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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五功五法”

2008-07-31 16:48:05来源:    作者:

   

作者:李玉声 邬可晶

    最近两期的《中国京剧》刊载蒋锡武先生《也谈“五功五法”》(2008年第3期)、钱锦康先生《也说“五功五法”》(2008年第4期)二文,对拙文《谈“五功五法”》(发表于《中国京剧》2007年第11期)的有关说法提出了商榷意见。拜读蒋、钱二位先生大作,深受教益之余,也感到在“舞”和“心”的问题上有进一步申说的必要。爰草此文,希获蒋、钱二位先生及读者哂正。

    一

    蒋先生似乎没有弄清楚“做”、“打”、“舞”之间的区别。拙文把走边、起霸、甩发功、髯口功、水袖功、绸子功、大带功、剑舞、趟马等单独归为“舞”,并对“舞”与“做”、“打”的不同有过论述:“‘做’包括面部表情,如喜、怒、哀、乐、悲、恐、惊、思等,皱眉、扬眉,眼神的运用,大致说来上半身的动作基本上可以‘做’来涵盖。……‘做’与‘舞’的区别在于‘做’的幅度小,动作少,可以是一个细微的表情或神态;而‘舞’则必须手舞足蹈,神采飞扬。‘打’,顾名思义就是开打,必须是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人的打斗行为(当然是以京剧独有的方式加以美化地呈现)。京剧中的‘打’有上百套刀枪把子,丰富多姿。各式各样的翻跟头应当归入‘打’之中,因为‘翻’往往表现的是打斗场面。‘舞’则主要是一个人的舞蹈表演,也有两个人如‘趟马’的身段配合,但两人之间并不发生打斗冲突,这是与‘打’最根本的区别所在。京剧武戏中经常有‘大战’,一套对打完毕,下把下场,主角还须在台上‘卖一下子’,或枪花、或锤花、或刀花,等等。前面的对打是属于‘打’的范畴,主角在‘大战’之后个人表演的枪花、锤花、刀花……属于‘舞’的范畴。因为前者有打斗冲突的行为,后者则无,纯属个人的舞蹈性质的表演。这是区分‘打’与‘舞’的比较典型的例子。”蒋先生既然反对“舞”与“唱”、“念”、“做”、“打”并列,就应该针对上引拙文的论述加以批评,可是我们读到的反对理由是:“玉声先生提出来的走边、起霸、甩发功、髯口功、水袖功、绸子功、大带功、剑舞、趟马等身段动作,不说是‘打’出来的,至少也是‘做’出来的吧。那么,除非说京剧的‘做’不是‘舞’,玉声先生的立论才能成立,可京剧的‘做’即是‘舞’呀!”读者将这段文字与上引拙文关于“舞”的论述一比较,不难发现,我们所说的“舞”跟蒋先生心目中的“舞”根本不是同一概念。蒋先生是站在王国维“合歌舞以演故事”、齐如山“无声不歌,有动必舞”的立场上谈“舞”的。我们理解,王国维、齐如山所谓的“歌舞”之“舞”,是指戏曲舞台上一切舞蹈化(美化亦即程式化)的动作,它包括了做、打、舞等方面。拙文所立的“舞”,是具体的表演之“功”。诚如钱先生所补充的,“在青衣、花衫戏中”,还有“《贵妃醉酒》中的扇舞、《天女散花》中的绸舞、《洛神》中的拂尘舞、《太真外传》中的霓裳舞、《麻姑献寿》中的盘舞等十多种载歌载舞的戏”。如果撇开都用了“舞”这个字眼而论,其实两者是没有任何逻辑矛盾的。蒋先生自己也说:“作为高度写意的京剧,哪怕是一哭一笑,也具‘歌’的韵律;一戳一站亦含‘舞’的意味……”可见“一戳一站”乃至“做”、“打”等,只是含有“舞”的意味,还不能直接等同于“舞”。如果蒋先生能同意这一点,倒是“合歌舞以演故事”的“歌舞”一词用得不够精确了。“歌”作为动词用,基本上与“唱”同义,据此,蒋先生希望保留的“唱念做打”的“唱”,跟“合歌舞以演故事”、“有声必歌”的“歌”从表面上看也是“叠床架屋”的“重复”。蒋先生不会这样认为,那是由于蒋先生“绝知此理”,即:“合歌舞以演故事”、“有声必歌”的“歌”是指一切音乐化的声音(包括唱、念、哭、笑……),它不仅仅局限于“唱”。既然如此,蒋先生就没有理由否定在泛指一切舞蹈化的动作的“舞”之下再分出一个指具体表演之功的“舞功”之“舞”。至于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用了同一字眼,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解决这一问题也并非难事。若要表达王国维的意思,不妨改说成“合唱念做打舞以演故事”或“合‘五功五法’(或按照蒋先生的高见改为‘四功四法’、按照钱先生的高见改为‘五功四法’)以演故事”,大概不会歪曲了王国维、齐如山等先贤的本意吧。[NextPage]

