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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使用音乐须付酬

2012-01-13 09:10:43来源:北京文艺网专稿    作者:

   
【导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成员单位音乐付酬集体签约仪式12日在京举行。签约仪式上,知名音乐人张亚东说,此一集体签约行动意味着社会整体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只有对著作人版权的尊重和保护,才会有音乐创作的春天。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成员单位音乐付酬集体签约仪式12日在京举行。

  本次集体签约是对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具体落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须向著作权人付酬,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此前各地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须与音著协逐一谈判签约,获得许可证。2011年4月,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的成立,逐步化解了困扰已久的问题。

  签约仪式上,知名音乐人张亚东说,此一集体签约行动意味着社会整体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只有对著作人版权的尊重和保护,才会有音乐创作的春天。

    (编辑:杨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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