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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税收政策别“高高托起悄悄放下”

2014-03-12 11:36:14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关峡

   

  当前,文化发展不是认识问题,而是“发展什么”和“怎样发展”的具体问题。在国家加大投入的同时,我们要更好地利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助推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要探讨如何释放改革红利,以优惠可行的税收政策为引导,让社会资金助推文化发展。

  以企业赞助文化机构为例,迄今为止,与欧美国家相比,不仅企业积极性低,赞助总量少,而且发展速度极其缓慢。中国很多企业不仅实力很强,而且对文化也非常关注。可是现状为什么依然令人遗憾呢?以中国国家交响乐团为例, 2012年和2013年,乐团通过设立荣誉董事会制度向社会筹融资3000多万元,从而成功完成了中国交响乐历史上最高规格的欧洲巡演和最大规模的美国巡演,被《纽约时报》誉为“中国艺术之风席卷美洲大陆” 。然而,我们也真切感受到了企业对文化事业缺乏赞助热情的问题所在,那就是文化税收政策对企业赞助文化事业的优惠较少。通过对比相关税收政策的变迁我发现,一方面中央对文化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企业赞助文化事业的税收优惠却走向了相反的方向,真可谓是“高高托起,悄悄放下” 。

  所以,根据当前的困惑和困难,以及谋求发展的需要,我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以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作为文化机构的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是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依据。通过比对1999年至今的涉及企业捐赠的相关法规变迁,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对文化机构的划分标准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转变为单纯提及公益性。虽然无法更深入地了解这种转变的意图,但这的确是一种朝着相反方向发生的变化。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是欧美国家对于文化机构普遍采取的划分标准。他们根据艺术特点和办团目的,通常把剧团划分为营利性表演团体和非营利性表演团体两大部分,如以娱乐性为主的轻音乐团、摇滚乐团、马戏团、魔术杂技团、歌舞厅表演属于营利性表演团体;而话剧团、歌剧院、芭蕾舞团、合唱团、交响乐团、少儿剧团则属于非营利性表演团体。正是基于此,美国国家政策对非营利性文化机构的宗旨是“鼓励和支持美国的艺术团体和艺术家,不断给美国艺术注入生命力,促使其完善” 。同时,美国的文化税收政策也是根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界定划分而制定出来的。

  中国的经济政策在其他行业越来越开放,越来越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所以,建议从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角度出发,首先理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这一划分标准,相关文化经济政策也应该朝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方向发展前进。

  二、完善相关法规,切实减免企业赞助非营利性文化机构的税收。

  根据近年来中央对于文化发展的重视程度,以及对文化事业社会效益的强调,企业赞助文化的税收优惠理应越来越大,越来越好。然而,对比相关税收政策的变迁,似乎也走向了相反的方向。根据2006年的相关政策,“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 %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捐赠额度没有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0 %,则捐赠金额可直接抵扣税金;然而, 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改为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虽然从比例上看,从10 %提高到12 %,但计算的基数前者要远大于后者。所以,算来算去,企业捐赠能减免的税款不是多了,而是少了;能得到的税收优惠不是多了,也是少了。所以,虽然现在很多中国企业对捐赠文化机构有实力,也有热情,却没有行动,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是关键因素。

  相比之下,美国的税收体制是对艺术赞助最重要的保障。在美国,企业成立非营利性文化基金,或者捐赠给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机构,都能获得税收全免或大幅度减免。据相关资料统计, 2003年美国对“艺术、文化和人文”类的捐款约为122亿美元。美国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营活动一般都是通过演出公司进行的,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案》 ,这类演出公司也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部分。营利性演出公司及其所属艺术表演团体经注册登记后,必须照章纳税,实行累进税制,纳税较重;戏剧、芭蕾舞、交响乐等表演艺术投资大、成本高,排演周期长,人员众多,观众有限、收益少、利润薄,不以盈利为目的,注册为非营利性的团体,注册为非营利性艺术表演团体和非营利性演出公司后,在美国可享有免税、政府津贴、社会赞助等众多优惠待遇。纳税人给非营利性演出团体的捐款,也能直接抵减很大一部分税款。

  总之,完善文化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助推文化发展,对于促进中国文化传承与发展、推广和普及高雅艺术,以及推动中国文化走向世界,都不失为一条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方法。

  (编辑:王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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