,同性恋会声称自己的爱情比异性恋更甜蜜。


  人民已经选出了一位黑人总统,亚裔、西班牙裔移民在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高。加利福尼亚和德克萨斯这两个美国最大的州,少数族裔已占据多数。根据目前的人口递增趋势,2023年,少数族裔将在18个州成为多数人口;2042年,少数族裔将超过白人,成为全国的多数人口。可以说,就算最高法院9个大法官全部换成保守派,也不可能再退回种族隔离时代。由于工作、学业上的竞争渐趋激烈,优惠少数族裔的种族平权措施引起的争议越来越多。在种族、文化、价值、信仰渐趋多元化的美国,对宪法争议或各类纠纷的裁断,将更加考验大法官的智慧。


  回到本文一开始提到的问题,为什么人民会允许并非由民选产生的大法官们来决定重大争议,并自觉尊重与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呢?其实,社会分歧越大、社会文化越多元,上述问题的答案就越是清晰。


  认真阅读美国宪法,人们可以发现,尽管宪法列举了各类权利,但对权利的具体含义并未界定。事实上,不做界定本身就是一种智慧,谁能预料未来的科技、文化会发展成什么样子呢?隐私权是否属于宪法权利?“窃听”算不算宪法中规定的“搜查”?“对质”是否意味着证人必须出庭,远程视频作证算不算“对质”?这些问题,都必须由一个人员相对稳定、思想与时俱进、内部相互制衡、不受强权干涉的机构来解释与回应。在多数情况下,这一机构还必须超越现实,以长远目光去做审视或判断。马伯里案之后,解释宪法的历史责任落到最高法院身上。两百多年来,是大法官们不断修正着国家的法治原则,界定着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有时也会犯错,甚至落后于时代发展,但总体来看,正是基于他们的努力,多数人才没有机会立法侵害少数人利益,重大宪政危机才得以避免。


  美国是一个缺乏革命传统的国度,越是重大的变革,越是以润物细无声的渐进方式完成。两百年前,如果有人告诉杰弗逊、亚当斯或约翰·马歇尔大法官,言论自由也包括自由贩卖色情图片的权利,种族隔离涉嫌违宪,他们一定会觉得这个人疯了。现在,这些观念已被多数人接受,甚至演变为制度和法律。回顾这一历程,人们很难说是某个判决、某场运动抑或某次会议起到了扭转乾坤、一蹴而就的作用,而真正的变革,或许就是在这些判决、运动、会议乃至成千上万人的努力中缓慢叠加而成的。那么,最高法院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被人们过分夸大了吗?


  最高法院当然能推动社会变革,但是,“大法官说了算”并不意味着判决是推动变革的主要途径,或者瞬间就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布朗案判决8年后,由于地方政府刻意抵制,阿拉巴马州、佐治亚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与南卡罗来纳州的140万黑人儿童,仍然无法与白人学生在一个学校读书。但是,谁也无法否认,是时代的“大气候”孕育了布朗案判决,而大法官们审时度势,做出了正确的判断。事实上,最高法院的判决并非只是权力的宣示,更是一种理想的表达,当权力与理想合二为一时,才能慢慢影响人们的观念,直至形成一种更为先进的文化。最高法院或许并非民意的引领者,但它已用自身作为,赢得了人民的信任与认可,就像2009年辞职的苏特大法官说的那样:“无论最高法院如何判决,绝大多数人都会接受判决结果。这种信任,建立在过去上百位大法官孜孜努力的基础之上。事实上,我们因为继承了前人的信誉、正直与良知才受到信赖。没有美国人民的信任,最高法院就没有权威。”


  (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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