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芭批梁信颠倒法律 抗议《娘子军》赔款
近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微博]演出舞剧《红色娘子军》侵犯其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因为梁信女儿、女婿梁丹妮[微博]、冯远征[微博]曾召开媒体发布会而受到大众关注。
判决核心内容是:一、中芭没有侵犯梁信的著作改编权;二、中芭需为2003年至今的演出赔偿梁信10万元及2万元诉讼合理支出费;三、中芭侵犯梁信署名权,书面赔礼道歉。
对此,中芭当庭表示将上诉,并已提交。同时,中芭发出声明函。(PP/文)
以下为中央芭蕾舞团声明函《历史不容扭曲 法律不容颠倒》原文:
2015年5月18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下称“中芭”)演出舞剧《红色娘子军》(下称“《红》剧”)侵犯其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以下主要事项:一、中芭没有侵犯梁信的著作改编权;二、双方在1993年签署的《协议书》性质不是梁信在诉状中所主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三、中芭自2003年至今的《红》剧演出,没有侵犯梁信的著作权。这三项内容是梁信状告中芭的所谓事实和核心要点,在此次判决中都已被法院否定和驳回。然而法官似乎为了平衡,却又违规越权乱判:一、中芭为2003年至今的演出赔偿梁信10万元“表演改编作品报酬”及2万元诉讼合理支出费(前述没有侵权,这又何来的赔偿?);二、以中芭违约侵犯梁信署名权为由,判中芭书面赔礼道歉(原告此项违约之诉本不能作侵权立案,法官更不应把违约之诉当侵权之诉来判)。此两项判决明显都属违规乱判!中芭当然不会接受,因此已当庭表示将坚决上诉。目前已提出了上诉。
针对一审判决,中芭觉得有义务对历时三年的诉争焦点、历史真相、判决影响等方面,作必要的释疑和澄清,以还原事件的真实面貌,相信这将有助于几十年来关心和支持中芭成长的全国广大观众和社会各界人士,透过被热炒的新闻表相来看清争议背后的真相。
首先,为何自争议引发到此次一审判决前的几年中,中芭始终保持沉默,且不在媒体发表任何有关争议的情况说明?这主要是因为中芭十分珍惜艺术家的声誉,深感不应参与社会上那些热炒价值观颠倒的舆论掐架战,作为肩负示范性、导向性重任的国家院团,中芭唯有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要求下,中芭不能去干扰和影响法院判决工作。此外,为尊重和保护老艺术家的声誉,中芭也一再克制,不向媒体公布相关历史真相和争议焦点。所有这些善意,都是为了维护文艺界声誉,并且也是为给梁信方留出能醒悟知返的空间,希望他们能醒悟而自行撤诉,避免作茧自缚,自毁声誉!然时至今日,令人痛惜的是,中芭如不还原历史,公布真相,就势必欠全国人民一个真相获知权,也有负于在那个特殊年代共同参与国家创作的所有艺术家及历代支持中芭的热心观众。但是我们也担心,公布真相会否对年青一代,特别是投身艺术事业的年青一代产生某些负面影响,因为这是文艺界五十多年来罕见的个案,我们不希望年青一代,被这些热衷追名逐利而背弃诚信、荣誉和撕毁合同的行为所误导,相反,希望他们能看到,我们历代那么多优秀艺术家甚至普通文艺工作者,他们以其毕生精力和青春年华,无私的奉献给了我国文艺事业,并以满腔热血和激情服务于这个国家和社会,他们对荣誉的珍视远超对金钱的膜拜,他们的这种精神,才是我们文化传承的力量和国家希望所在,也是我们社会应特别尊重并发扬光大的美德,年青一代应把他们视为榜样。
一、尊重艺术创作,还原《红》剧真相
尊重艺术创作——《红色娘子军》年谱:
1954年,广东琼剧《琼花》开始创作演出,1957年初定为《红色娘子军》。
1957年8月,刘文韶根据《琼崖纵队战史》编写的报告文学《红色娘子军》在《解放军文艺》上发表。
1959年5月7日,《海南日报》副刊连载琼剧《红色娘子军》剧本。
