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晚,第12届“音乐风云榜年度盛典”在深圳南山区保利大剧院举行。典礼中针对目前热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部分内容,高晓松、宋柯、汪峰、林夕等人联名号召音乐人进行抵制。宋柯对修正案中引起争议的数条条款进行详解,直言该条款“若实施会使音乐事业倒退”。高晓松更质问:“音乐为何低人一等?”
高晓松等发起抵制草案签名:音乐为何低人一等?
国家版权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有数条都引起了音乐界的热议及反对,其中尤以46条规定的”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为甚。
在音乐风云榜典礼上,高晓松、宋柯、张楚等人联合起草“音乐人联名发起书”,号召集体抵制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高晓松、宋柯、汪峰、林夕、张楚、齐秦、蔡健雅、周笔畅、陈珊妮等人已在发起书上签字。高晓松更质问“为何音乐低人一等”:“试听作品必须征得制片方的授权。为什么音乐行业低人一等,被所谓的集体管理组织去授权,去定价?”
宋柯详解修正案:若实施会使音乐事业倒退
针对草案中引起热议的第46、48、60、69、70条等内容,担任中国音响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唱工委)副理事长的宋柯,进行了详细的解读:“现在有些律师有说法,称‘音乐人误读了新的草案,说新的草案易于传播。’但是呢,易于传播这个方式,在版权保护非常完善的发达国家,比如欧美国家、日本,确实有。但在中国这种版权保护并不完善的国家,先于版权保护来强调易于传播,会使音乐人创作灵感枯竭。所以我觉得在修正案中强调易于传播,是不合适的。”
他还驳斥了音著协提出的“不实施新草案会导致音乐公司垄断”的说法,称音乐公司完全没有垄断的可能性,会造成垄断的只有按照修正草案中的60、70条,把权利集中在音著协:“音乐公司对作品的垄断,我可以这么讲,连有三十年流行音乐历史的台湾,我都没看到过有一家公司出现垄断音乐的可能性——还不说行为。每年出那么多歌手,那么多作品,哪家公司能垄断?按照新著作权法修正案,只有集体组织垄断的可能性……不是可能性,是百分之百。而且是强制性的,三个月后就要强制入会。在我们国家,词曲就是由音著协垄断的,没有别的机构。这种垄断,很可能造成垄断高价,侵害权利人的权益。”
而针对草案69条,宋柯称只会加剧互联网盗版:“我到现在仍然觉得,中国目前的互联网环境基本是盗版,基本上权利人没有从互联网收到任何收益。这种情况下,还出台了新法69条,这样会没有互联网公司愿意去跟音乐行业谈判一个合理的商业模式。
最后他总结称,新草案若实施一定会大大打击音乐根基,让音乐创作积极性丧失,音乐事业大大倒退,不符合国家“大力扶持文化创作产业”的愿望。此前,他已在微博发表长篇文章阐述观点。
张楚透露音著协回应:因鼓励“艺术为人民服务”
张楚透露此前曾咨询音著协,对方给他的解释是:“基于‘艺术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作品要尽快地普及到人民群众中去,所以要快速推行这个规定。”直言46、48等相关条例即是基于此。对此他表达了反对:“我觉得这个不符合现在时代的发展,在现在这个唱片流行工业,侵犯到了创作者的利益。”
韩庚称版权重要如吃饭 林夕:太不合理了以为是谣言
同为创作人的蔡健雅也一直关注此事,还和陈珊妮交流过:“这件事情已经像火山一样蔓延下去。”她表示这个草案会打消创作人的积极性,再坚持的人,“看到门一道道关上,都会放弃”。并号召大家强烈反对。韩庚表示版权对音乐人来说就像吃的饭一样,又好像“种了一棵树,有很多果实,但几年之后果实让别人随便拿,这样不行”。直言每个人都要去捍卫自己的权利。
Gala乐队则拿网络流行语调侃:“可以说脏话吗?”林夕的发言更是引起现场鼓掌:“我开始以为这个是谣言,因为它超过了人类认知的合理性。结果居然是真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附:引起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部分内容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条 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编辑: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