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火耗”?
康熙六十一年八月,陕西巡抚噶什图奏请用通省火耗弥补亏空,孰料折子上去后,康熙下谕痛批:火耗一事关系重大,断不可行,“自古以来,惟禁止火耗而已,不可开,奈何地方官稍征一二分,朕如何办?……尔等二巡抚昏愦受骗,布政使胆大,理应斩之”。看到这里,读者或许要问,究竟什么是“火耗”,康熙又为何对这个折子火冒三丈呢?
表面上看,清朝所定赋税并不高,其中农业税率一般不高于百分之十,商业税率也仅为“三十税一”或“值百抽五”,加上康熙朝后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老百姓的负担应该比较合理甚至可说是轻松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时人所说,“今日之农,不苦于赋,而苦于赋外之赋”,“今日之商贾,……不苦于税,而苦于税外之税”。 这其中的奥秘,就在所谓的“火耗”。
明朝万历年后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上交国库。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标准化银元,地方官府需将百姓交纳的零碎银两重铸为银锭才能上交,而熔铸过程中,原银两会有些许损耗。由此,地方官在百姓缴纳田赋时往往要求加收这部分损失,即所谓“火耗”。此外,官府征收“漕粮”时,也会因粮食晾晒、簸扬及运输而有所损耗,如遭雀吃鼠啃的损耗叫做“鼠雀耗”,解送入库、搬运过程中出现的损耗叫做“脚耗”,所有这些损耗(或说成本),官府不愿承担而将之转移给老百姓,即所谓“耗羡”。“耗”者,损耗;“羡”者,多余也。
通常来说,碎银熔铸的损耗其实并不大,每两至多也不过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至二;粮食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及成本或许会大一些,但这些看似合理的要求,最后都无一例外地膨胀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之后的所谓“耗羡”,都已不是原始字面上的意思而发展成正税之外的附加税,不容小视。而最耐人寻味的是,这些收入并不上交朝廷而归地方官府掌管,朝廷虽明知于此,却从来没有公开承认过。
康熙为何容忍地方官征收耗羡?
不承认并不代表不存在。康熙年后,征收火耗一如明代,且有不断加重的趋势,“州县火耗,每两有加二三钱者,有加四五钱者”;“大州上县,每正赋一两,收耗银一钱及一钱五分、二钱不等。偏僻州县,赋额少至一二百两者,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尽管谕令屡加禁止,但到康熙末年,火耗却越征越多,河南、山东等省的火耗率甚至达到正赋的八成左右。这些私征、私派、私用的所谓“耗羡”,不但加重了百姓负担,而且被地方官吏们视为约定俗成的“半合法”收入。如此,法外之税,又无监管,官吏们自然是上下其手,腐败丛生。
康熙之所以容忍这些“法外之物”,原因有三:一是官员低薪制,二是各级官府普遍缺乏办公费,三是地方亏空太大。说到官员薪俸问题,监察御史赵禧早在康熙八年就有过一段议论:总督每年支俸一百五十五两,巡抚一百三十两,知州八十两,知县四十五两。若以知县论,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亦得费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不取之百姓,势必饥寒。督抚则必取之下属。俸禄不增,贪风不息;下情不达,廉吏难支!
康熙像
养家活口之外,地方官员还得聘请幕友、书吏、仆役、家丁等,否则办公、顾问、保卫、勤杂等事务无人承担,这些编制外支出,全部由官员们自掏腰包,朝廷是一分钱都不管的。除此外,过境官员的送往迎来、交际应酬,逢年过节还得打点孝敬各级上司,各种费用加起来,根本不是这点低微的俸禄所能应付的。
要解决这些问题,当然也不复杂——请中央拨款。但话说回来,地方上的亏空说白了就是欠中央的钱;若要给官员加薪、弥补地方办公经费,中央拿不出钱只能加税,而加税势必增加百姓负担,康熙又不愿承担这个骂名,正如他自己说的,“加派之名,朕岂受乎”?
康熙晚年精力不济,思想也日趋保守,其曾表示:“今天下太平无事,以不生事为贵。兴一利,即生一弊。古人云多事不如少事,职此意也。”同时,康熙很注重自己万年之后的历史评价,其想在历史上留个“仁君”、“永不加赋”的好名声,所以他是宁可睁一眼闭一眼,实行得过且过的“鸵鸟政策”。
雍正宠臣沈近思反对耗羡归公
康熙末年的巨额亏空及耗羡的滥征滥派,自诩比康熙老爷子还要洞察世情的雍正自然心里跟明镜似的。即位之始,雍正即把清查亏空当成上任后的首要大事,赔补、革职、抄家,各种铁腕手段,一时闹得官员们怨声载道,几至“官不聊生”。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地方上的亏空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期间,上任、下任交代不清,日积月累,很多其实形成了无头帐。为此,一些督抚大员认为这样逼迫中下层官员也未必公平,于是提请“明定火耗额数”、以火耗弥补地方亏空并提取办公费的呼声再一次兴起。元年五月,湖广总督杨宗仁奏请将耗羡提出二成,以充地方“一切公事之用”;山西巡抚诺岷则奏请将每年收取的五十五万火耗银全部归公,其中二十万两垫赔实无可追的亏空及地方其他公用。之后,山东巡抚黄炳、河南巡抚石文焯也都提出了类似的奏请。
耗羡归公关系重大,何况这是康熙生前一再反对的,雍正对此当然不敢大意。为慎重起见,雍正将此议交付廷议,以听取大臣们的意见。讨论过程中,左都御史、吏部尚书朱轼等多数官员认为耗羡乃州县私征私派,于理不通,于法不合,于体制不符;若耗羡归公成为国家正税,一则有加赋之嫌,二则有纵贪之害,难免有违祖制,甚至遗患无穷。
时为雍正宠臣的吏部右侍郎沈近思即为反对派官员之一。他认为,耗羡归公是“正项之外,更添正项”,今日如此,“他日必至耗羡之外,更添耗羡”。他还特别强调说:“臣尝为县令,故知其必不可行。”雍正听后诘问他:“你作县令时,收不收火耗?”沈近思答:“当然收。不收怎么养活妻儿老小?”雍正冷笑道:“你也是个读书明礼的人。你这样做,难道就不是为了一己之私?”沈近思抗辩道:“妻儿老小不能不养,否则即绝人伦矣!”雍正听后大笑,“虽终不用其言,亦不以为忤也”。
沈近思像
沈近思是宠臣也是直臣,雍正曾称他“操比寒潭洁,心同秋月明”,其敢于冒犯龙颜、为民说话固然是一种胆魄,但最后也不得不承认,地方官员收取耗羡有一定的合理性。事实上,雍正对耗羡危害百姓何尝不明了,其在即位之初曾连发九道谕旨,其中在针对州县官的谕旨中就特别提道:“今钱粮火耗,日渐加增,重者每两加至四五钱,民脂民膏,朘削何堪?”