1959年9月,海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琼剧版《红色娘子军》。
1961年,梁信的电影剧本《红色娘子军》摄制完成并上演。
1964年9月,中芭根据电影剧本改编的芭蕾舞《红》剧首演。
1972年,根据舞剧改编的京剧《红色娘子军》上演,其后陆续有沪剧、豫剧、汉剧等诸多版本上演。
查阅历史,比梁信电影剧本更早,并有文字记载可查的《红色娘子军》家谱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原娘子军连连长冯增敏同志于1957年7月为纪念建军30周年而写的回忆录《红色娘子军》、刘文韶同志1957年8月的报告文学《红色娘子军》、琼剧《红色娘子军》剧本。而洪常青、南霸天等人物和姓名早在琼剧中已存在了。
1963年,周总理看完中芭演出的舞剧《巴黎圣母院》后说:“你们已经演了十年西方、苏联的芭蕾舞剧了,是不是可以创作一个革命题材的剧目?或者,你们可以创作苏联的十月革命,或者是法国巴黎公社?”1963年年底,中宣部、文化部在北京市召开“音乐舞蹈座谈会”,经讨论,决定创作排演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1964年1月,文化部副部长林默涵电话通知中芭,要求将电影《红色娘子军》改编成芭蕾(《红》剧编导李承祥《证词》)。
1964年1月底,在中宣部、文化部领导下,中芭建立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创作组,2月5日,创作人员和主要演员十多人前往海南岛采风、体验生活、创作剧本。途经广州时与电影《红色娘子军》剧本作者梁信座谈,梁信支持将电影剧本改编为舞剧剧本(事实上在那火红激情的年代,每个人都希望为那个时代、为国家做贡献。当时任何文艺工作者如能有机会参与这类工作,都毫无疑问会感到十分光荣和自豪,梁信怎会例外?哪会如他子女现今在电视上满口否认他当年曾热情表态支持中芭改编创作舞剧的事实,正如梁信自己所言:一部《红》剧改变了他的人生,因为原本他要被下放黑龙江漠河边境的,却因《红》剧被照顾留在大城市广州工作生活了,他该感谢谁呢?!)。中芭三位编导(李承祥、蒋祖慧、王希贤)随即到海口集中进行讨论,由李承祥执笔写出舞剧剧本大纲。剧本大纲拿回北京后,就交由林默涵副部长、赵沨院长等领导审查。1964年4月初,创作组完成剧本创作,结束体验生活,回北京开始舞蹈创作排练。(《红色娘子军》创作组系列简报及“工作小结”——1964年)
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艺术创作是完全不同于电影形式的,这就是为何1964年梁信与中芭创作组在广州见面后,他提出的一些舞剧创作建议都未被中芭采用的原因。舞剧从电影剧本借鉴的主要是大革命年代的背景、主要人物的斗争故事。但表现方式却完全不同于电影,是一项艺术上的全新创作。当时在中宣部、文化部的牵头和领导下,国家调集了全国的力量包括部队资源(总政、广州军区、北京军区等)都来帮助和支持舞剧创作。而创作队伍又集中了当时全国最优秀的艺术人才,包括编剧、芭蕾舞、中国舞、戏曲、武术、音乐、舞美等,拿今天话来讲这是一支艺术的“梦之队”。
海南采风回京后,中芭全体演员都投入到舞剧的创作排练中,除了舞剧的主创人员分别负责创作主要舞段之外,全体演员也分成若干小组,参与创作设计各自扮演的不同角色和群舞的动作,众所周知,由于舞蹈艺术表现形式的独特性,它是需要集舞蹈形象、音乐、舞台美术、文学、造型、视觉艺术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创造而成的,故《红》剧这部独具创新、符合芭蕾特殊语言的中国芭蕾经典,是汇聚了无数艺术家和演职人员心血和智慧的作品。在彩排试演时,部队领导提出舞台上演员像娘子不像军的意见后,剧团随即组织全体演员下部队受训,经过部队精气神的训练,才使舞剧娘子军的形象在舞台上光彩夺目。五十多年历经几代更替,娘子军的奋斗精神代代相传,包括下部队受训已成每代演员的必修课。而舞剧也在代代相传中被不断打磨,并焕发出不同的艺术创新气息,每个不同时代演员的表演风格,都成就了艺术再创作的无限过程,这就是芭蕾为何被称为是活的动感艺术的魅力所在!
