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公明
刚过去的己丑年末极为寒冷,广州气温是历史上同期最低;从圣诞前到春节,“雪落在中国的土地上,寒冷在封锁着中国”。然而一位写诗的朋友从北京发来短信:“今天大雪,非常美丽”——我知道,寒冷的气候在诗人眼中只是春天来临前的表征;我由此想到,在这些日子里,也许特别适宜阅读法律与文学。
早已存在着非常自足的学术理由和逻辑起点引导人们去阅读和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近四十年来从美国法学界发展起来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已经成为当代法学思潮中重要的跨学科领域。但是在这里把法律与文学联系起来的因由主要还不是这一法学流派,而是当下生命所遭遇的情境、人对生活的希望与信念。当然,这种显得有点特殊的联系也并非与“法律与文学运动”无关。比如,作为这个运动的清醒的批评者与推动者的理查德·A·波斯纳,其《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中就有“对法律不公正的文学控诉”,“法律与愤懑”、“文学和法律中的浪漫主义价值观”等等章节,这些文字对于我们所说的情境同样有关联。那是这样一种生活情境:往大的方面来说,仍然可以套用老狄更斯的话: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希望的春天,这是失望的冬天……往小的方面说,没有误解、无所顾忌、不讲逻辑,在神奇的土地塔玛德上只能回家吃饭。这种情境与弗兰克·富里迪说的“恐惧的政治”有些相通:“恐惧的政治正在主宰着西方世界的公共生活。……恐惧的政治表明了弥漫并侵袭公共生活的衰竭与疏离感的症状。”(《恐惧的政治》前言,方军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9月)当然,富里迪所针对的主要是西方政治中利用恐惧心理操纵公共舆论和公共事务的趋势,尤其是在“9.11”以后的美、英等国,恐惧被作为一种获得公众听取其声音、同意其决策的政治工具。但是作者还细心地区分了当前西方的恐惧政治与“过去那些被恐惧的政治牢牢控制的时代”的根本区别:过去是人民受到真正的恐吓,那些发生在朋友或邻居身上的事情可能也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今天西方公众被感染的则是一种抽象、独立的关于恐惧的想象与焦虑(第117页)。前者说起来还是一种“前恐惧的政治”,那是杀猴给鸡看的政治,是真正经典的、老牌子的“恐惧的政治”;宿命与顺从是其最希望收获的果实。然而,富里迪引用了别人的一句话:“政治是对命运的拒绝”,我们也可以说,政治是对恐惧的拒绝。
其实,人类历史的经验早已证明,从“前恐惧的政治”中解放出来的唯一途径是宪政原则下的法治。因为宪政从一个角度来看就是使政治成为公开的、理性的、可预期的和安全的公共活动,在这里,“恐惧”无处立足。而无论在宪政制度或在司法体系的运作中,只有宪法的原则才能是至高无上的原则,不可以被任何别的原则取代。在这些日子里重新翻出美国法学家阿奇博尔德·考克斯的《法院与宪法》(田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来阅读,感慨至深。这位曾在水门事件中被尼克松总统解雇、最后坚持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的首席检察官对于宪政和法治是如何生效的深刻认识是: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有权拒绝违宪的法律或行政命令生效,但是最高法院既无钱袋(purse)又无刀剑(sword),如何能让它的判决生效呢?他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自愿服从,暴力只能是例外的支撑(第14页);而为什么自愿服从会成为常态?“因为官员、个人和整个民族都意识到弱者的自由依靠法治,而法治依靠自愿的服从,宪政才得以运作,我们的自由才得以保护,我们的社会才是自由的。……宪政的根基植根于人民的心中”(第16页)。在水门事件中,违抗法院命令的尼克松总统终于激起人民的反对,验证了“人民的支持是宪政和法治的唯一约束力”这一无比简朴但极其重要的真理。该书第三部分“作为改革工具的宪法裁决”高度评价了从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厄尔·沃仑领导最高法院时期的宪法裁决,这种理论和实践坚持宪法对司法运作的审查和干预,从而保障宪法所赋予人民的权利不被剥夺,例如“宪法对言论与出版自由的保护得到了极大的扩展。被告人的程序权利也是如此”(第188页);“沃仑法院(1953—1969年)从一开始就自觉地意识到,它们的司法责任在于打造一个开放与平等运作的政治体制”(第186页)。“沃仑法院将宪法裁决视为一种改革的工具,这使得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更自由、更平等与更人道的社会”(第189页),虽然这也引起争议、并要付出代价,但是对于我们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我们强调建设法治社会的时候,最为关键的是要强调和牢固地树立宪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维护宪法的尊严。“前恐惧的政治”得以肆虐,遍地皆是的违宪现象正是根本原因。解决这一极为普遍现象的唯一途径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实现宪法司法化。该书译者在《宪法史上的失踪者》(代译后记)中提到了2001年发生中国山东的“齐玉苓诉陈晓琪案”,这个案件曾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虽然有学者指出在一些法学家看来这个案件仍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案件,但是其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而判决原告胜诉,这在今天看来起来是多么珍贵、多么难得!无论法学界对于我国现行宪法的研究有何进展,尊重、落实和维护宪法、推动宪法司法化都是全社会极为迫切的任务。在近年来面对中国社会种种问题的思考中,尊重宪法的地位、以宪法为共同底线的呼吁应该如考克斯所讲的那样“植根于人民的心中”——或许我们更需要首先呼吁的是让它植根于司法公务员群体的心中。
法学家们指出成文宪法是“刚性”的,对它的理解只能从这个文本中去寻找;对于无数希望并且不断努力在宪法的保障下成为“公民”的人来说,这种“刚性”可能时常意味着它的不可能性,导致因屡遭挫折而带来的宪法虚无主义。这时候需要的是信仰,坚定不疑的信仰。还有一种更普遍的情境是,在追求实现和捍卫宪法的道路上有太多的艰难险阻,不但需要有信仰,也需要有心灵的慰藉和审美的激励。因此,诗性的降临和诗歌的出场不可忽略。
[NextPage]玛莎·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丁晓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为正义与司法追求提供了一个丰富的思想与情感空间,在这里想象和情感作为对人类尊严的培养和维护起到了促进实现社会正义的作用;在这里司法运作的“刚性”可以适当地从文学和诗性对人的心灵和世界事务的复杂性和丰富性的理解中获得教益和补偿;在这里裁判者的灵魂被注入更多人性的理解和同情——恰恰是这些理解和同情有助于裁判者真正做到站在“中立的旁观者”位置。该书的开头和结尾都引用和讨论了美国伟大诗人惠特曼的诗歌,这真使我回想起大学一年级的时候和一位同学在宿舍天台上朗诵楚图南翻译的《草叶集选》中的诗歌的情景。该书开头引惠特曼《我自己的歌》,起首是大人与小孩的问答对话,而我最近才读到的一首最美丽的关于“礼物”和“节日”的小诗也是大人和小孩的对话,它们都使我相信:宪法和诗歌是最后的底线。
(编辑: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