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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遭疑

2012-04-05 10:12:15来源:北京文艺网专稿    作者:

   
【导读】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瞬间引起了音乐界人士以及网友们的大量关注,更有网友戏言称:“内地音乐将进入翻唱时代,旭日阳刚不仅能唱《春天里》,还能唱《爱情买卖》了。”


高晓松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瞬间引起了音乐界人士以及网友们的大量关注,更有网友戏言称:“内地音乐将进入翻唱时代,旭日阳刚不仅能唱《春天里》,还能唱《爱情买卖》了。”

    《春天里》翻唱不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发布,引起大量音乐人的争议,特别是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内地音乐人、歌曲作家李广平在微博中写道:“谁来保护我们辛辛苦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并举出了摇滚歌手汪峰的例子: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在春晚上凭借摇滚歌手汪峰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而红后,商演、代言等活动便接踵而至,《春天里》也成为“旭日阳刚”出席活动的必唱曲目。但随后,该曲的作者汪峰在2月11日发表博文,要求“旭日阳刚”立即停止演唱《春天里》。从法律层面来看,汪峰作为歌曲《春天里》的版权所有者,要求对方停止翻唱自己的歌曲,属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如今的情况则不一样了。李广平在微博中写道:“按46条,《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三个月后,我按48条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让汪峰无歌可唱!”

  高晓松提出三大疑问

  同时,对于此修改草案,著名音乐人高晓松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昨日下午4点7分,他在微博上写道:“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如果所有知识产权都只保护3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下午4点20分,高晓松再次更新了微博,质疑国外的录音制品是否包括在内,并称:“这个新法唯一的好处,就是Lady GAGA新专辑发表三个月后国内就可不经授权使用及翻录。”下午4点51分,高晓松第三次更新微博,写道:“大批版权人并未授权那些政府办的集体管理组织,为何立法强制由他们收费?”[NextPage]


汪峰

  音乐人呼吁保护版权

  除了表示质疑和愤怒之外,更多的内地音乐人则在微博上呼吁重视保护版权。摇滚歌手汪峰昨日在微博上表示:“时代到了今天,当全世界绝大多数尊重文化和创造的国家,因为盗版和非法下载音乐而制定更严厉的法律时,我们竟然颁布了如此匪夷所思的新法规!这悲哀该如何形容!对于所有不劳而获的家伙这意味着什么?对于所有善良的创作者又意味着什么?”内地音乐人小柯则在博客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表示:“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内容就是‘版权’,48条等于拿走了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核心资源,既然‘草案’是拿出来征求意见,这就是我的意见。尊重劳动者,脑力劳动也是劳动者,请尊重并且单纯的保护版权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节选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NextPage]

  律师说法

  音乐人

  不用太过紧张

  对于网络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种种争议,昨日本报记者采访汇聚律师事务所的谭钦文律师。谭律师表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只是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并非最终的法律条文,也有可能会根据公众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改动。谭律师向记者说道:“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了使用的条件,首先,需要向国家备案;其次,需要注明出处和实际作者;第三,使用后需要向版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因此,我认为国内的音乐人们也不用太过紧张,在限制条件监督下执行到位的话,对于音乐人的版权也会有所保障。”

  网友声音

  “在努力出专辑的达不溜”:一个音乐人的作品寿命只有3个月,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我是非非怪”:虽然我是听众,但是也觉得这条法律定得不好,不能抑制盗版,反而让文艺创作的积极性减弱了。

  “晓光导演粉丝团”: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哪里还有版权呀?谁来帮我们维权?

  Cantoluna:什么条件也不能取代“创作者授权”这一条。没有原作者同意,第三方就算能卖出座金山来也白搭。

  (编辑:符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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