1964年9月,舞剧首演,周恩来总理观看演出后特别高兴地说:“我比你们保守了,我原来考虑,你们用芭蕾的形式表现中国的题材有点困难,没想到你们的演出如此成功。”1964年10月8日,毛泽东主席观看演出后评论:“方向是对的,革命是成功的,艺术上也是好的。”
综上所述便不难看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是那个年代在国家积极推行文化艺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大时代背景下,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及中宣部、文化部直接参与和领导下,集全国歌舞剧编导、作曲家、舞台美术设计等各专业人员开展的体现国家意志的集体创作行为。它是特定历史时期凝聚文艺界集体智慧和心血的集大成之作,是国家创作意志的集中反映。舞剧在党和政府的安排下,从创意构思到改编创作,再到排练、合成、首演以及之后一代代的打磨演绎,无不凝聚了老、中、青几代艺术家和剧团多年来的集体智慧与心血,所有主创人员以及参加此项工作的演员、演奏员、舞美技术人员都为该剧的创作付出了辛勤汗水和青春热血。
以上就是中芭创作《红》剧的经过。按照相关法律,1964年中芭完成改编创作后,中芭即拥有该剧全部完整独立的版权,因此,中芭演出自己的芭蕾舞《红》剧,是不需要征得任何人或任何方的版权许可或同意的!
1966年“文革”开始后,《红》剧被作为“样板戏”在全国范围被大量复制演出。“文革”结束后,有“样板戏”标签的《红》剧,自1976年开始,停演长达十六年。1992年,中央芭蕾舞团开始尝试复排《红》剧。
1993年2月,在上级文化部没有明确发文指示可以演出的情况下,中芭冒险自行复排《红》剧并到广州演出,梁信观看了演出并与中芭演员进行交流,同时提出付费问题,中芭答应将根据国家规定,共同协商解决。1993年3月20日,时任中芭团长的李承祥同志回复梁信,并根据当时的法规和梁信方面的意见,提出了双方商讨过的几种方案,一是“根据《表演作品付酬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应付给梁信同志1200元“基本演出报酬”,以后按演出收入陆续付给梁信“演出场次报酬”。二是 “看了您和刘处长草拟的合同书后,在十年内一次付酬也是一个办法,即一次性付给您3000元,十年届满再续签合同,另议酬金”。同时,李团长也表示:“采取何种方案,我们将尊重您的意见”。
随后,在正式商谈时,双方都顾虑到当时复排《红》剧是冒着很大政策风险的,谁也不知道能演多久,甚至有随时被叫停等风险,双方都认为,应拿出一个既能保证梁信权益,又能一劳永逸而不需再协商付费的可行方案,最后双方商定,采用一次性付给5000元,永久了断双方之间的付费问题是最佳的方案,双方随即在1993年6月26日签署了一次性付给5000元,永久了断付费问题的《协议书》。
该《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中央芭蕾舞团在今后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节目单、海报等宣传资料中注明“根据梁信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字样,以保护原著之署名权。第二条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和国家版权局“关于表演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中有关条款,中央芭蕾舞团一次性付给梁信同志人民币伍仟元整。第三条约定: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表演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梁信同志不再授予其它作者或法人以舞剧形式改编原著的权利(其它艺术形式不在其列),以保护中央芭蕾舞团演出《红色娘子军》享有专有表演权的权益。
以上是中芭就《红》剧与梁信缔约一事的历史还原。值得一提的是,缔约11年之后的2004年,值《红》剧首演40周年之际,中芭邀请梁信来京参加纪念活动,梁信因身体原因未能前来,但发来一封热情洋溢的贺信,信中说道:“每当我回忆起一九六四年在广州与中芭同志们相处的时光,至今尤令人神往。我深情祝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创作四十周年,衷心祝福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与日月同辉。你们的忠实战友梁信敬上。”
然而,伴随着《红》剧在新时代的逐渐火爆,令几代中芭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二、原告悲情表演引媒体热炒,法院强制调解至违规乱判
