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体上有不少文章热捧国外拍卖行业开展的私人洽购业务。也有文章在解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时说:《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删除了2001年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十条第一款“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内容。是为拍卖行业开展私人洽购业务减少了政策上的限制。换言之,是为中国拍卖企业开展私人洽购业务解套。好像在中国,拍卖行业开展私人洽购业务的时代已经或者即将到来。果真如此吗?不然!请先别忙着忽悠。
私人洽购业务并不是什么新鲜的经营模式,其实质就是议价买卖。这种经营模式,无论在历史或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中都普遍存在。就连在街头买一块烤白薯都是这种交易方式。因此它是很原始的交易模式。但是,不知哪位大学问者把这种交易模式的称谓改造成一个好听并且时髦的词汇——“私人洽购”。并在中国拍卖行业大肆推销。“私人洽购”一词大概是对应“公开拍卖”发明的吧?或者是翻译过来的外来语?也未可知。
中国拍卖行业应不应该开展私人洽购业务
私人洽购在中国拍卖行业能否顺利推开,要先看看它该不该推开。拍卖行业素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相关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无一不是基于“三公”原则制定的。各个拍卖企业也没有一家不打着这块金字招牌(尽管有个别拍卖公司挂着羊头卖狗肉)。而私人洽购恰恰是要让拍卖行业放弃这一基本原则,砸掉这块金字招牌。这岂不是要自毁长城吗?
再则,拍卖行业一直都在谴责那些非拍卖行业的企业、行政单位、网站、媒体等开展拍卖或变相拍卖业务。认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行为。换句明了的话说,就是认为其他行业在抢了拍卖行业的饭碗。那么拍卖行业开展私人洽购是不是也要抢别人的饭碗?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开展私人洽购业务显然要动抢画廊、博览会、文物艺术品商店的奶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呀!中国拍卖行业素以坚持“公开拍卖”区别于其他商业业态。成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如果拍卖行业可以开展“私人洽购”这一命题成立,并被拍卖行业接受的话,也就可以说,拍卖行业自身就已经不再把“拍卖”当作一个“行业”看待了。而是把“公开拍卖”和“私人洽购”一起,当作一种普通的经营手段看待了。那么,非拍卖行业开展拍卖或变相拍卖业务,拍卖业也就应该无话可说了。“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塞翁得马 就一定是幸事吗?西瓜芝麻,孰轻孰重,仔细权衡!
中国拍卖行业能不能开展私人洽购业务
在目前中国关于拍卖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拍卖行业开展私人洽购业务还有相当大的难度。首先,固然《拍卖法》没有明确出现禁止拍卖行业开展私人洽购业务条款,但其他相关法规却有着一定的限制。如国务院1994颁布的第1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而注册拍卖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通常只注明“某某类别标的物的拍卖”,很难出现“兼营零售、批发”的字眼,更不要说不会有“私人洽购”了。如果该拍卖公司开展私人洽购业务,是不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是要按第七十一条规定,受到相关处罚?尤其是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在工商登记之前,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的要求申请办理《文物拍卖许可证》。第五十四条同时规定:“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这一条就给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开展私人洽购业务堵死了大门。如果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一定要开展私人洽购业务,就必须另辟蹊径——成立独立于拍卖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公司。而《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又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因此这个独立于拍卖公司以外的经营公司,要想开展私人洽购文物的业务,还必须先取得文物经营资质。进一步说,即或是这家与拍卖公司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经营公司有了文物经营资质,可以开展文物的买卖,但毕竟不能认为是拍卖公司的开展的私人洽购。因为拍卖公司不是经营主体。如果有人强词夺理,硬是说成:“这就叫拍卖公司开展的私人洽购业务!”的话,那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够了解,就一定是想找个宣传的噱头。
