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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协会吁修著作法草案

2012-04-07 11:00:56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

   


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昨日召开座谈会,并将发表致全国音乐人公开信,呼吁关注著作权法的修改。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网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下称“草案”),征求意见。连日来,音乐圈中人乃至网友纷纷提出质疑,认为这将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漠视,并且是对集体管理组织,即音著协的过度权力倾斜,或将最终形成行业“法律性”的垄断。针对这一草案的公布,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于昨日紧急召开了座谈会,并将于今日在全国各大网站发表致全国音乐人公开信,以号召音乐人能够在这一时刻团结一心。而这封公开信昨晚也经过微博在网上流传。关于针对草案的修改意见书,将会于近日提交给国家版权局。

  音著协理事、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常务副主席、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主席陈小奇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呼吁著作权法必须是以维护著作权人利益为首要目标。“这里涉及一个是著作权人,一个是使用人,一个是集体管理者,但目前的草案整个是漠视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过分保护了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的利益。”

  同时,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呼吁音乐界所有人积极关注和参与,坚持自己的立场,维护自己的生存权,为中国音乐事业和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发出自己的声音。“这也是我们这一代音乐人的责任。”

  此外,4月9日,唱片工业委员会将在北京召开会议,呼吁唱片公司核心高层参加,共同商讨应对之策。作为常务副理事长,宋柯表示,将汇总行业意见,向修法机构反映。

  声音一

  对集体管理规定的质疑

  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七十条  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针对草案中的第59条、60条、61条和63条,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提出,应该要求设立多个集体管理组织,不能由音著协一家垄断。根据草案,虽然在第60条里面明确表明了权利人可以声明不进入集体管理,但在第70条里,却又变相剥夺了那些如此声明的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

  若举例说明,音乐人A可以声明不加入这个集体管理组织,但商家B与这个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使用A作品的合同,并在未告知A的前提下使用了A的作品,此时A觉得自己的著作权益受到侵犯想要维权时,却没有法律上的保护和支持,即便打官司,也注定失败。而B根据与这个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使用合同支付相应版权费用,将直接由集体管理组织来替A决定、收取和发放作品。尽管在草案中有最高100万元的严惩,但这些条例将意味着任何使用者,甚至包括故意侵权者,只要和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份廉价的合同,就可以绕开权利人的主张,肆意使用这些版权,并且能够规避最高赔偿额度。

  尽管业界人士都认同,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对维护版权而言是必要的,但目前根据条例第59条,得到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仅有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音集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两大组织,其中音著协目前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成立于1992年。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成立于2008年。

  这两大组织在业内人士口中屡遭诟病。比如在管理费方面,海外类似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费一般在9%~13%,但在我国,管理费却高得惊人。以卡拉OK版权费为例,音集协收取的管理费高达72.4%,其中“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文发)占8%,音集协还有负责收账的“天合”公司占46 %,而音著协占18.6%,最终剩下的27 .6%,才是词曲演录四个版权人加在一起的所得,也就是每人平均仅分到6.9%。

  不仅有高昂的管理费,另一个让音乐人不满的,便是分配的透明问题。陈小奇表示,“每年我都有收到音著协的钱(版权费),但一直都不知道他们(音著协)究竟收了多少钱(版权费),扣了多少钱(管理费),都是一笔糊涂账。”因此,陈小奇表示,在此次会议上,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呼吁,要求设立多个集体管理组织,不能搞垄断。并且这些集体管理组织,应该设立合理的管理费收取办法,在分配问题上,应该增加透明度,引入完善的第三方审计制度。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草案此举的确存在权力倾斜的可能。他个人也同意,引入竞争机制,例如让音著协与音集协这两家现有的集体管理组织,形成类似于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之间的竞争,让权利人可以有选择的进行授权,会相对更为公平合理。[NextPage]