2010年1月,梁信女儿来找中芭,说双方协议在2003年已过期,要求重新签约。随后梁信方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版权纠纷调解,他们在《版权纠纷调解申请书》和他们草拟并要求与中芭签署的《著作权授权使用合同》等文件中提出:中芭应补偿梁信1993年6月至2001年10月期间的稿酬50万元(1993年双方签约至2001年新著作权法出台),以及2001年10月至2010年的稿酬100万元。自2011年1月起,中芭每年支付稿酬30万元(不计演出场次,即不论演出多少场,即使不演出也要支付)。同时,中芭必须与其签署新的使用合同,新合同未签署前,中芭应停止芭蕾舞剧《红》剧演出。中芭被迫安排法律顾问进行相关调查,研究回应方案。中芭认为梁信要叫停《红》剧演出实属荒诞,因他并无此权。中芭演的是拥有自主版权的芭蕾舞《红》剧,不是电影《红》剧,但梁信方却自以为拥有芭蕾舞《红》剧著作权,且可随时叫停演出或收回芭蕾舞《红》剧版权。这是为何此后梁信方透过媒体向社会广泛传递这种自说自话的谬论,使社会大众都误以为梁信方真的拥有芭蕾舞《红》剧版权。最后双方终因认知差距太大,至调解无果。
2011年6月,梁信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请求判令中芭停止侵权,停止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公开道歉,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无证据下法规的上限金额)及律师费5万元。由此,梁信诉中芭侵权案拉开帷幕。中芭特聘请在民事诉讼法、民商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享有声誉的陈界融律师代理此案。
2012年4月18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梁信方的起诉理由:一是1964年中芭没有取得梁信授权就将其电影剧本改编为舞剧;二是1993年中芭与梁信签订的《协议书》是10年有效的许可改编使用合同,自2003年期满后中芭应征得梁信同意、签订新合同才能演出;三是中芭没有按照《协议书》约定,给梁信署名。简言之,对所谓中芭侵犯改编许可权,要求赔偿55万元;对所谓中芭没按约定署名,要求赔礼道歉!
中芭进行了答辩:1,中芭早在1964年就已改编完成同名芭蕾舞剧剧本,并享有著作权,改编时曾得到梁信的“应允和帮助”(见《协议书》序言);2,1993年6月26日《协议书》,明确约定“中央芭蕾舞团一次性付给梁信同志人民币伍仟元整”,这就是著作权(表演改编作品时原作者的报酬获得权)转让合同;3,在签订《协议书》时,根据法规双方不存在许可使用合同的标的:因为中芭1964年就已经完成改编,并享有改编作品著作权,此外,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表演已公开发表的作品时,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付酬,所以,中芭也不需要表演许可权(此话意指中芭表演改编自电影剧本的芭蕾《红》剧时,不需要电影剧本作者许可,但要向原电影剧本作者付费,因舞剧是从电影剧本改编而来的)。换言之,按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梁信先生没有许可中芭改编或表演《红》剧的权利,因为这是法定许可权(强制许可)内容;4,中芭没有侵犯其署名权。
中芭进一步表示,当事双方已签订了合同,就必须遵守,任何以撕毁合同为前提的诉求或调解,中芭都不会接受。中芭希望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首次开庭之前,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孙敬庭长多次施压要求中芭接受调解,甚至亲自上门到中芭施压。2011年9月15日,孙庭长到团表示:如果中芭接受调解让一步,承认合同有缺陷,给付一定赔偿款,对方就答应降低(每年)使用费,这事就可以解决了。中芭明确地向孙庭长表示:1、中芭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能在那个时候签订《协议书》就是明证。2、《协议书》是一次性买断合同,不是许可合同。3、要求法院根据法规,公正做出判决。4、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不能单方面撕毁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应遵守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一方不接受调解,法院就应当依法及时判决。但法院却拖了3年,期间,法院频繁通过电话、约谈方式“规劝”中芭接受调解,调解前提无一例外就是要中芭否认1993年《协议书》是“一次性买断”的转让合同,要求中芭重新与对方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中芭当然不接受。令人费解的是,挑起诉讼的不是我方,为何法官却要压我方接受调解?!
