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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对西周制度的构建探析

2013-10-31 15:14:30来源:《新诸子论坛》第5期    作者:杜庆余

   


周公画像。

    一个政权建立之初,国家制度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系列完善的制度,那么,这个用许多人的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政权就会因为社会的无序和混乱而葬送。因此,在一个政权建立之后,必须着力制定一系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国家制度,以保证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在国家制度的建设方面,周公可谓是一个典范。他对西周制度的构建,不仅影响着有周一代,而且此后的历朝历代的制度在很多地方都深深打上了他的烙印。周公之所以被后人所尊崇,政治道德高尚固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从另一个方面讲,他的通过“制礼作乐”对西周制度进行构建,奠定了周朝数百年统治的基业,并且对中华民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也是后人尊崇他的一个主要原因。

  周公姓姬名旦,是周文王的第四子,周武王的同母弟,因辅佐武王伐纣有功,采邑封在周(今陕西省岐山县),故称周公。周公是西周初期一位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据《史记·鲁周公世家》记载,他在文王在世时,就恭敬孝顺,笃厚仁慈。武王即位后,他辅佐武王。在伐纣的战争中,他手把大钺,成为武王首辅之臣,为西周建立在东方的统治和天下统一于“一尊”立下了汗马功劳。武王在灭商后二年病逝,“成王少,在强葆之中。周公恐天下闻武王崩而畔,周公乃践阼代成王摄行政当国”[1] (P1518)(《鲁周公世家》)。周公当政七年,呕心沥血,对西周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构建,为“成康太平之世”奠定了基础,开创了宗周八百年的基业,也对后世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周公对西周制度构建的最主要内容是通过制礼作乐,建立起一套以礼乐为核心的完整的统治制度。古书云:“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2] (P12)(《隐公十一年》)“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3] (P116)(《乐记》)礼制的指导原则和核心内容是“亲亲”和“尊尊”,主要标志是等级制。乐是配合礼的,它的主要作用是“合同”,即用它起到一种心理凝聚的作用。周公所建立的以礼乐为核心的统治制度,内容相当广泛,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生活、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以及吉、凶、军、宾、嘉礼等不同的礼节仪式,体现了中国古代政治的基本理念,包含了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化和道德化的要求,其中有很多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是严格的政治准则和社会生活的规范。礼乐制度的制定,有利于巩固国家的政体,应付处理乱局,确立稳定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周公对西周构建的制度中影响重大的有宗法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法制等。此外,周公构建或完善的井田制、“籍田大礼”制、“同姓不婚”制、畿服制等,也对当时和后世有重要影响。

  (一)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来处理宗族内部成员间的亲疏、等级和世袭权利的制度,它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用以维护贵族的世袭统治和政治秩序。它的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一致。宗法制形成于商末,由氏族社会的父家长制发展而来。周公对其进行了完善和充实,使其达到了完备的程度,成为一项政治制度。

  周代宗法制的大致内容是:周王为周朝之王,称为“天子”, 代表上天统治人民,奉祀周族的始祖,是天下的大宗,王位由嫡长子继承,是姬姓贵族的最高家族长,在政治上是天下的共主,掌握国家的各项大权,名义上占有全国的土地和臣民。别子为小宗,受封为诸侯。诸侯相对于天子是小宗,但在其封国内则为大宗,其权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别子为小宗,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在其采邑内为大宗,权位由嫡长子继承;别子为小宗,封为士。士亦由嫡长子继承,别子不再分封,为平民。总之,宗法制的特征是从天子到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别子分封,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通过如此层层分封,形成了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的局面。周代宗法制通行于百姓贵族,而以姬姓宗族为首。姬姓贵族与异姓贵族之间通过联姻结成甥舅关系,周天子把异姓贵族也分封为诸侯。异姓贵族也以宗法制为基础,在自己的家族内进行政治权力和财富的再分配。异姓贵族也被纳入了在宗法制范围内,成为宗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样,通过宗法制,整个国家就完成了族权和政权的结合。

