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离队后打着零点乐队名义宣传,擅自演“零点”老歌,原主唱周晓鸥被零点乐队4位队友起诉索赔530万元。
“乐队”目前在中国不是法律概念,“谁能代表乐队”靠法律不能界定,只能靠乐队成员内部协议约定。而对于演出商来说,由于缺乏鉴别能力,也只能靠协议自我保护,“你敢签协议,我就认为你是”。
今天上午,河北邯郸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律专家认为,此案在国内尚属首例,有极大的判例效应,将左右众多国内乐队的利益以及乐迷的利益。
上午开庭
原告律师:乐队是“合伙组织”
上午9点20分,庭审开始。
此前案件曾开过一次庭,法院了解到零点乐队有5名成员,但贝司手王笑冬“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的情况后,认为他属于“必要的诉讼参加人”,宣布追加他为原告,“在通知到王笑冬后继续审理”。
今天上午,零点乐队5名成员都没到庭参加诉讼。王笑冬本人没来,也没派代理人,法院宣布缺席审理。其他原告和被告,都由律师出庭。
周晓鸥的律师认为:“法律对‘乐队’这个概念没有界定,零点乐队是由5个自然人组成,因此‘民事主体不清’。涉案作品共同享有,而不是由零点乐队这个在法律上没有界定的组织享有,周晓鸥演唱自己的作品完全合法。”
大毛等人的律师王贵强当庭抛出新观点:“零点乐队应该属于个人合伙。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王贵强认为,在零点乐队这个“合伙组织”版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合伙组织的其他合伙人站出来捍卫“合伙单位”的权利,于法有据。
周晓鸥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周晓鸥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回心转意》等4首歌曲著作权登记的材料。王贵强对此大声说:“音著协没有认证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职权,周晓鸥背着其他人去登记,是无效的。”
(编辑: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