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侯珏
由于行为本身的极度个人化、绝对化和富于神秘主义色彩,死亡历来是哲学家和思想家们所关注的重要主题。如庄子就非常愿意跟那些认识死亡奥妙的人交朋友,他说“孰能以无为首,以生为脊,以死为尻,孰知死生存亡之一体者,吾与之友矣!”(《庄子·大宗师》)。在这里,道家把死和生视为一体,对于死亡采取肯定的态度。而在西方哲学中,对于死亡的一种常见思考方式就是去否定它,他们将“生”和“死”建立为一种二元对立的范畴,生和死的关系犹如上帝与世界的关系,世界是上帝的暂时与不完美的反映,而灵魂可以不朽可以超越此在达到神境。佛教则非常聪明,把死亡当作人世轮回的一个转折点,死只是一个动作或过程,涅槃并不可怕,死的上面或者下面,是另外的生,如此循环往复。
以上这三种死亡观各自造就了在方向上决然不同的文化视野。我们知道,作为生理或者生命现象,由人的“死亡”所引起的思考远远比人的“诞生”来得多。对古代人死亡的谈论、关注、研究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自然物质的视角,而成为一道文化景观;对当代或者身边的死亡,我们却怀着忧虑和恐惧的心理。在阅读那些关于死亡的书籍文献的过程中,我不禁产生了这样的疑惑:人既然都会有一死,而已死者的“个人”情况我们根本无从了解,那么,我们生者对于死亡的描述其意义何在?难道所有的叙述仅是为了满足人类好奇心的一种臆测?
在我眼中,迪尔凯姆的《自杀论》无疑是一次成功的隔靴搔痒。只是人已死,痒无存,《自杀论》不能从根本的思想的层面上揭开或解释自杀的秘密,不敢触及“自杀”行为的内部机理,它避开自杀的个体化与自然人的特性,而强调“自杀率”这个与自杀行为本身(一旦死亡成功,自杀行为就结束)并无直接关系的“规律”,实证一番,最后只剩下一套光鲜的方法论制服。自杀者犹如一匹跳下无限黑暗深渊的马,而我们生者则徒然站在悬崖上,根本不知道马落到了何处,马跳下去之时究竟是一种什么心理状态?马为何这么决然放弃生命?于是我们生者只能有点自欺似的观察观察马跳下深渊前的脚印,回忆和描述它的背影,得到结论说,是一只手把马推下去的。对于迪尔凯姆来说,那只“手”显然就是“社会”。
自杀作为死亡的方式之一,与自然死、猝死、意外死等客观死亡相反,具有无可争辩的主观性。即使迪尔凯姆本人对自杀的定义也不能否认这种主观性: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积极”、“消极”这些词语都是极其个人化的。但是为了证明造成自杀这一个人化行为的社会原因,迪尔凯姆巧妙地转移了他的研究对象——“自杀”滑变成了“自杀死亡率”,而“自杀死亡率”滑变成了“自杀率”,“自杀率”最后滑变成“社会自杀率”,自杀这个意义不断滑变的概念终于进入迪尔凯姆的实证主义实验室了。迪尔凯姆使自杀这一研究对象的意义产生滑变的充足理由是:“如果没有社会就不可能有社会学,而如果只有个人就不可能有社会”(《序》,《自杀论》p5,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这句话其实也就是说,如果只有个人就不可能有社会学。因此为了保住立场,社会学必须避开个人而研究群体,因为大家知道,群体(的力量)是独立于个人的。《自杀论》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确立和区分出了社会学的方法论原则:各种社会现象应当被当作事物,即外在于人的现实来研究(《序》,《自杀论》p4,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所谓外在于人的现实,就是超越个人道德的“集体的现实”。这就是迪尔凯姆的社会唯实论的立场。
《自杀论》之所以被社会学者们奉为圭皋,正是因为它首次运用社会学方法和理论对自杀这种极度个人化的行为现象进行唯实论的分析,提出了社会学研究的主题和范畴,深化了实证主义,开创了客体主义和科学主义特别是定量研究的先河,奠定了社会学的合法基础。
书中,迪尔凯姆逐一驳斥了关于自杀原因的各种着眼于心理、种族、遗传、自然因素、仿效等非社会因素的研究,通过排除法把自杀的原因引向社会。迪尔凯姆认为“人们仅限于根据某些含糊的形而上学的考虑,说明以警句形式提出的主张。然而,只有在不再允许那些发展社会学的人如此武断,而且如此明显地回避证据的必要性时,社会学才可以被当作一门科学来受到重视。”确立了“证据”的必要性以后,作者便开始运用数量统计分析方法、反证和比较推导,试图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上解释自杀(实际上解释的是社会自杀率)的原因。
运用形态学分类方法,以社会对自杀率的影响为标准,迪尔凯姆把自杀划分为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反常的自杀、宿命主义自杀四种自杀模式。[NextPage]