再说,2012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刚刚根据《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评出首批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企业。而评选的161项指标无一不是围绕公开拍卖的各个环节提出的 “诚信拍卖,标准服务” 的要求。如果半路杀出来一个“私人洽购”,使得拍卖企业可以不那么公开或者可以不完全公开了,《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以及这次评选就得推倒重来。
以上说的是,拍卖行业开展私人洽购业务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的不可行,那么在操作层面上是否可行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尽管私人洽购有“可以在了解客户收藏目标、时间和方式的基础上为客户搜罗他们所心仪的艺术品;可以为新藏家们提供适合的收藏机会;还可以节约拍卖成本;可以充分利用客户资源;另外,对于买家来说,还有价格不会炒高等等好处”。但是,作为拍卖公司,应该是委托方和买受方的中介人,必须兼顾两方的利益。前述诸多好处,考虑的主要是买受方的利益和拍卖公司的自身利益,但是却忽视了委托方的利益。试问委托方把藏品送到拍卖公司来,哪一个不是希望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把价格炒得高点,再高点呢(企图将手中的赝品尽快蒙出去的除外)?而私人洽购恰恰是剥夺了委托方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使他们的权益受到伤害。据我知道,当今拍卖业的主要矛盾还是拍卖标的物不足,尤其是大家都看的上眼的东西严重不足。这些稀缺的标的肯定是在拍卖会上抢手的东西,因而也是升值期望很大的东西,那么委托人怎么会愿意把那些有在公开拍卖过程中存在升值空间的东西交给拍卖公司去搞私人洽购呢?最近有一个很好的例子:2009年,某兄弟两人通过某专家介绍,以17万元卖出了一幅画,转年这幅画在拍卖会上拍出8000余万元。兄弟两人认为受骗上当了,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同理,在当今拍卖公司鱼龙混杂的情况下,如果这幅画第一次交易是经某拍卖公司以私人洽购的方式完成的,哪怕是价格高于17万,这场官司也一定不能避免。相反,拍卖公司假如是通过规范的公开拍卖实现同样的价格,甚至低于17万,买受人竞投成功并完成交割以后,再卖出多么高的价格,兄弟两人也只能是认赌服输。尽管心里不舒服,却也无话可说。
从另一个方面讲,现在拍卖公司征集拍卖标的本来就很难,举办一场拍卖会很不容易。如果把好不容易征集到的一些上点儿档次的标的物都通过私人洽购卖掉了(我相信,这些标的物也正是买家殷切希望通过私人洽购得到的),那你的拍卖会还开不开?即或是将那些私人洽购以后剩下的,“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坷垃丸”勉强推出拍卖,效果又将如何?可想而知。长此以往,不仅这家拍卖公司将威信扫地,更使整个拍卖行业的形象将严重受损。这无异于自讨欺辱、自废武功!
以上说的主要是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为什么不能盲目开展私人洽购业务,那么非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能否开展私人洽购业务呢?更不能!因为,现阶段非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的标的物主要来自政府部门、法院、海关、国有资产公司等权力单位。且不说这些机构为他们控制的可处置资产所制定部门法规,对拍卖公司的选择有多么挑剔,甚至到苛刻的程度。而且无一不是要求他们所委托的拍卖公司必须公开拍卖。单说这些部门中,有哪家不在诟病拍卖公司操作不规范、不透明?哪家不想把他们队伍在处置资产过程中出现贪腐现象的责任,全部或部分推给拍卖公司(当然,绝不可否认有些拍卖公司也的确做出过与执法人员相互勾结,知法犯法的勾当)?又有哪家又不想甩开拍卖行业,重新把资产处置权收归己有?重庆处置资产的模式和浙江法院委托“淘宝网”试点的“司法网拍”的事例便是明证!如果拍卖公司再开展隐密性很强的私人洽购业务,那不纯粹是授人以柄、引火烧身吗?可以说,开展私人洽购业务对以拍卖资产为主的拍卖公司来说就等于引颈受戮!
总之,就整个拍卖行业来说,开展人私人洽购是不合时宜的,当然个别有实力的拍卖公司借助自己的影响力、人脉关系和标的资源,扶植一下自己的兄弟公司或旗下的子公司开展相关商品的经销、代销等业务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应另当别论。因为那终究不是拍卖行业开展的私人洽购业务。
(编辑:符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