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百年来,艺术与技术总是携手共进,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技术是艺术存在的真正基础,艺术也是在技术基础上成长起来的,二者之间这种联系的历史与艺术的历史一样久远。世界文明 史和艺术史上的一些伟大杰作,如金字塔、巴特农神庙、拜占庭的圆顶教堂、埃菲尔铁塔等都是伟大艺术的典范,又都是当时最新技术、伟大技术的产物,同时又都是那些时代科学技术的结晶和代表,是艺术与技术共同存在的体现。艺术与技术之间的分离开始出现于17世纪初期,分离的最初动因来自技术方面。随着文艺复兴以来近代自然科学从萌芽到发展的过程,科学显示了日益强大的力量,并渗透到技术领域,技术走向了与成长着的自然科学结缘的道路,开始了与艺术分离的进程。在这种分离中,技术的一部分走向了科学,一部分走向了艺术。同样,技术也走进了舞蹈艺术的范畴。技术的这种转变不仅对于艺术来说是深刻的,对于技术本身而言也同样是深刻的。
从舞蹈文化艺术概念的范畴中来看,技术与艺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舞蹈技术一般指的是一个动作、一个过程、一种方式和一种手段,往往利用这种方式和手段来充实艺术的丰富性,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给人以亮点和高潮点;而舞蹈艺术既可以是指方式、过程和手段,又可以指艺术品、艺术现象,它属于广义的概念。在舞蹈中,技术和艺术虽同为“术”,一是“技术”之术,一是“艺术”之术,虽然属性不同,目的和存在方式也不同,但是二者也有紧密的关系和意义,技术附属于艺术之下,是艺术存在的表现形式。二者不可混淆概念,如把艺术混同为技术,或把技术混同为艺术,无疑是把目的和手段、过程与终极目标的位置给颠倒了。
技术是艺术不可分离的本质属性之一,同时又是舞蹈艺术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一。苏珊·朗格认为:“所有表现形式的创造都是一种技术,所以艺术发展的一般进程与实际技艺——建筑、制陶、纺织、雕刻以及通常文明人难以理解其重要性的巫术活动——紧密相关。技术是创造表现形式的手段,创造感觉符号的手段。技术过程是达到以上目的而对人类技能的某种应用。”苏珊·朗格的艺术观属于表现主义,但现代艺术中技术本质的存在和强化,使得她不得不关注到这一层面,发现到艺术中技术的重要价值。苏珊·朗格的这种表现主义艺术观正符合了今天大众对舞蹈艺术的审美主义。在舞蹈艺术中,技术体现了相当重要的价值,技术运用的过程增加了艺术的魅力和神秘性,又填充了艺术的丰富性,点缀了艺术的魅力美,尤其在创作技术的过程中,艺术价值得到了更好的提升。
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今众多的大中型舞蹈比赛中,有许多的舞蹈艺术作品,技术含金量的比重越来越高,甚至以高超的技术表现舞蹈作品涵义,这种“以技术代替艺术”的舞蹈艺术的表现形式,就笔者个人而言是不赞成的。舞蹈艺术作品所要表现的不是技术的高超,而更多的应该是表现一种社会现象、一种文化、一个民族特色、一个神话传说、一个人物……可以这样说,在舞蹈艺术作品中,既不能滥用技术动作,也不能反对使用技术动作,技术的使用应该是有选择性的,能够准确体现角色内涵的“技术”动作才称得上是艺术动作,单纯追求技术的高超性,在舞蹈艺术中是不推崇的,虽然舞蹈是身体的语言,但是舞蹈艺术的涵义却不是仅仅以高超的身体技术语言来展现的,它更多的应该通过文化内涵、生活习性、民俗特色、人文环境与民族风情等因素来体现舞蹈艺术的内涵。而舞蹈艺术中又离不开技术的存在和点缀,我们不否认舞蹈作品中出现高超的技术动作会引来观众的热烈掌声与声声赞叹,也会让观众感受到舞者美妙舞姿与优美弧线的魅力,但是仅仅是技术动作能够表达出本民族的文化内涵与生活风俗习性吗?不能!这儿只是突显了技术的美,却没有艺术的深刻内涵,体现不出民族的独特魅力,失去了体现广义的艺术魅力的意义。舞蹈艺术在于体现完整性,不是单一方面的突显。所以我们说,艺术与技术犹如一张纸的两面,技术是艺术不可分离的属性,或者说是艺术存在的最高形态。在艺术中,不论是在绘画、雕塑、音乐、诗歌、戏剧、舞蹈等形式中,都需要有特定的技术或者说技巧作为支撑和点缀,用技巧来建构艺术形式,来达到艺术作品所要表达的目的。以技术作为支撑和点缀,结合其他因素充分体现出舞蹈艺术的魅力美,我们认为这是对美的艺术的最高追求和艺术的本质属性的完美体现。