此外,梁信方在3年间频繁以诉讼说明会的形式,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大打悲情牌,混淆真相、扭曲历史、误导公众,妄图利用公众不明真相而引发片面和过激言论,从而给中芭施压,给法院施压。这些行径,既是对《红》剧的玷污,也是对广大公众的欺骗,既是对历史的扭曲,更是对司法公正和社会良知的挑战和背叛!
三、证据清楚明了,判决矛盾突显
2015年4月3日该案第二次开庭,为了还原真相,中芭老李团长(李承祥)在医院病榻上,对当年签订《协议书》时的真实情况签写了《证词》,并讲述当年创作《红》剧情况和签订《协议书》的前后历史,相关工作人员对该讲述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将该《证词》和录像提交给法庭。
庭上,梁信方面仍坚持原诉求。中芭在原答辩基础上进行了补充答辩,为支持答辩,中芭向法庭提供了两类证据:
一类是引述原告梁信方向法庭提交的1993年6月26日《协议书》和1993年3月20日老李团长写给梁信的信。证明梁信当年是同意和支持改编的。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两份证据,恰都是由梁信方自己提供的。
另一类是中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
2004年9月15日梁信写给中芭的信中提到:“每当我回忆起一九六四年在广州与中芭同志们相处的时光,至今尤令人神往,祝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创作四十周年,并祝福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与日月同辉,你们的忠实战友梁信敬上”;
1964年2月1日《“红色娘子军”创作情况简报》记载有:“创作组已于64年1月28日建立,成员有李承祥、王锡贤(即王希贤)、蒋祖慧……总政文化部已电告中南军区文化部商调原电影剧本作者郭良信同志(梁信原名)参加舞剧创作”;
1964年4月《“红色娘子军”创作小组赴海南岛工作小结》记载有:“创作组于二月五日出发,七日到达广州。随即到广州军区联系去海南的工作关系,并请郭良信同志帮助搞剧本。良信同志听了我们草拟的剧本提纲,并介绍了创作电影剧本的经过,对我们有不少启发。他还提出许多宝贵意见,又为我们赶写了一个舞剧台本,从人物发展看有许多优点,但由于对舞剧缺乏了解有些不易表现。军区政治部开具介绍信,二月十四日前往海南岛。”
千年文书会说话!上述文书证据,充分证明,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红》剧创作诞生得到了梁信同志的同意和支持,梁信诉状中称中芭1964年改编时没有得到其许可,显然违背事实。
针对“未按约定为原告署名,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中芭律师向法庭陈明:第一,按照法律规定,这是违约之诉,不是本案受理的侵权之诉,违约和侵权是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事项,不能合并在一案审理判决;第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礼道歉只适用于侵犯人格权时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而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这是一个法律常识;第三,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原告在侵权之诉中不放弃违约之诉,法庭应当驳回起诉。
第二次开庭没有当庭宣判。庭审主要内容已刊登在“北京法院直播网”。
然而就在法院通知中芭即将第三次开庭审判的关键时刻,2015年5月4日晚,东方卫视《东方直播室》抢在开庭前,不惜自破新闻和媒体规矩播出了只有梁信方单边参与录制的《红色娘子军之争》节目。节目的导向性和目的很清楚:引导观众对国家前三十年的政策及现行国有院团体制进行抨击和否定。当晚,看到该节目的《红》剧编导之一蒋祖慧老师按耐不住内心的悲愤情绪,深夜致电中芭王才军书记,痛斥梁信方颠倒黑白、侮辱剧团以及东方卫视无视历史、不负责任的做法。次日清晨,参与《红》剧文学剧本诞生的军旅作家刘文韶等老同志,广大《红》剧“粉丝”、观众,以及有正义感的社会各界人士,纷纷致电中芭,表达对东方卫视节目的强烈愤怒和为《红》剧深感伤痛的心情。
2015年5月18日,法院第三次开庭,对此案进行宣判,相关内容在本文开头有述。
令人吃惊的是,该《判决书》前后矛盾,张冠李戴!
