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公开征求公众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意见时,在《说明》中指出,此次修改遵循的原则之一,是要“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但是,《草案》公布近一个月来,只听到作品权利人意见纷纷,却不见传播者提出建议。记者昨天获知,上海卢湾文化市场联合会近日已向国家版权局递交书面意见,提出了对《草案》相关条款的四条修改建议。据悉,这也是4月30日《草案》征求意见截止前,由传播者公开发出的唯一声音。
两字之差 大有讲究
卢湾文化市场联合会是由卡拉OK经营者参与的社会组织,他们提出的四条意见中,第一、二条分别建议将《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中的“应当”,修改为“必须”;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登记”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虽然各是两字之差,却大有讲究。该联合会理事长朱南指出,卡拉OK经营场所是歌曲作品的重要传播平台,从2007年起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缴纳版权使用费,但是,现行《著作权法》和《修改草案》并未明确规定词曲作者必须以签订转让合同或应当登记版权来界定权利范围,导致一些作者不承认经营场所使用作品的合法性,络绎不绝的侵权诉讼使得企业疲于应对,不堪重负。
缴了版费 仍被诉讼
朱南告诉记者,音集协目前根据每间包房每天5至12元的标准收取版费,全国有2万家左右场所,包房数量在30万间左右,按照最低的标准5元计算,全年收取的版费总量逾5亿元;音集协代理的歌曲约在10万首左右,平摊下来每首歌每年的版费为5000多元,“不过,这个数字只是经营场所向音集协缴纳的版权使用费。据我所知,实际分到作者个人手里的版费寥寥无几。这也是许多作者不愿接受著作权集体管理,直接以诉讼方式向企业讨取版费的原因之一。”据他透露,作者委托商务公司派人去各地卡拉OK场所唱歌,发现相关歌曲便取证起诉,如今正在形成一个“诉讼产业”,“如好乐迪公司从2007年以来缴纳了1800万元版费,但每年仍被不断告上法庭,现在还有10多个侵权诉讼缠身。因此,如果不从法律条款明确界定,再配以相关法规保护,缴了版费仍被诉讼的现象将越演越烈。”
企业代理 成本大增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版费和分配版费的比例不合理,使得权利人心态不平衡,而卡拉OK场所也成了“冤大头”。为此,在这家联合会提交的意见中,第三条提出了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时不得将权利再授权给其他单位、个人,尤其是经营组织来实施”的建议。朱南认为:“音集协是非盈利组织,却把收取版费的权利交给了企业代理,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成本大增,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且,缴了版费的使用者不知道版费分配情况,权利人不清楚经营场所使用作品是否合法,也是促使诉讼案件络绎不绝的直接原因。因此,《著作权法》应该有严格的规定。”他们提交的第四条则提出了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作品权利人向使用权人“提供正版的作品”,以供“专门营业性使用”的建议。朱南解释说,由于缺少相关法律表述,因此市场上没有专供营业性场所使用的版本,缴纳了合法使用版费的场所,都在播放标注“只供家庭或个人娱乐”的音乐制品,这是一个荒唐的“合法侵权”现象,新的《著作权法》也应予以完善。
(编辑:符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