(1)利己主义自杀:利己主义自杀发生的原因是个人太脱离社会,个性太强。用迪尔凯姆的话说,利己主义自杀产生于极度的个人主义。而利己主义自杀以极端自私为根源的病症,最大的发作征兆就是空虚,他们的眼里没有人,也没有神。同时迪尔凯姆指出,利己主义自杀与社会的整合程度成反比,多发生在基督教教徒、自由职业者、未婚者、离婚者中间。结合社会背景来看,基督新教在规定教徒生活目标上缺乏强制力,而犹太教、天主教、英国公教都有更强的整合力量;独身者、离婚者比有家室的人较少地负有义务:这些脱离了社会义务和束缚的人们中会产生更多的自杀者。
(2)利他主义的自杀:利他主义自杀的心理意识状态是——自己并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一个更为高尚的目的,宗教或者国家安全。自杀者是为了实现群体的利益履行自杀的义务而非自杀的权利。利他主义自杀发生的原因是个人太融入社会,个性太弱。这类自杀经常发生在军队,宗教团体等群体观念非常强的地方。比如在丹麦军队的传统中,军人死在床上是一种耻辱,所以他们用自杀来逃避这种耻辱。而在日本的军队中,可以因为一些小事就进行剖腹。
(3)反常的自杀:反常的自杀由社会混乱所导致在混乱中社会成员的行为失去了规范,增添了痛苦,也有“社会对个人感情和活动的调节失衡”的说法。迪尔凯姆认为,欲望与满足欲望的手段之间的不平衡是一切生物痛苦的根源。动物的生理机制为其欲望划定了界限,而人的欲望却是无止境的。他占有的越多,欲求的就越多,所获得的未能满足需求反而刺激了新的欲望。欲望有界限,人们才会感到满足和快乐,而欲望的限定只能来自社会。社会形成了一套等级秩序。不管这个秩序是基于世袭还是个人成就,正常社会中的秩序总是被大多数成员接受的。当社会成员认为这种等级原则合理,自己应处在某一特定阶层中,他就欣然地接受该阶层给予他的限定,欲望与手段也就有了平衡的可能。当社会发生动乱、变迁时,人们失去了种种秩序和规范,欲望与手段不协调,行为混乱而无节制,遂造成种种痛苦,导致自杀率升高。迪尔凯姆把工商业者在经济危机中的自杀现象视为此种类型的例证。
(4)宿命主义自杀:宿命主义自杀是由于社会控制过度造成的,个人失去了任何希望。迪尔凯姆认为这种类型的自杀在现代社会并不常见,因此他没有对此作详细的讨论。
由此,迪尔凯姆提出了三个降低社会自杀率命题:社会的人需要一个高于个人的社会目标;对这个目标所负的义务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应受到社会秩序给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同时他还提出了几种举措:在道德上谴责自杀,在法律上惩罚自杀,在心理上开导有自杀倾向的人,在教育上增强人们的积极生存观念。无疑这是社会学实用主义的一面。迪尔凯姆为此做出了榜样。
那么回过头来,读完了《自杀论》以后,我们对于自杀真的了解了吗?迪尔凯姆所说的社会自杀率与自杀行为本身有多大关系?他所列举的几种自杀类型能够反映自杀的本质吗?我们是不是把简单的自杀的死亡方式神秘化或者把复杂的自杀原因简单化了?如果说是社会制度的失衡状况产生自杀,那么当社会制度达到极度完美、平衡时或者没有制度时,自杀可以避免吗?目前我们所有对于自杀的知识或认识,能够预见、足以减少或者避免自杀吗?
我认为《自杀论》只是社会学对经验领域的一次研究试验,迪尔凯姆只是对自杀研究提出了一个新颖的理论视野,固然在引起社会掌权者注意、改良社会制度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并未触及自杀的核心问题。他只是对自杀这种人类现象进行冰冷的社会学描述,著作中所引用的充满漏洞的大量数据并不能在某种程度上证明自杀行为的本质。世界上,我们呼吸之间的每一秒钟,自杀仍在继续。许多人仍然在放弃生命主动寻死。
不管科技如何进步,至今,我们仍然不能从心底满足于科学所为我们作出的关于生命的解释。如果人长生不死,那么生的意义将不复存在,在时间的长河里,宇宙的空间中,人从出诞生就意味着走向死亡,但是,死亡是什么我们却不知道。没有人可以给我们信服地解释肉体毁灭之前与肉体毁灭以后之间的“死亡”是什么,特别是自杀这种瞬间自主中断生命的行为,我们所做的解释逃脱不了臆测的嫌疑。我们陷入了科学与神秘论之间的尴尬。
在经验世界和精神领域里,社会学何为?它能安抚我们内心的不安吗?即使我们知道了自杀的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社会问题解决了,社会自杀率降低了,一切都非常完善了,最后我们又何以安身立命?当一个正常人既满足了食欲又满足了情欲性欲等本能以后,他、她在工作生活上也没有任何困扰和心理障碍,没有任何牵绊和目的,没有任何焦虑和恐惧,也没有怨恨社会,非常幸福甚至脑袋一片空白地站在高楼顶上仰望星空,然后意志清醒地迈开脚步,似乎被一阵风吹倒,他、她整个身体从18层楼上自由落体坠地而亡。那么,迪尔凯姆又如何说出这次自杀事故的秘密呢?
这实在是我们生命的困惑,时代的困惑。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