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陶东风
一、所谓“艳照门”
最初是在北京的一家报纸了解到“艳照门”的消息,时间在春节前,具体的日期记不清了。后来在新浪博客发现它被作为重点专栏加以推荐、讨论,参与者甚众。我至今没有看到未经处理的艳照,但是通过朋友和其他文章的描述,也知道了大体怎么会事。其实这些东西网络上有的是,如果不是绑上明星根本没有人关注。当时我的第一感觉是“又一个无聊的媒体事件或网络热点”,和其他明星隐私的披露、热炒没什么区别(我至今也还这么看)。后来感到有些吃惊是因为那么多媒体和网民投入了那么大的热情。我的疑问是:这件事这么值得关注么?它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什么样的精神状态?
“艳照门”的“罪魁祸首”不是单独的某个人或某个因素,是各种合力共同造成了这个媒体事件。首先,陈冠希有拍摄艳照的私人爱好,不管这个爱好在道德和审美趣味上是否健康,都是他的个人自由(前提当然是被拍摄者是自愿的)。他的过失只是不小心让它们落入了好事者的手中,即使这样,“罪魁祸首”也说不上(除非有证据证明他本人有意上传了照片)。其次,网络是很重要的因素,但也就是技术因素而已,也就是说,网络使得艳照上传有了技术上的可能性,但却不等于必然性。如果媒体不感兴趣,网民不感兴趣,上传了也无法闹成什么“事件”。第三,“罪魁祸首”也不是抽象的人性。有很多人认为对艳照感兴趣是人之本性。这个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也不完全是这样。网络上的艳照其实早就有,而且很容易获取,为什么唯独对明星的艳照感兴趣?关键是消费社会的媒体和大众对明星有变态的兴趣。这才是问题所在。也就是说,最最不正常的是这么多的人和媒体热衷于谈论这件事情,使它成为一个“公共事件。”
纯粹的私人行为,不管多么偏离公共美德,只要不涉及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是无所谓道歉的。比如一个富人临死时把自己的遗产全部销毁而不是献给社会,这个行为肯定是偏离公共美德的,但我们不能要求他道歉,毕竟他销毁的是自己的财产。同样,一个人在性生活方面有自己的癖好甚至是背离常态的癖好,只要不涉及他人利益,也无所谓道歉不道歉的。但“艳照门”事件毕竟肇始于私照的外泄,而外泄以及进而上传给他人、给公共领域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个意义上,陈冠希有私照保管不善的责任。他应该为此道歉,而不是为拍摄艳照本身道歉,也没有必要为他的性癖好本身道歉(哪怕多数人认为他的性癖好是不健康的)。别的相关艺人如果涉及艳照外泄的问题,也应该道歉,否则无所谓道歉不道歉。
有人认为此事件爆出的性乱状态是娱乐圈的悲哀,也是整个时代性状态的征兆,但我不认为这是什么严重的性乱状态,乱与不乱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和多少异性有性关系算乱?一个以上就乱么?非夫妻的性关系就乱么?古代乃至现在仍然有一些国家男人可以合法娶多个妻子,这算乱么?合法就合理么?总的说来,我觉得娱乐圈不见得是性关系特别乱的地方,有权有势的人利用权力进行的性交易行为可能要比这乱得多,之所以给人娱乐圈特别乱的印象,一是因为媒体和大众对娱乐圈的名人兴趣特别浓厚,二是因为娱乐圈的丑闻可以曝光而权力场的丑闻不能曝光。如此而已。至于它和时代的关系,我觉得陈冠希他们的性癖好本身到不能说明什么问题(这样的性癖好在古今中外都一直存在),说明问题的是网友的反映。从网友中相当部分对他们的性癖好表示理解和宽容看,可以发现我们的时代的确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的性观念更加开放了。是好是坏大家自己评论吧。
二、明星应该是道德模范么?
