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现代音乐学院院长擅自转让已故前夫的股权,宋女士将对方诉至法院。记者今天获悉,通州法院受理了该案。
宋女士诉称,她与前夫张某享有一公司40%的股份。在前夫去世后不久,她发现股权被现代音乐学院院长李某通过伪造签字的方式转让了。
宋女士称,她与张某1998年12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同一天,涉案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完成,股东包括张某和被告李某等人。2005年张某去世,李某伪造了一份2004年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是张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李某。通州区工商局依此做了变更登记。
宋女士说,该协议上的张某签字经鉴定系伪造,工商部门据此撤销了股权变更登记。
后宋女士得知,李某又向通州区工商局提交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是张某将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通州区工商局据此又将张某名下的公司股权转给了李某。
原告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应属无效,因为该协议是张某在未取得原告(股权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属于无权处分,故请求法院判定转让合同无效。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