  声音二

  应取消网络特权

  第六十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第69条和36条的草案,业内人士指出,这是对互联网的偏袒。但在这一问题上,业内人士与法律界专家之间的分歧较大。

  从业内人士的角度,随着数字音乐的发展,应该加大在网络平台的音乐版权保障,但在草案中,并未就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方进行条款约束。这样就意味着,任何网站上传音像作品后,只要不是以商业利益为前提,就不属于侵权。但在音乐业内人士看来,任何网站上传的内容,都或将提高该网站流量,并最终与广告收益挂钩。也有不少网友支持音乐人的观点,指出草案的这一条令是在为百度等互联网公司开脱。

  但法律界人士看法不同,游云庭律师解释,第69条通常被称作“避风港原则”,该条例其实是来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早就有这么一条规定,现在只是把该条例的规定升格到法律的形式而已。他指出,在中国的实情是,“立法归立法,但实现过程存在问题。比如在百度发现了MP3不侵权,但在土豆发现一部电影就侵权,区别在哪里呢?这个界限比较模糊,基本都是从实践中得出来的。”

  而对于百度,这个被中国甚至世界唱片工业诟病的网站,游律师指出,“根据新闻报道,百度已经向主要唱片公司购买了版权,并推出了一款名为百度ting的产品。但对于此类资源搜索型的产品,如狗狗搜索、新浪爱问资料库等的争议一直比较大,到底此类产品应不应该存在?我个人认为不应该,但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也许可以归入国情范畴吧。”他介绍,如果放在美国,就不敢有公司公开提供一个MP3搜索产品。

  声音三

  令音乐人集体震怒的46条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自草案在国家版权局官网公布以来,遭音乐界质疑最多的便是第46条规定。而根据第48条,“(其他使用者)在使用(该录音制品版权)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音乐人高晓松认为,这将导致“幕后创作者流失殆尽,被迫都去当歌手,无人卖歌,最后也会伤害歌手们”。麦田音乐制作公司创始人宋柯也认为,最终这将把内地音乐市场演变成“山寨歌曲满街飘扬,山寨歌手到处跑场,各种‘刀郎’在分化着本来就不繁荣的市场,侵权者旋即合法上岸,而他们只需要给某组织交些使用费而已。”

  对于这条法令所引起的质疑声,游云庭律师认为,第46条法令“削弱了词曲作者和唱片公司对音乐版权的控制,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问题”。人身权方面是可能导致对作品的演绎不受控制,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挑战。财产权方面是词曲作者和唱片公司对作品的主导控制权实际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代,导致产品公司的财产权也可能会受到损害。对原创歌手,这条会导致其作品出版不久就被翻唱,可能是利空,但也不能排除他人传唱后歌曲更火其收入也会增加的可能。

  他认为,目前出来的毕竟是草案,第46条的反弹如此之大,估计最终版会有修改,并有两种可能性,第一,取消类似法定许可的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条款,回归原来著作权法,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第二,把3个月的期限延长到半年或者一年,给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更大的缓冲空间。“我个人认为第二种可能性更大。”

  在游律师看来,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全部知识产权法并不仅仅是保护权利人权利的,法律还需要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比如这条,让更多人翻唱作品可以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有利于社会利益。不过个人认为3个月显然太短。”

  但对于法律界的这一观点,音乐人并不埋单,陈小奇表示,“这是属于个人的东西,永远都是属于个人的,这是我(音乐人)个人的私权利,不能是谁想有就都能有。” 为此,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昨日在会上呼吁,要求删除第48条所限定的第46条,保留44、45、47、48条,同时还呼吁删除第70条条款。

  1949年后,第一部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此前有两次修订,分别是2001年和2010年。最近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是第一次“主动修法”,启动于去年7月13日,今年2月起草草案,经修改形成文本,3月31日对外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目前,针对音乐界发出的声音,国家版权局方面表示,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5月将继续修改,6月将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7月再修改,而后进行专业性意见征求,达到修改完善。

  (编辑:符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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