  周代的宗法制规定,世袭的嫡长子为宗子,地位最为尊贵,具有绝对的继承权和主祭权,而别子只能接受宗子的分封。这样,大宗与小宗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成为了政治上的隶属关系。宗法制的本质不在于区分血统关系,而在于确定政治权力和财富的分配原则,稳定奴隶制的统治秩序。按照宗法制的原则进行政治权力和财富的分配,可尽量避免贵族子孙之间的矛盾冲突。宗法制制定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平民等不同的等级,它和分封制相结合,形成了“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2] (P274)(《昭公七年》)等一套等级名分制度,产生了公、侯、伯、子、男等爵位,构成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它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准则,严格规定了自上而下应该承担的义务,建立起了一个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众多诸侯国拱卫王室的金字塔式的统治网,从而确保了周天子天下大宗和政治共主的地位。

  (二)分封制。

  分封制是周礼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周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分封制能够得以实行的理论基础是宗法制。周代的封邦建国始于文王时期。周公东征平乱之后,为了使被征服的商地域真正控制在周政权手中,有效避免和扼止商的复辟,发展文王、武王的基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和完善了分封制度:在新征服的疆土内,以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定尊卑,并分封相应的土地和臣民;以侯、甸、男、卫、采五服定贡赋的轻重。《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云:“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2] (P75)(《僖公二十四年》)据《左传》记载,先后分封的有文王后裔十六国,武王后裔四国,周公后裔六国,共计二十六国。《荀子·儒效》也说:“武王崩,成王幼,周公屏成王而及武王以属天下……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而天下不称偏焉。”[4] (P25)(《儒效》)

  周公将他的弟弟康叔封于以朝歌为中心的殷人故地,建立卫国,控制殷民七族。周公在平定了东方奄部落的叛乱之后,将此地作为自己的封国,命长子伯禽前往,“因商、奄之民”,在“少昊之墟”建立鲁国。鲁国是代表王室镇抚徐、奄、淮夷以及僻远“海邦”的东方大国。在平定武庚叛乱后,周公为了笼络殷遗民,封当年武王伐纣时自缚军门请降,又没参加武庚叛乱的殷商贵族、纣王庶兄微子启于殷人的宗邑商丘,建立宋国,为殷后。并封炎帝后裔于焦(今安徽亳州),禹夏后裔于杞(今河南杞县),以奉祀各自祖先。后来孔子考察夏礼、殷礼就去了杞和宋。这是周公“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5] (P84)(《尧曰》)的仁政,可见周公以礼治国之用心。这也影响后世以“二王三恪”的名义,优待前代君主名臣的后裔,这被列入历代礼典,成为一项礼仪制度。

  封建诸侯,要举行隆重的仪式。“授土授民”,谓之“锡(赐)命”,受封者接受周天子的册命,称为“册封”。在分封制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6] (P59)(《小雅·北山》),周天子是天下的共主,具有一定的统制权,他可以取消封君资格,收回封赐土地。各诸侯对周天子和周王室要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诸如镇守疆土、捍卫王室、朝觐述职、献纳贡赋等。通过层层分封,周王朝在各地建立起政治、军事据点,形成了一个以同姓贵族为主体、联合异姓贵族的遍及全国的统治网,加强了周王室对四方疆土的控制。班固在《汉书·诸侯王表》序言中分析分封制时说这是“亲亲贤贤,褒表功德”,他肯定周初封建“关诸盛衰,深根固本,为不可拔者也”[7] (P391)。

  分封制在当时是进步的,它解决了商的复辟问题,为发展周政权的势力、建立周王朝大一统的统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分封制所确立的天子、诸侯、卿大夫之间有着严格的隶属关系,因而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王权要比夏、商两代集中,这对周王朝政权的巩固起了积极作用。同时,分封制也扩大了周的疆域,完善了周地方政权的建设,巩固了周王天下共主的政治地位。

    (三)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权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周公创立嫡长子继承制的目的主要是是为了解决王位的继承问题。王位的继承事关政权的稳定、国家的安危,周公在总结夏、商两代王位继承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创建了嫡长子继承制。夏代王位的继承原则是传子,但传给哪个儿子,没有明确规定,每一个儿子都有权继承王位,结果造成统治集团上层内讧,兄弟为争夺王位而骨肉相残,国家则内乱不已。商代总结夏代的教训,在传子的基础上结合传弟,即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代自商汤至纣共十七世、三十王,其中王位直接传子的十二个,兄终弟及的十四个,叔终侄继的四个。但这未能解决王位的争夺问题,商代曾因此出现“九世之乱”。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帝阳甲之时,殷衰。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1] (P101)