    二

    蒋先生注意到了拙文所说的“五功五法‘心’为上”、唱念做打舞各种程式要来源于“心”等论断,这确实抓住了拙文论说“心”的要旨。仅从这一点来看,把“心”和“手”、“眼”、“身”、“步”等并列,说是“降低了‘心’的‘身份’”,并不为过。不过,我们关于“心”的看法远不止于此。蒋先生引到“心之官则思”,钱先生所谓“专心致志、倾心尽力,细心揣摩”、“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批评”、“用心观察本行当演员的长处”,显然都是把“心”看作人思考的器官——大脑(钱先生明确提到“用‘心’(脑)思考”)。演员的唱念做打舞均须“过脑子”,这是最为简单的常识,无须我们大费口舌来为之张目。拙文所提倡的“心法”之“心”,为了论说的方便,不妨分为两个方面:一为“表演之‘心’”,一为“文化之‘心’”。所谓“表演之‘心’”,换而言之,即表演的感觉、意识。比如同一个动作,不同的艺术家走出来,“范儿”不同,给人的美感不同。其实就是艺术家表演的感觉、意识不同。学大师、艺术家的东西,必须找到他的“范儿”,才算真正拿到手。“范儿”是用“心法”引领出来的,后学者也必须用“心”体悟。因此,学戏也罢,演戏也罢,不能不讲“表演之‘心’”。前辈的表演艺术虽各有千秋,也不免高下之判。如何鉴别表演艺术中“范儿”的美丑优劣呢?后学者如何在继承前修时彦的基础上,形成独到的表演风格呢?这就不得不谈到“文化之‘心’”了。在以前的一系列文章中,我们屡次强调感受大自然万千气象(“外师造化”)和修习古典文化艺术(诗词歌赋、诸子百家、国画、书法等)的重要性。这是为了丰富“心”的文化涵养,建立起鉴赏表演艺术的文化背景;亦即陆放翁所云“汝果欲学诗,工夫在诗外”的道理。过去谈论艺术格调时,常说“人品决定艺品”。我们觉得,如果这“人品”是指人的文化品格而言,此论倒是颇可玩味的。京剧史上诸如梅兰芳、余叔岩、杨小楼等艺术巨擘,不但成“家”成“派”,且有独特的美学追求、独立的美学品格,其背后就是有强大的“文化之‘心’”作为养料支持。但是,作为演员来说,“文化之‘心’”还必须回归到“表演之‘心’”之中,使“表演之‘心’”变成既富古典韵味、又具个人文化品位的“心”,即所谓“内化于心,以心练心”,最终在舞台上用“心法”展现其炉火纯青的唱念做打舞。很难想象,一个饱览诗书、月旦春秋的人,可以在书斋里成就其“表演艺术家”之名。

    除此之外,“心法”尚有颇多名堂,如修心,悟心,默戏默心,等等。凡此皆不宜以“心之官则思”或“专心”、“倾心”、“细心”、“虚心”、“用心”等说简而化之。

    钱先生担心,“心”作为“无形之法”,“京剧院校导师如何教,学员如何学,我觉得都很难把握。广大观众在看完一出戏的表演后,对这一‘心’法表演得如何,也很难评价”。依我们愚见,钱先生恐怕是多虑了。上面在论说“心法”的内容(以“表演之‘心’”和“文化之‘心’”为核心)时,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如何“练‘心’”之意。《氍毹汗水、古雅格调》一文(载《中国京剧》2007年第7期)讲得很明白,“练心”始于“练形”。从模仿、学习前辈艺术家表演的一招一式、功夫、路数开始,把前辈的“形”先继承过来。大师、艺术家的“形”中有“心”,唱念做打舞中有“心法”存焉,这就需要学习者自己去练、去悟,多观摩、多思考、多感受。至于“文化之‘心’”如何修炼,旧文多已论述,不必复赘。

    总之,作为思维器官的“心”,人皆有之,无须单独苦练、涵养。人的一切行为举动,都受大脑控制,所以在蒋、钱二位先生看来,“心”当然只具备指挥手眼身步等“硬件”的功能了。这跟我们所谈的表演艺术上的“心法”之“心”不是一回事。[NextPage]

    三

    最后,简单谈谈“手眼身心步”和“五功”之间的关系,这将有助于我们判断“心”列为“五法”之一究竟是否合适。

    “功”和“法”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单就“法”之于“功”而言,每一项“功”之中都包括了“法”。“唱”,不仅是口、嗓、气的问题,唱时还有手的指捋、眼的运用、身的转侧、步的迈移、心的渊源。即便是所谓“抱着肚子”唱的青衣,也不存在干唱而不伴以手眼身心步等“法”的现象。“念”与“唱”同一道理。“做”,就更离不开手眼身心步的全方位应用了。例如花旦戏《拾玉镯》,孙玉姣喂鸡、做针线等做工,眼神、手上、身段、各种脚步、圆场,以及心——表演意识,缺一不可。“打”、“舞”也与“做”同一道理。通过上面简单的梳理,可以看出,“手眼身心步”是“唱念做打舞”每一功的必要组成部分。“心”之于“五功”的关系,跟“手眼身步”完全相同;从“手眼身心步”均贯穿于每一“功”中的地位来说,把“心”增列为“五法”之一,逻辑上并无“蛇足”之嫌。

    蒋先生对“心”降低为与“手眼身步”同列深表惋惜,钱先生承认“不是说‘心’在京剧表演中不重要”,由此可知蒋、钱二位先生和我们一样,也是十分重视“心”在表演艺术中的作用的。所以,即使蒋、钱二位先生不赞成拙文“五功五法”的提法,也一定会对我们再三呼吁“心法”的重要性而感到“此议深获我心”的。不知二位先生以为然否?


    (实习编辑:庞云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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