对于“美的艺术”,席勒曾经在他的《美育书简》一书中这样作出美学理论解释,他写道:“表明某一规律的形式可以称作技艺的或技巧的形式。只有对象的技巧的形式才促使知性去寻求造成结果的根据以及造成被规定者的规定的东西。”“自由只有借助于技巧才能被感性地表现出来……为了在现象的王国把我们导向自由,也需要技巧的表现……现象中的自由虽然是美的根据,但技巧是自由表现的必要条件。”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艺术与技术的关系,可以说表现在艺术过程和艺术形式的许多层面上,艺术种类、风格的不同区别,往往是不同的艺术技巧所决定的。艺术中的技术以形式的过程展现出来,是一个比艺术作品物质方面更为有意义的领域,作为艺术风格的基本和决定性因素,它不仅仅是一种手段,而且具有服务于和赋予形式及象征的功能。
从古至今,艺术门类千差万别,各有自已的个性。在艺术与技术的统一中,技术存在价值的确定是以艺术的完成度来进行的,所以在相当长期的过程中,艺术与技术在有机结合与服从的基础之上,技术常常服从于艺术的需要。众所周知,舞蹈的技术最初是从杂技、武术、戏曲舞蹈等其他姊妹艺术中汲取而来,舞蹈技术发展到今天这个高度,和其他姊妹艺术、舞者自身的创造是分不开的,在创作的过程中,舞者同样还是借鉴了杂技、武术等动作,以至于舞蹈的技术动作越来越向杂技动作靠拢,不记得是哪一位大师曾经说过“杂技可以舞蹈化,而舞蹈绝对不能杂技化。”杂技作为一种由劳动人民创造,并表现人的精神面貌和潜在体能的艺术,它的本质是“技”,是技艺,是技巧的组合。杂技演员以人对于物的高度驾驭能力,将那种常人所不能的,特殊的,但都是符合人体运动规律的,可能做到的技巧动作表演出来,从而揭示出人体中潜藏的那种特有的力量和功能,表现人的乐观、勇敢、健康、智慧的精神面貌。通过演出给人娱乐、鼓舞和启迪,使人振奋向上,让观众自已去思索,去体验,这就是杂技体现出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地说,这种表现是间接的,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是含而不露和似无而实有的。杂技通过技术展示人的智慧和力量,体现了高度的表演艺术,也体现出了技术是服务于杂技艺术的。而舞蹈的本质是“舞”,是故事,是情节的组合,感情的再现,是运用舞蹈塑造某个角色的具体形象。技术在舞蹈中也是服务于舞蹈艺术的,点缀烘托了舞蹈艺术的气氛,使观众更好的了解舞蹈艺术。舞蹈家杨丽平表演的《雀之灵》,通过对孔雀形态的开掘,创造出挺拔、舒展、奔放的舞蹈语汇。以手、臂、肩、胸腰等各关节有节奏、有层次的律动,加之开臂旋转、跳跃的技术的合理运用,惟妙惟肖的展示了孔雀之灵性。
杰伊·弗里曼说:“在编舞家看来,舞者是一个技术对象;而对审美主体来说,舞蹈则是一个审美对象。”一个舞蹈作品没有艺术内涵,没有艺术表现,只有舞蹈技术、技巧的连接不能称其为舞蹈艺术作品。而没有了技术的舞蹈也会令观赏者乏味,永远是“原生态”的自娱自乐,不可能成为舞蹈艺术精品。在舞蹈作品中,作品的艺术性是传情达意的真正媒介。舞蹈中的技术是作为艺术的一种表现手段而存在的。恰到好处的运用技术,会给舞蹈作品增辉添色,富有更强的感染力。如果一味的追求技术性,而忽视了舞蹈真正的本体——艺术性,也就失去了舞蹈艺术的真正魅力。
所以说,舞蹈技术是艺术的展现过程,艺术是技术的最高追求和终极目标。
(编辑: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