廷议前,山西巡抚诺岷将本省耗羡改革的情况奏报朝廷,其要点包括:一是定火耗率,并以减火耗为原则。根椐各州县情况,高者降至一、二成,低者加至一、二成之间;二是将火耗银公提司库,州县官无权经管,以防中饱私囊;三是用火耗银弥补无着亏空,以示公平;四是从火耗银中提取公费,杜绝滥派理由;五是考虑实际情况,提高官员的养廉标准。
耗羡归公是制度创新
相比于康熙晚年的宽仁无为,雍正在实事求是、承认现实方面更值得称道。有了山西的成功经验,雍正于二年七月乾纲独断,宣布实行耗羡归公。上谕中,雍正首度承认了耗羡的合理性,“州县火耗原非应有之项,因通省公费及各官养廉,有不得不取给于此者”,“朕非不愿天下州县丝毫不取于民,而其势有所不能也”。
由于廷议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雍正又说:“前朕曾降谕旨,令尔等平心静气秉公会议,今观尔等所议,亦属平心静气,但所见浅小,与朕意未合。”当有人提出先在山西试行、看效果如何再推广时,雍正断然道:“此言甚非,天下事惟有可行与不可行两端耳,如以为可行,则可通之于天下;如以为不可行,则亦不当试之于山西。”这话的意思是,正当就推行,不正当就禁止,这也是雍正执政的典型风格。自此,各省相继实行耗羡归公。
雍正像
在耗羡归公的制度设计上,其中一点值得特别注意,那就是监管上的“收支两条线”,即州县官员征收耗羡后,不再由其自行支用而是解归省库国库,由上级分派。此前,山西太原知府金鉷曾主张“财在上不如在下”,州县官为亲民官,“宁使留其有馀,养廉不能胥足,一遇公事,动致侜张”。对于此议,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提出批驳,说“正赋以供国用,耗羡以养廉员,治人食人,相维相紧”,“耗羡者,百姓之银钱,即朝廷之财赋,乃皇上体恤群臣、通院、司、道、府而酌盈剂虚,以补其常俸之不足,非专为州县而设也”,如耗羡为州县所得而上司不宜提解,那“不肖上司必将寻隙勒诈,别生事端,恣其无厌之求”;即使有淡薄自甘者,上司衙门“别无出息,枵腹办事,反不如州县各官,安享厚利,谁能堪此”?
再者,耗羡与节礼息息相关,“上司不提解耗羡,属官必呈送节礼”,而之前“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取给于州县”;“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肯查参”,以致上下勾结,相承共腐,吏治不清,腐败日深。既如此,“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养州县”?
换言之,此前州县官是用耗羡养上司,而上司既在经济上仰仗下级,监督也就无从谈起;现在反过来,耗羡提交上级掌管,下面的公费开支由此拨出,下级也无从挟制上司,上下级关系才能理顺,良性的官场风气才能形成。
据此,高成龄的意见是:耗羡应公开并限定数目,“若不限于一定之数,则小民将无所遵依,而不肖州县反得任意多征”;耗羡收取后,与其留于州县,不如提解国库(藩库),由大吏分拨,“通省遇有不得已之公费则可支应而不必分派州县,州县则无由藉端科索里甲,于是私派亦可禁绝”。这样的话,既能照顾到各地的平衡,也能防止下面州县官中饱贪腐,“州县不能入己,谁肯多征”?
耗羡归公无疑是一项重大的财税改革。此前,地方官员们以种种理由加增加派,肆意滥收,表面上都冠冕堂皇,说是为办公务,实则利用朝廷在许可与不许可、合法与不合法的依违之间浑水摸鱼,盘剥来的民脂民膏,少数办公,多数用于肥己。真正能够道德自律,“只取一分”的好官,少之又少。
一言而辟之,耗羡归公的本质在于财政公开化、透明化,即将此前征收的耗羡银由“非法”变“合法”,同时由“暗征”变“明征”,并使其数量和用途固定化。这样一来,地方官员不得再私自加派,明规则取代了潜规则,此前说不清道不明、半明半暗的财路由此被堵死,原本流失到州县官员手中的非法所得也被收归藩库国库。这种做法,不仅完善了之前的财税制度,而且也是一种反腐、防腐的制度创新。
(编辑:葛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