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录(节选)
286. 《论不正义》的书信中可能出现得到全部财产的兄长们所开的玩笑。“我的朋友,你生在山的这一边,因此你长兄得到一切便是公正的。”
“你们为什么杀我?”
287. 他住在河水的那一边。
288. “你们为什么杀我?”——“你听着!你不是住在河水的那一边吗?我的朋友,如果你住在这一边,那么我就成了凶手,以这种方式杀你就不正义了;但既然你住在那一边,所以我就是勇士,这就正义了。”
289. ……人希望统治世界,这个世界的格局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上呢?以每个人的心血来潮为基础吗?那会是多么混乱!以正义为基础吗?人不知道正义为何物。
很显然,假如人了解正义的话,他就不会确立人类一切准则中最普遍的那条准则了,即人人遵守本国的习俗;真正公平的光辉会使一切民族都俯首听命,立法者也不会以波斯人和德国人的胡思乱想和心血来潮、而不是这种始终如一的正义为典范。我们会看到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时代都树立正义,而不会看到一切正义的或不正义的东西都随着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纬度上升三度就能把法理全部推翻,一条子午线就影响到真理;基本法过几年就会改变;权利有自己的时代,土星进入狮子座,就标志某种罪行的起始。正义以河流为界定,多么滑稽!在比利牛斯山这一边是真理,在那一边就是谬误。
他们承认,正义并不是存在于这些习俗之中,而是存在于每个国家都了解的自然法则中。假如轻率地在人间播撒法律的机缘至少碰到一例带有普遍性的法律,人们必定死死抱住不放了;但是事情是如此地滑稽,人类的任性是如此地变化多端,以至于竟然找不到一例普遍性的法律。
盗窃、乱伦、杀婴、弑父,每一桩行径都在品德高尚的行为中占有一席之地。因为一个人住在河的那一边,因为他的君主和我的君主有争执,尽管我本人和他的君主并没有任何争执,那个人就有权杀我,还有比这更加荒唐的事情吗?自然法无疑是存在的;但是被这种美好理性败坏了,它败坏了一切。
这种混乱导致有人说,正义的本质是立法者的权威,而有人则说,正义的本质是君主的便利;还有人说,就是现行的习俗;而最确切的是:仅仅照理智来说,没有任何东西本身是公正的;时间摇撼一切。习俗创造了全部的公道,其理由仅仅在于它已经被人们所接受;这是它权威的神秘基础。谁将它拖回到它的原则上来,谁就是在毁灭它。没有任何东西比这些矫枉过正的法律更加错误的了;谁因为法律是正义的而服从法律,谁就是在服从自己想象中的正义,而不是服从法律的本质;法律自身相当紧凑;它是法律,仅此而已。谁想考察它的动机,谁就会发现它是那样的脆弱、那样的轻浮,假如他没有观赏人类想象力之奇妙的习惯,他就会惊叹一个世纪的工夫竟能为它博得那么多的浮华和声望。抨击或颠覆一个国家的诀窍,就在于动摇既定的习俗,对它们刨根问底,指出它们缺乏权威和正义。有人说,我们应该依赖被不公正的习俗所消灭了的国家的基本大法。这是一场必输的游戏;在这架天平上,没有什么东西是公正的。然而人们却乐于听信这种言论。他们一旦认识到枷锁,就会立刻摆脱枷锁;大人物们则得益于民众以及这些好奇地审查现行习俗的人的衰败。但是有时候处于相反的缺陷,人们会觉得可以公正地做一些并非没有先例的事。正是这个原因,最睿智的立法者曾说过,为了人民的福祉,有必要经常欺骗他们;还有一位优秀的政治学家则说:Cum veritatem qua liberetur ig-noret, expedit quod fallatur(既然一个人不理解那种可以解放他的真理,那就最好让他受骗吧)。语出奥古斯丁《天城论》第4卷,第27章;不能让他感觉到侵占的真相;法律是以前不带理性地被引入的,现在变成合理的了;我们必须让人们把它看成真实的、永恒的,并且把它的起源隐瞒起来,假如我们不希望它很快就终结的话。
290. 我的、你的——这些可怜的孩子们说:“这条狗是我的。”“这儿是我享受阳光的地方。”这就是地球上一切侵占行为的开始和缩影。
291. 事关判断是否应该发动战争,并且杀死那么多人,处死那么多西班牙人的时候,只有一个人在作判断,而且他还是有利害关系的一方;按理说应该由与此无关的第三方来作判断。
292. Verijuris(真正的法律)。
我们再也没有真正的法律了;假如有的话,我们就不会把遵守自己国家的习俗当做正义的准则。正因为找不到公正,人们才找到了强力,等等。
293. 正义、力量——公正的东西得到服从是正当的;最强有力的东西得到服从是必要的。没有力量的正义是软弱无能的;失去正义的力量就是暴政。没有力量的正义会遭人反对,因为总会有坏人;没有正义的力量会受到谴责。因此,必须把正义和力量结合起来;为此,我们应当使正义的东西变得强大,或者使强大的东西合乎正义。
正义容易引起争议,力量很容易识别,而且没有争议。因此,我们无法把力量赋予正义,因为力量否认了正义,说正义是不公正的,而它自己才公正。因而,既然不能使正义的东西强大起来,我们就使力量变得公正了。
294. 唯一普遍的法则,就是国家对通常事物的法律,以及在其他事物中的多数人法律。这是从何而来的呢?从其中存在的力量而来。因此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国王特别有力量,不服从大臣们、多数人的法律。
财富的平等无疑是公正的;然而,既然人们无法使力量服从正义,于是就使服从力量成为正当的事情;由于无法强化公正,他们就把力量公正化,目的是使正义和力量结合起来,实现和平,而和平是至高无上的财富。
摘自《思想录》
(编辑:王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