  周王室在周公之前,季历以太王的第三子身分继位,武王以次子身分为太子而登上王位,犹是“大人世及以为礼”[3] (P63)(《礼运》)。武王死时,有意传位给周公,周公不受,“太子诵代立,是为成王”[1] (P131)(《周本纪》)。本来,按“世及”之礼,周公作为武王四弟正式继位亦未尝不可,但周公认识到夏商两代之所以发生王位之争,关键在于没有事先“定分”,“定分”问题是解决王位继承的关键。在天下大服之后,他考虑到要有一个有利于周王朝长治久安的解决办法。在立嫡、立长、立贤中,他选择了嫡长子继承的办法,把它纳入王家礼制,使之成为不争的原则。根据这种制度,周天子的王位只有其嫡长子才有继承权,排除了诸子和诸弟取得嗣位的资格,较圆满地解决了至关重要的王位继承问题,相对避免了王位纷争。为此周公以身作则,在他当国的第七年,“还政成王,北面就臣位,躬躬如畏然”[1] (P1520)(《鲁周公世家》),并在临终时立下遗嘱:“必葬我成周,以明吾不敢离成王”[1] (P1522)(《鲁周公世家》)。这标志着嫡长继承制在中国历史上的确立。嫡长子继承制除了在王位继承上适用外,还适用于宗法制的宗子继承上。别子相对于嫡长子的大宗来说,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封地内却为大宗,其继承者也必须是嫡长子。这样便解决了“君统”和“宗统”的继承问题。

  在嫡长子继承制下,“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8] (P2)(《公羊传·隐公元年》),以牺牲立贤为代价,求得王位传承的平安过渡,进而建立“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2] (P274)(《昭公七年》),以宗子为核心的宗法社会。它解决了由上及下,由政治权利至经济占有的法定继承关系。在嫡长子继承制下,也确保了周王室世世代代天下大宗的地位。在周代,嫡长子继承制和亲贵合一的分封制结合,初步完善了宗法制度,显示出与夏商政治的区别。由于周公的规划设计,实行礼治的宗法社会已见规模,对以后周王朝的发展繁荣产生了积极影响。《史记·周本纪》有所谓“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1] (P134)之说。事实证明,嫡长子继承制是一种较具稳定性的权力和财产继承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周王朝统治秩序的稳定,也为以后的众多朝代所沿用。

  (四)法制。

  法制也是周礼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礼制本身就具有法的性质,只是它又不完全局限于法。礼作为行为规范,主要施用于贵族内部——“礼不下庶人”[3] (P6)(《曲礼》),用以确认和维护伦理道德和等级关系,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人自觉遵守。但是,一旦出现严重违礼的行为,还是要依靠法制的手段来解决。因此,周公也把法制作为周礼的重要内容进行构建。《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2] (P113)

  周公在《康诰》中向康叔阐述了施用刑罚的一些准则:定罪量刑要充分考虑犯罪的主观条件,要看罪犯是否悔改,缘情量刑,区别对待,“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唯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9] (P154)(《尚书·康诰》)。要慎重审查犯人的供词,不可草率轻信,“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9] (P154) (《尚书·康诰》)。对于内奸、外奸、杀人越货等亡命之徒,对于罪大恶极以及不友不孝的人,都必须及时处以重刑,决不放纵,“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刑兹无赦”[9] (P157)(《尚书·康诰》)。此外,周公在《康诰》还提出要对执法违法者要施以重刑;要尽力使百姓抛弃罪过,保护百姓;要按准则来管理狱吏等。《周礼》规定了适用法律要因地制宜的原则:“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10] (P64)(《秋官·大司寇》)

  周公强调“明德慎罚”[9] (P149)(《尚书·康诰》)。所谓“明德”,就是实行德治,通过道德教化的力量,使天下顺服;所谓“慎罚”,就是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也就是说,要将道德教化与法律刑罚相结合,崇尚德教而谨慎地使用刑罚。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对周代各项法律制度的制定起着直接的指导作用,对后世各个朝代的统治者也有深远的影响,成为历代制定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指导方针。周公在《康诰》中还提出“敬明乃罚”[9] (P154)(《尚书·康诰》),也就是说适用刑法一定要小心、恭谨,要严明,不能滥杀无辜。他认为“乱罚无罪,杀无辜,怨有同,是丛于厥身”[9] (P220)(《尚书·无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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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井田制。