“艳照门”事件中一个热议的话题是明星的行为对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有重要影响,因此,名人应该为此有所担当,应该在道德上作模范。
[NextPage]明星是公众人物,它们的言行对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影响的确很大,非常人可比。在这个意义上,明星的确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更高的自律要求。但是我宁愿这是“应该”而不是“必须”,因为只要没有触犯法律,这个要求就不是强制性的。我们可以说明星应该在性关系上更加严肃和检点,但是只要他(她)没有犯法,我们不能强制他们作男女两性关系的模范。一个把道德建设的希望寄托在明星的模范行为之上的社会和个人都是可悲的。这太抬举明星了!这同时也表明我们教育(广义)太无能了。过于苛刻地要求一个群体引领社会道德与过分抬高这个群体的地位其实是一回事。在这个意义上,崇拜明星和苛求明星本来就是一个分币的两面。一个自主的、有定力的、有主体性的人既不盲目崇拜明星,要他做指路人;也不盲目苛求明星,要他做模仿作榜样。当然,现在的青少年的确喜欢模仿明星,因此我同意明星应该注意自己的公众形象。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青少年的这种模仿行为是社会文化病态的表征,也是我们的教育无能的表征。我们的学校、我们的媒体不是一直在教育学生么?为什么在明星的示范力量面前不堪一击?合乎逻辑的推理是这样的:虚假空洞的、不得人心的教育和太多的社会丑恶现实使得大众特别是青少年陷入了道德真空和价值真空,然后才有他们对明星的盲目模仿,而不是对明星的盲目模仿导致了社会道德的败坏。这个顺序应该搞清楚。
平心静气地看,明星在道德上不比任何一个社会群体优越,但也不比任何一个社会群体更糜烂。其实,这次的艳照所披露的性癖好在一般人的性生活中并不稀罕,只是大家不说,不进入公共媒体(这点很重要),因此不构成什么“事件”。同时,即使进入了公共媒体,如果不是明星,也不会被炒作得这样。明星的确比别人有更多的性选择,因为他们有机会,别人没有机会,不是因为他们“性本恶”,别人“性本善”。现在谴责陈冠希等明星的人如果自己有机会,很可能和陈冠希他们一样甚至更糟。如果说真的有什么值得警惕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明星们为什么竟然会这样(因为明星本来就这样),而是大众,特别是少年粉丝们为什么要如此这般非理性地崇拜这些个道德和技艺都高不到那里去的所谓“明星”,并把他们作为偶像?为什么追星追得如痴如狂?这才是有病的表现。这当然也并不是某个粉丝或者追星族的病,而是这个消费社会的病。
还有一点要强调,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状况的确不理想,甚至很糟糕,但是我以为主要责任不在明星,而在我们的制度和教育,在于这个社会整体上是一个没有正义而且居然把正不压邪视作正常的社会!艳照曝光之前我们的道德就好么?彻底删除了艳照并保证以后不再出现艳照,道德就好么?我从来就怀疑青少年追星是因为这些明星的高尚道德使他们折服,我也根本不相信“艳照门”的曝光会使陈冠希等的粉丝们警醒。消费社会的本质不变,追星依旧,类似事件也一定会依旧。
在技术的意义上,科技的发展的确是使得人的隐私变得更加容易暴露。比如“艳照门”事件。如果没有网络技术、微型摄像技术,它的出现是难以想像的。很多隐私没有高科技就无法发现,发现了也无法广为传播,或者传播的成本高得难以想像。这提出了在高科技时代如何保护人的隐私的问题,扩大一点说则是高科技时代如何保护人权的问题。这实际上是文化的问题、政治的问题、法律的问题,而不单纯是技术问题。科技毕竟是一个中性的东西,它提供的可能性不等于必然性。科技是人的发明,科技的使用更应该受到人的控制。科技本身不是邪恶,只有当它被恶人利用的时候才会变成邪恶的帮凶。我们不要忘记了,网络和微型摄像技术也作了很多造福人类的好事。因此抽象地谴责或赞美高科技都是没有意义的,重要的是高科技的使用要体现人文价值,要强调科技成果的道德维度,强调高科技成果使用过程中的民主原则。现代社会高科技对人权的威胁其实最主要的还是来自国家机器,因为绝大多数高科技成果毕竟都掌握在国家机器而不是个人手中。对高科技的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暴露隐私只是其中之一)要从三个负面入手解决:第一是强化立法,对那些把高科技用于非人道、反人道、败坏人权目的的做法要通过法律加以制裁;第二是在和人民的权利直接相关的重要问题上,国家机器要尽可能公开高科技的使用信息,比如告诉人民在什么地方安置了摄像头。这是对人民负责的表现;第三是最艰难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改变被消费社会和消费文化极大地强化的窥隐癖和窥视欲,特别是媒体要自律,不要津津乐道地炒作明星隐私。当然,这涉及到媒体的运作方式问题。唯利润主义必然导致唯发行量(点击率)主义,它的根源则是唯市场主义。这里面有一个怪圈:完全推向市场、彻底市场化运作的媒体必然追求发行量(点击率),而越来越追求发行量的媒体越来越缺少道德自律,越来越缺少道德自律的媒体越来越热衷于明星隐私,越来越热衷明星隐私的媒体越来越刺激公众的窥视欲。就这样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抵制这个循环的两个可能的假设是:第一种可能,切断媒体和市场的联系,对媒体进行集中控制,这是一条倒退之路,我觉得是行不通的,而且在网络时代技术上的可行性也不大;第二种可能,公众对于明星的隐私不感兴趣,因此炒作明星隐私自然就没有了市场,因此媒体也就自然失去了这方面的兴趣。当然,很多人会说后者同样不可能,因为人本来就喜欢窥隐,这是人性,自古如此。我不同意这种抽象人性论。我以为人性中本来存在的东西不见得在任何社会文化环境都得到同样程度、同样方式的激发和引导。现在的问题可能不是批判“人性”,而是反思我们的社会文化环境是否在变态地刺激人性中的丑陋的东西?
