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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尊严是如何失去的?

2015-07-27 10:31:59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李公明

   
在尊严的获得与失去之间有一种隐藏得比较深的状况是,当尊严成为挂在人们嘴上的概念的时候,虚幻的获得与真实的失去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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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严:历史和意义》,迈克尔·罗森 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4月


  读迈克尔·罗森的《尊严:历史和意义》(石可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4月),最使我感兴趣的问题是,从哲学思辨到司法实践看尊严是如何失去的,而不是关于尊严的概念史或关于意义判断的思辨。可能是因为,尽管有些概念我们其实并没有深刻理解,但是我们却深知其可贵,唯恐失去,例如像“自由”、“平等”这些概念。实际上,我认为有些读者可能容易忽略的,正是作者抽丝剥茧般的概念思辨与我们的事实经验之间的内在关联。当我意识到自己内心的这种关注角度的时候,似乎更能理解作者说虽然本书是一部哲学著作,但更愿意挂上“政治理论”这个标签,他解释说要让事实进入反思活动之中(第6页)。那么,对我们来说,当我们谈论尊严的时候,是否也更应该让“尊严是如何失去的”这样的问题首先进入反思之中呢?


  最简单的问题:尊严的主体应该是谁?当然首先是人类,而人类自然又分为个人与群体。显然,个人与群体都应该拥有自己的尊严,而基础则是个人的尊严,这是常识。作者首先让读者明确的是,“尊严”这个观念在现代政治文明中的地位:它是现代人权的中心概念,是政治生活的标准规范,是被国际社会最为广泛接受的框架,包含在无数宪章、国际法和宣言中。例如作者举出1948年的联合国人权宣言和1949年的联邦德国基本法,前者第一条第一句是:“所有人类生来自由、拥有平等的尊严和各项权力”,而后者第一条是:“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它、保护它,是所有国家权力的职责。”(第2页)但是,罗森马上又举出了2006年伊朗总统阿赫迈·内贾德·穆罕默德在与西方国家打交道过程中的一个实例,说明不同的国家对“尊严”这个概念在口头上的认同和内心深处的想法可能是多么不一致。对此,罗森提出的问题是:“到底可以在多少语境里可以和这个词遭遇?”(第3页)接下来作者考察了“尊严”使用时的不同语境,以及所产生的不同意义;而贯穿本书这三章的主题则是:如何理解康德关于尊严的观点?康德把尊严和所有人类都拥有的无条件的、内在性的价值联系起来,起到相当重要的、历史性的作用;康德关于人类应该被当作目的对待、永远不可以仅仅被当作手段的著名论断,使人们尝试着把对尊严的尊敬原则转化成实践性的道德和法律判定(第9页)。


  可以相信,在当代文明的司法系统、法律条文中都不会缺乏“尊严”这个概念,但是作者指出“在法律体系里统合尊严观念,没有国家比德国走得更远”。不管德国到底走得多远,从他举出的一些例子就容易使人想到“尊严是如何失去的”这个问题:德国基本法的第一条被宪法法庭在各种情势下启用,比如,驳斥无释放可能的终身监禁、给国家监视私人住所的活动设限、阻止要求受审查信息义务性汇总的法案通过、保持对窥视秀的禁令、阻止允许击落被劫持客机以防它们被恐怖分子用来进行自杀式攻击的法案动议通过;各级法庭也对一系列构成侵犯人类尊严的活动内容为何达成一致,包括酷刑折磨、奴隶制、种族屠杀、将某人投入屈辱性的、非人道的惩罚、绑架、污名化、对所谓“无价值的生活”的摧毁、人体试验,等等。作者认为德国法庭系统非常复杂,但是背后的基本原则很有启发。尊严是人性不可侵犯的特征,德国基本法的这个原则可以追溯到康德(第64—65页)我们应该注意到,在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中的这些“尊严”概念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而且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启用的,而且不是一般的司法实践,而是以宪法审查的名义进行的重大司法实践。我们知道,在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德国的宪法诉讼机制具有独立性强、违宪审查所涉及的范围广泛、违宪诉讼受理案数量极大等特点,除此以外,德国的违宪审查不但不回避而且还积极介入政治问题(可参阅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二版)。毫无疑问,把尊严问题置于司法实践尤其是违宪司法诉讼的机制中,这是对尊严的最大也最真实的尊重,是检验对待与人权紧密相连的尊严问题的真实态度的试金石。反过来说,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在一个根本性的层面上看到“尊严是如何失去的”。


  在尊严的获得与失去之间有一种隐藏得比较深的状况是,当尊严成为挂在人们嘴上的概念的时候,虚幻的获得与真实的失去紧密相连。罗森说,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批评家对成为陈词滥调的“尊严”的批评是并不奇怪的,他还举出马克思对德国社会主义者卡尔·海因岑的批评,后者把德意志诸侯的统治描述为和“人的尊严”相悖。在我们看来,能够从“人的尊严”的角度批判专制统治,不是正确且必须的吗?但是“马克思说这种关于尊严的‘空话’,和‘从历史逃难到道德’没什么两样。”(第35页)毫无疑问,马克思并非不清楚德意志诸侯的统治与“人的尊严”相悖的状况,他只是不满足于让“尊严”成为批判中的一种“空话”。由此,罗森特别关注到尼采有一篇常被人忽略的攻击尊严问题的文章,这篇文章题名为《希腊国家》,是尼釆在1872年写给瓦格纳的生日礼物。尼采的大意是说,人类在被奴役的时候,常常会以一些概念上的幻觉来安慰自己,例如人的尊严、劳动的尊严等;“尼采说,劳动的尊严,是一种宽慰的方式,试图为那些不得不劳动的人,把事实上羞辱性的被迫劳动说得更吸引人而已。”“人的尊严,劳动的尊严,这种幻想,是奴隶制隐藏于自己的需要造就的产物。”(第36页)那么,从马克思到尼采,我们不难明白,把“尊严”作为一种空话,正是使人们失去尊严的一种严重状况。


  罗森零散谈到了使人们失去尊严的各种方式,他认为,“确定是否侵犯尊严的要件是,是否出现了贬损的对待方式”(第95页),“我们或许会和我们的敌人战斗(在某些情况下),但我们不应该羞辱他们。我们可以惩罚罪犯,但我们不应当贬损他们。可是什么算作羞辱或者贬损性的对待,各个文化之间有着巨大的不同,但这绝对不构成相对主义的理由:羞辱和贬损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这个思想可以是一个很好的普遍性的主张,即使对之的具体实践如何则有非常不同的表达。”(第103页)那么,认识什么算羞辱和贬损性对待,就能够弄清楚“尊严是如何失去的”。在司法研究中,当然有很多对此的讨论,但是在更被社会大众接受的文化传播途径中,如新闻、文学、艺术、心理咨询等,关于羞辱与贬损性对待的问题还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当然与必不可少的案例是否能够被公开讨论以及可以如何讨论密切相关,但越是处于这种状况之中,就应该明白这种讨论的重要性。


  (编辑:葛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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