  井田制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度,因为土地规划形同“井”字而得名。它是从氏族社会时期的土地公有制演变而来的,夏商两代已经实行。井田制在西周时期更加完善。在周朝实行的井田制下,诸侯和百官从周王那儿直接获得土地以及依附于土地上的劳动者(奴隶),这些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依照宗法关系继承。耕种井田的奴隶也随着土地同属于奴隶主贵族所有,终生不得离开土地。周朝实行的井田制,既体现了诸侯和百官的俸禄等级,又可以计算控制奴隶的多少,也是征收赋税的基本单位。《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10] (P20)《孟子·滕文公上》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11] (P79)井田制是周朝的经济基础。通过周公对井田制的改革和完善,促进了周朝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周朝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实力。

  (六)“籍田大礼”制。

  在以农业为生存根基的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重农和尚农的行为与意识。作为周初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周公自然也不例外。他说:“我民迪小子,惟土物爱”[12](P37)(《酒诰》);“汝往敬哉!兹予其明农哉”[12] (P41)(《洛诰》);“呜呼!君子所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劳稼穑,厥子乃不知稼穑之艰难,乃逸乃谚。”[12] (P43)(《无逸》)这说明周公已经认识到农业生产是国家的命脉所在,它维系着社会安定和发展。周公推行的“籍田大礼”制,就是在春天开始耕播时,国王带领王室及政府重要官员亲临田头,举行耕播典礼仪式,以表示重视农业生产,并以此动员天下之民开始春耕生产。《礼记·月令》载:“孟春之月……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3] (P42)(《月令》)这种制度几乎为历代帝王所遵守。

  (七)“同姓不婚”制。

  “同姓不婚”,就是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周公的这一举措,改变了殷商同姓可以通婚的旧习,迫使异族之间进行通婚,使各诸侯国之间、国内卿大夫之间、庶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即:同姓的都是兄弟,异姓的多是甥舅,彼此之间均有血缘关系联系着。周公这样做,从优生学的角度来讲,有利于后代的健康成长,“男女同姓,其生不蕃”[2] (P73)(《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这也说明当时在优生方面已经有了比较科学的认识。此外,通过联姻,就能以周族血缘关系为核心,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3] (P76)(《郊特牲》),可以将各族人们紧紧地罗织在一起,驾驭着地区关系,从而为巩固王权奠定深厚的基础。

  (八)畿服制。

  畿服制是处理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关系的一种制度。“畿”是指王都周围的广大地区,“服”就是“服事天子也”。畿服制是以王都为中心,将全国疆土向四周划分为若干区域,每个区域承担各自服事天子的义务。畿服制在夏代就已出现。《尚书·禹贡》里面提出了对畿服制的划法:“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12] (P11)周代的畿服制则更加详细和具体。《周礼》中的《夏官司马·大司马》和《秋官司寇·大行人》对周代的畿服制都有记载。《大司马》载:“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国之政职。方千里曰国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10] (P51)《大行人》载:“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谓之侯服,岁一见,其贡祀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甸服,二岁一见,其贡嫔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男服,三岁一见,其贡器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采服,四岁一见,其贡服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卫服,五岁一见,其贡材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要服,六岁一见,其贡货物;九州之外,谓之藩国,世一见,各以其所贵宝为挚。”[10] (P72)从上面的记载可以看出,周代的畿服制是按照与王都地理距离的远近安排王室与周边地区的亲疏关系,并且按照这种地理距离的远近体现出的亲疏关系来确定周边地区对王室的义务。这种义务以贡期和贡物的不同由内向外递减。畿服制对于维护周王的统治、保障王室的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作用。

  周公对西周制度的构建是多方面的,以上论述只是选取了其中重要的几个方面。周公为西周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统治制度,确立了规范的统治秩序,对西周政权的建立、巩固、发展作出了贡献。周康王曾说:“惟周公左右先王,绥定厥家”,为宗周“永享天命”建立了“无穷之基”。[12] (P54-55)(《毕命》)周公构建的制度不仅对西周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使是在今天,我们依然能够在社会当中看到一些周公所制礼乐的影子。作为一个有作为的政治家,周公对西周制度的构建是成功的,它保证了西周社会在以后的数百年当中稳定有序地发展。这也使后世的历代统治者认识到建立一套完善的统治制度,对于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许多朝代在政权建立之初就着手进行国家制度的建设,力图从制度上对国家和社会进行规范,以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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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孟轲.孟子[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

  [12] 朱新华校点.尚书[Z].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

  (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山东 济南 250002)

  (编辑: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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