三、“艳照门”事件显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双重危机
具有反讽意义的是,两件风马牛不相干的事件,即所谓“艳照门”事件和南方雪灾,居然同时成为鼠年伊始中国的最大公共事件。进入任何一个网站,几乎都可以发现“艳照门”“雪灾”两个关键词在主页的显要位置“携手”并列。新浪博客显示,近27万网民“积极参与”关于“艳照门”事件的讨论投票,网上上载的相关图片和文章被疯狂点击。
本文试图引入阿伦特和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理论范型来分析这个网络媒介事件,作者的结论是:“艳照门”事件凸显了网络时代中国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双重危机,它表明,公共领域的私人化或私人领域的公共化的结果,将是二者的两败俱伤。
这次的明星“艳照”是私人在私下场合拍摄并私人秘密收藏的,不管其目的是什么,审美格调和文化趣味是高是低,它都是典型的私人事务(物品),属于私人领域,没有公共意义。但一旦通过网络媒体在公共领域曝光,这些艳照就迅速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大量媒体带着不同的目的和用心积极卷入,大量网民同样带着不同的目的和用心极度关注。于是,私人事件(物品)转眼间成为公共事件。这就是私人领域的公共化与公共领域的私人化。[NextPage]
所谓“公共性”有两个基本含义,一个是通过进入公共场合而获得的可见性,二是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从理想的角度看,两者应该是重合的,也就是说,进入公共场合、被公众谈论的应该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事件或问题,与公共利益不相关的私人问题则应该保持其隐蔽性,不可见性,而不应该进入公共场合(在媒体时代进入公众场合实际上几乎等于进入公共媒体)。重合的例子比如南方雪灾,它既是呈现于公共空间的,可见的,同时又是关乎公共利益的。
但是在现实中,公共性的这两个含义常常又是不重合的。不重合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具有公共意义的事件因不能被公共媒体关注而无法进入公共场合并获得可见性和透明性。比如在被媒体曝光之前,“非典”虽然是一个关乎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事件,但却没有在公共空间呈现出来,不具备可见性;另一种情况是:本来没有公共意义的私人事件或私人物品,因为被公共媒体广泛炒作而获得了可见性,进入公共场合并成为所谓的“公共事件”。
以网络为依托的“艳照门”事件(与此类似的还有前段事件热炒的李亚鹏、王菲女儿的兔唇事件)是第二种不重合的典型例子,它戏剧性地模糊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改写了公共性和私人性的含义,其后果既是对私人领域侵害,也是对公共领域的毒化。
一方面,私人艳照因其进入了公共媒体而获得了可见性,丧失了不可见性,就此而言,它获得了第一个意义上的公共性(可见性)。私人领域的这种公共化表明私人隐私进入了公众媒体,成为公众话题和媒介事件,失去了其不可见性,不再成其为“隐私”,并因此而侵犯了私人利益。“隐私”之所以是隐私,就在于它是隐(不可见)的和私(私人所有)的。一旦被曝光就不再是隐私。所以,侵犯乃至摧毁私人领域的最直接、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把它公共化,使之不再具有隐蔽性和私人性。许多和明星隐私相关的私人事件多属于此类情况。比如前段时间媒体爆炒李亚鹏、王菲女儿的兔唇事件,还有此次的艳照门事件,都是这方面的典型。
另一方面,本来应该关注、谈论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件、公共问题的媒体,因其热衷于上传艳照、炒作艳照内幕、披露明星隐私、炒作明星绯闻而远离了真正的公共性问题(比如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政府官员的滥用职权问题等等)。这实际上就是大陆媒体目前的状况。例如,大陆媒体由于种种原因曾经长时间内不能报道和谈论“非典”,致使“非典”发展到失控状态,严重危害了公众利益;在比如,大陆媒体至今也不能深入反思和讨论“文革”和“反右”问题。
这表明,私人领域的公共化与公共领域的私人化是同步进行的,是一个分币的两面。其结果不仅是侵犯了私人利益,同时也毒化了公共领域,使之伪公共化,使公共领域徒有“公共性”之名而没有公共性之实。这实际上是对公民权益的严重侵犯,因为这样一来,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公共领域得不到保护,损害公民的政治权利的现象不能得到媒体的应有关注,无法成为公共事件。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说“艳照门”事件不仅是私人领域的危机信号,同时也是公共领域的危机信号。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