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先谢贾方舟先生再回复,无论代表谁——我用“(代年会?)”修辞法已说明我也认为他的回复是“个人名义”——都已代表了一种批评精神。当然,正因此,我个人希望批评家年会涌现“更多的贾方舟、彭德”,真有了这样的集体人和精神的话,也许确实就有没有“新闻发言人(制)”无所谓,更或有没有年会组织也无所谓。但是,此话逻辑,反过来也成理:之所以要有年会和新闻发言人(制),乃是要集合这样的集体人和精神的力量,为艺术发展献力献策,故应该人人、处处、事事很所谓!
于是,对于我自认“真诚”的批评、提请和建议,既然我已经发出,于我个人倒真无所谓了,但贾先生或年会方如何处置,那是贵方的事了。但是,如果以“无做学术判官的责任”(学术认定涉及基本价值判断,不能简单等同于定输赢的判官作为)、“不会形成统一意见”(不会有一种新闻发言人是“全体同意”才发出意见的)、“何种方式才能拿出代表年会的意见”(所以才期待“制度创新”)等理由回避,当然就是“继续避责”——认定年会无法作为。
依此意延伸,我写明的是“肯定年会主力成员罢免原美术杂志主编王仲职位的公开吁请事例的意义”,跟上面论述的含义一样,我从来没强调过“被罢免”的既成事实,而是精神、“意义”,也就是追求某种事实作为也好、制度创新也好,意在“价值”——所谓“公益归结”。所以,贾方舟先生于此又继续回避,缠入追究某种外人不可控的事实和细节,试图以此否认一种意义作为的价值,跟上回“非要有法律效力才做认定”的逻辑一样,我无法理解:第一,王仲怎么罢免也好、退休也好,这跟“公开吁请事例”及其“意义”有什么矛盾吗?难道要预见他继续任职所以就不签名吁请或者预见他退休所以才够胆签名吁请?第二,如果不吁请,他可能不是退后两个月而是退后两年退休呢?你不是美协主席、我爸不是延安文艺元老,难道能预判没这个可能?第三,依“第一”、“第二”的意义和价值,既然那么多(年会主力成员)“个人签名”都能追求,为什么反而“某个组织”不行呢?为什么年会奖项评选可以、项目评选可以,面对现实的、有阻力的、涉利益关系冲突的学术认定作为就选择性不可以?
关于年会作为的讨论,我认为到此各自表述已经很清楚,无需再述,剩下的只是看怎么行动了。贾先生的再回复,显然因为看了华伟华的最新采访(参见《艺术家华伟华:被逮捕是意料之中,尤伦斯比央美成熟很多!》)提供的信息并受之启发。我也在此补充几句:华伟华的表达挺理性,特别是“作品只是我的一个思维方式”、“我不是在有人怂恿的情况下去做”等语句,说明了艺术家做作品可贵的主观故意、独立自主状态,这可能让很多期待我在为一个鲁莽艺人乃至一个盲流写辩护词的人有点失望了;不过,说实话,在关注这个行为艺术之前,我并不知道有华伟华这个人,无须对其行为艺术作额外预设,写的时候也先不顾忌这个人是什么样的人,写了之后他也不用请我吃饭,甚至现在证实他是鲁莽汉我也照写无悔,因为我不是为别人而是在为自己的价值判断、价值论证而写作,这就如有人或者认为“人民素质高了才能搞民主”,而我却认为民主是一种价值生活应该随时开始追求和实践。
跟贾先生一样,我也一直关注“艺术的法律底线”问题,并常常撰文涉及。当然,我之为华伟华辩护,也仅仅就该不该报警、抓人合不合理、拘留可不可行等问题发言,并不等于赞同华伟华完全无须负责或付出代价,比如如果美术馆跟他双方民事商榷,让他清理现场、罚他做一周义务导讲,甚至谈个现金赔偿,都是可以、应该的,只要双方满意,我不置可否——我当然更支持双方相互谅解的“和谐”方案。而像肖鲁在意大利教区那样冒犯别人信仰、教规,我更已表达过反对意见。反之,她在中国美术馆的违法开枪,因为考虑公权、时代因素,我表达了可以理解的态度;但无论枪支来源及是否非法所得,都无法改变违法性质,她享用特权而逃脱不像华伟华那样付出“被绳之以法”的代价,我极表反感。“艺术的法律底线”、“艺术的道德底线”等问题涉及公或私领域、公或私权性质、法条或德律合理性、主客体平等正义等等辨析,故甚复杂,艺术家“挑战底线”时需特别智慧,原因就在这里。
对于这个“特别智慧”,我想借此跟贾方舟先生说另一层问题。摘贾先生文章提出的一个关键词和我本文提到的一个关键词连起来写一句话,可曰:既讲策略,更讲价值。
我希望贾方舟先生关于“行为艺术家的策略”仅仅是一种无涉褒贬态度的客观表述,因为据我观察,很多关于行为艺术家的策略猜度、分析,常常带着动机定性、道德判断,以至于面对很多行为艺术家制造的行为事件,解读者心理上要么等着看艺术家闹笑话、要么质疑艺术家是炒作、操作。换到艺术家这里,确实也有一些艺术家只顾琢磨“成功策略”,以至于热闹就好、恶心就好、进牢就好。而我个人认为,再讲策略之外,更重要的是讲价值,我关于艺术活动、事件的批评和写作,主要着眼于既成社会事实作就事论事的价值分析、判断,尽量不做事先预设、事后假设。一个莽汉也可能做出好作品,做坏作品的人也可能是善君子。一个作品的策略可能让大众觉得不可理喻、难于接受,但可能实现了很好的价值;反之亦然。 “新闻效应”、“成为事件”都需要以坚实的价值作为基础,才能“效果最大化”并且产生社会成效。
前面青年批评家赵子龙批评年会时,说要“多谈点攻略,少谈点原罪”(参见《批评家年会:多谈点攻略,少谈点原罪》)。对此,我不完全赞同,我认为“攻略”之外也要问“制度问题”、“原罪问题”,因为制度理性就是终极价值坚持,制度本身就是为了保证价值实现,是“学术就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之一。我在本网曾读过另一青年批评家张晓剑写的关于杜尚“精于算计”的文章(参见《“理查德·穆特事件”中的杜尚》),在海安论坛上因为他的发言提到这个问题,我问他:关于杜尚这个事,你是作事实呈现呢,还是试图作价值判断?因为我觉得如果对杜尚的为人(比如学者河清的解读方式)、策略作了贬向解读,难道就必然减弱、否定其作品价值吗?
社会现状中的法条或德律如果本身有程序、实质的价值定位问题,应该作价值追问,不能反过来更多质疑对之追问的人的策略正义。吴味此时跟程美信关于海安论坛评奖的争议,要点也在于此。否则,那些对强制劳教制度、强制收容制度的废止产生积极作用的人的行为及其策略都可能被正义质疑,孙志刚的死之意义和价值都可能随时被动摇。
(实习编辑: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