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心尘
因在台湾地质公园岩壁上刻画留名,“中国常州赵根大”被网民怒批“丢人丢到台湾去了”。对此,《东方早报》4月3日发表五岳散人的评论,指出这其实只是一个个人修养的问题,与整个共同体的面子无关。笔者赞同散人先生的观点,并愿就此申而论之。
“丢人丢到台湾去了”,这句话中其实蕴含着两个互相关联的判断:首先,有些事情是丢人的,丢人的事不应该做;其次,丢人的事更加不能在外人(相对于大陆,台湾确乎比较“外”)面前做,否则,人就丢得更大了。
丢人是丢面子的同义词,其实是一种羞耻感的表现。这种羞耻感是一种道德反思的结果:道德主体把自己的某种行为与他自己也认可的公认道德原则进行对照,发现前者矛盾于后者后,产生了一种心理反应。一旦他发现自己行为与道德原则的这种矛盾还被别人所知觉,他就会感到“丢人”、“丢面子”。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中国人特别重视面子,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因为重视面子就意味着愿意接受对自己行为的外在道德制约。这样,道德主观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在我们这里就很难有立足之地,道德对我们的作用就更容易发挥。所以,我赞同“丢人丢到台湾去了”这句话中所蕴含的第一层判断。
但对第二层判断,我持坚决的保留态度。原因是这个判断与第一个判断刚好自相矛盾。
面子观念要对道德产生积极的作用,除了内在的羞耻感外,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必须保证主体的行为与公认道德原则的矛盾,被或至少是可能被别人所知觉,若非如此,就不会丢掉面子,也就不会因为担心丢面子而反过来自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合乎道德的约束。
因此,理想的状况应当是,行为主体因为害怕丢人而尽可能自觉地按照公认的道德原则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因为害怕丢人而尽可能设法不让别人知觉自己的行为与公认道德原则存在矛盾。而上述第二层判断,表达的却恰恰就是这样一种思路和取向。
非常遗憾,在面子问题上,大多数国人至今仍然持有这种互相矛盾的两面观点,而且每当这两个层面发生冲突时,我们总是更愿意牺牲前者以伸张后者:让别人知道我们的行为有悖于道德原则,其实有助于推动我们改正错误,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不能让别人知道我们的行为有悖于道德原则。正因如此,我们的面子观没有在我们的道德世界中发挥原本可以发挥的更大的积极作用,往往反倒成为阻滞我们道德改进的障碍:比如说,为了面子,苏北经济薄弱县连云港市灌南县有网民号召当地人民“团结起来”,“干掉”最初曝光本地政府把“惠民工程”偷梁换柱成政府办公大楼的记者,理由是曝光损害了当地的形象;为了面子,多少年轻人一听到有人批评我们某方面工作做得不够完善,就义愤填膺,深感“受辱”,捶胸顿足、招朋引党地就要赤膊上阵,抵制人家!
国人的面子观植根于我们的传统文化。有学者认为,与西方的“罪感文化”不同,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东亚地区,传统上是一种“耻感文化”。这个观点有一定道理。儒家的确非常重视羞耻感在道德中的作用。按照儒家的观点,羞耻感的基础是羞耻心,也就是孟子所说的“羞恶之心”。孟子认为,这种“羞恶之心”是构成道德的最重要基础之一:“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顾炎武还把孔子所说的“行己有耻”看作是儒家道德观的核心(《顾亭林文集》卷三:“愚所谓圣人之道者如之何?曰‘博学于文’,曰‘行己有耻’。”)。
但在强调羞耻之心的同时,儒家也强调,甚至更强调某种内外有别的道德观。孔子说“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就是明确地把上述第二层的判断凌驾于第一层之上。“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诤言,逻辑上就是如此。
与儒家文化主要强调通过个体内心的自我省思确立道德不同的是,基督教文化除了内向自省外,更强调与外部的道德标准相对照。基督徒必须通过神父,定期向上帝忏悔,对照“上帝颁布”的道德标准全面反省自己的行为。基督教通过这种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强制其教众必须定期接受外部公认道德标准对其行为和精神世界进行校正。我们的“耻感文化”——“面子文化”中本来也有类似的积极机制(即上述第一层面的判断),但不幸的是,我们面子文化中的第二层面机制却常常限制第一层面机制发挥作用。
(编辑:黄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