比如,《判决书》判决梁信起诉中芭的侵权诉讼请求一项也不成立,但《判决书》却要判中芭赔偿梁信共12万元的损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侵权,何来侵权损害赔偿?这种前后矛盾的判决,法院如何解释?
再如,《判决书》第15页判定,“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6月签订的协议书不属作品许可合同”,既然不属于许可使用合同,那么,梁信方主张的2003年许可使用十年到期就不成立了!但《判决书》第16页又判定,“所谓一次性给付为十年之约,而非一次性终了此事。”又把该合同的法律性质判定为最长十年期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真是“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
又如,对于老李团长在《证词》中说明1993年《协议书》签署时的真实情况,《判决书》第8页判定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而真实性包括内容真实和形式真实。也就是说《判决书》第8页判定了5000元一次性买断式的著作权转让交易是真实的。
但《判决书》第16页又否定了前述判定:从时任该团团长李承祥致原告的信函内容分析,所谓一次性给付应为十年之约,而非一次性终了此事。对3000元管十年,为何变成最后《协议书》中白纸黑字的5000元一次性支付,该《判决书》却只字未提。
关于“未按约定为原告署名”的违约之诉,中芭强调如有违反,就构成违约,但非侵权,故此项不适用侵权之诉,更不适用于赔礼道歉形式的责任承担。
对梁信起诉中芭“未按约定为原告署名”一事,经调查,这是中芭相关部门在新网站试运行阶段,刊登介绍中芭曾经演过的各种剧目包括《红》剧在内的资讯内容,非演出推广内容,刊登这些内容的目的,是为了填充新网站框架,为搭建正式的官方新网站做前期准备,然严格按法规来讲,双方的《协议书》上并没有要求为原告在网站上署名,因此,在网站上署不署名本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违约。但是,法院却判决中芭侵权,并判中芭为此向梁信赔礼道歉。
对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中芭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三项上诉请求,包括:1、请依法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2、请依法驳回梁信主张的上诉人“未按约定为原告(被上诉人)署名”而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起诉;3、由梁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坚守诚实信用,捍卫法治中国
针对梁信方面撕毁合同,恶意发起诉讼,中芭已采最大克制态度来面对!众所周知,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至尊条款”!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随意单方面撕毁。
在现代社会和商业领域,大家都视诚信为企业和个人的生命。同样在文化艺术领域,诚实守信是艺术家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底线,中芭视诚信为生命!在中芭看来,对合同的尊重与履行,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声誉和经济利益,更关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中芭是几十年来受全国百姓喜爱的文艺团体,不但在艺术上具有示范性作用,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时,中芭也同样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履行相应社会责任,并发挥表率作用。
50多年来,中芭坚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踏踏实实、远离浮躁、不唯名利搞艺术。在此次剧团声誉被践踏侮辱的时候,恰逢《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出版,习总书记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习总书记的讲话,增强了我们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期盼,也更坚定了我们对依法治国实现“中国梦”的信心。
(编辑:王日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