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贾方舟先生的回复。我相信因为有像彭德、贾方舟等先生开放、坦诚面对舆论的态度,必为批评家年会增加宽度。之前我曾跟贾方舟先生就年会问题有过批评互动,少参加活动的我以为见面会生尴尬,但去年在西安参会时贾先生却主动帮我建议会后的旅游路线,让我少了一次对“批评后果”意外的顾虑,甚受教益。这样的态度和精神应该成为后辈青年的榜样。我由此建议,年会干脆顺势开启“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回应学界问题。真如此,彭、贾两位先生可为最佳人选之一,并每次回应可另提带一个年轻会员以锻炼“接班人”。
回到贾先生的回应,第一段外部分,算是他先于年会认定的“个人认定”,我对此基本认同,唯一可能因情况复杂需要展开观点进行互动斟酌的地方,可能是“不能超越法律边界”这句笼统结断的话,也正是因为这句话的具体细化,我才会不认同吴味的可以罚款、用治安法规处置的观点并认为其跟己既往“有意义的生活”理念自相矛盾。“法律边界”的界定,恰好需要科学、理性精神,学术探讨和实践检验都需要回到尊重事实、满足要件的基础之上,避免程度上的“过”或“不及”,张扬真正的法治精神。公、私权不平等的国情下尤须如是,比方说:有些不公正的公权法条,如果艺术家做好付出代价的准备,以艺术的方式挑战“法律边界”是有价值诉求空间的;具体执法中,若艺术家挑战法律,不该抓人的抓人、达不到拘留而拘留也是很有问题的。
贾先生主要针对我的回应就只简短的第一段,我认为他未完全理解我撰文提请的本意和逻辑,使回应失效,我甚至有点“贾方舟先生(代年会?)继续避责”的心理反应了。列点再申如下:
一、我的提请立意写的非常清楚,是为了着眼于“公益归结”而追求一种“理想状态”(我文第三段),说白了就是提请各位、尤请共同体一起来合力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所以我才跟吴味说,如果只限于现实,现实其实就是、只能是那样了,我们在这里讨论还有什么意义?
二、按“一”的立意,摆明我知道、并且我在文里明白表述“批评家年会是最可能、有能力锻造成样的有公信力的学术共同体组织之一”(我文第十一段)和提早写明年会的第三方认定或“无法律效力”(我文第七段)。当然我确实用了“组织”两个字,但:一是这个词也是个通俗用语,跟“组织了一次活动”的说法相类,不非指“有公章、已申报、获审批”的实体——更不要说批评家年会已经是没有这些要件的“事实实体”了;二是我用了“最可能”;三是我举例并排他了“更实体”的中国美协理论委员会、中国美协实验艺术委员会、中国国家画院当代艺术中心、中国艺术研究院当代艺术研究院。这足以证明我明白、也不在意批评家年会的“机构状况”,因为这跟我的提请没有矛盾。
三、合“一”与“二”,可以逻辑推及我为什么还要提请年会认定。若按贾先生的逻辑,一定要是一家获审批、有公章的组织或社团,才有必要履行某项认定,实在就落入了陈旧的“行政思维”套路,等于承认自己是要不愿意承受行政管制否则别做事的行事方式。要说“有法律效力”才做事,美协理论委员会的认定也没有效力啊,他们更有理由逃脱了对不?那些结社自由的发达国家,各组织、社团难道就不用自由发声了不是?我为什么文中肯定年会主力成员罢免原美术杂志主编王仲职位的公开吁请事例的意义,就是这个原因。“公益归结”的获得和“理想状态”的实现,是因为实实在在做在先的,我也认为年会的公信力应该这样去一点点获得。不做,又怎么知道没有效力?不做,又怎么让别人信任?而若有一天,因为年会自己的积极积累和客观条件具备,转型为一家获审批、有公章的组织或社团为什么不能是一条可选路线?一家开“闲会”、“游会”的组织获审批、有公章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听说天则研究所已能经常获得包括政府订单在内的研究项目了,而很多项目都是面对具体的现实问题发言的。我知道年会里很多成员“精英意识”很浓,常常以“不是理论问题不值一谈”为借口自处,完全无视知识、理论乃为解决问题或救济社会的责任。我相信民间学术组织、社团、共同体通过独立研究、发真声并珍惜此清誉,以有智慧、有胆识的积极作为慢慢成长起来,必可为建设健康的学术生态贡献力量!
(实习编辑: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